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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印发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 5月起实施

2020-04-27 09:44:16  来源 : 人民网


        警用装备网讯:   4月26日,记者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海南省政府同意,于近日印发,并计划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将结合本省实际,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规范民用无人机相关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序高效。


  民用无人机分类


  根据《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以外的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等级。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应按规定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办法》鼓励引导从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和利用微型、轻型无人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无人机驾驶员应遵守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具备熟练操控技能,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须取得执照的,应当取得并随身携带执照;保证所操控的民用无人机质量合格、状况良好,不得非法改装民用无人机或者改变民用无人机出厂飞行性能设置;遵守飞行管制部门对空域管理、计划申报、飞行管制的要求;对本人的操控行为负责;禁止在服用药物、饮酒等可能影响行为能力的情形下操控民用无人机。


  在管控空域飞行应取得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管理办法》要求,除微型无人机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微型无人机适飞空域。以下空域划设为微型无人机管控空域,飞行应当取得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一)真高5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


  (四)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


  (五)国界线或者实际控制线到我方一侧 3000 米范围的上方;


  (六)军事禁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核电站、市县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八)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 500 米范围的上方,实施Ⅰ、Ⅱ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以及周边5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省道、国道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九)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


  除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以下空域划设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飞行应当取得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一)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五)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


  (六)国界线或者实际控制线到我方一侧50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军事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核电站、市县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八)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


  (九)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的上方,实施Ⅰ、Ⅱ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2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公路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十)军航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位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内,真高不超过30米,且在农林牧区域上方。


  无人机空域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划设,由省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民用无人机空域划设相关情况,可在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查询空域相关信息。


  无人机飞行需要进行飞行申报


  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和植保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小、中、大型无人机飞行均需申报飞行计划。飞行计划实施者需在飞行前1日15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可通过www.utmiss.com在线提交飞行申请并查看批复信息,业务咨询电话:0898-36357287、36357286,传真:0898-36357283),监管试验平台应当于飞行前1日21时前反馈批复结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者应当在起飞1小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申请放飞,获得放飞许可后方可飞行。


  飞行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


  无人机: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遥控航空器、自主航空器等。


  空域保持能力:是指具有高度与水平范围的控制能力。


  植保无人机:是指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可靠被监视能力和空域保持能力,专门用于农林牧植保作业的遥控航空器。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具备高度保持或者位置保持飞行功能,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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