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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评选

维护民警执法安全就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

2020-05-26 09:46:28  来源 : 正义网


        警用装备网讯: 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既需要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更需要执法者严格执法,提供法治保障。



  人民警察就是国家重要的执法司法力量,肩负着扞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的神圣职责与使命。



  然而,令人难以想象的是,这样一支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的特殊队伍,执法安全却时常面临严重威胁和挑战。



  2018年9月28日,安徽省霍邱县公安局夏店派出所民警许某在处置一起110警情时,被犯罪嫌疑人用尖刀捅刺胸部致其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不幸牺牲。



  2020年2月11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在协助疫情防控巡查人员对王某开展遵守居家隔离劝导工作时,被王某抓伤脸部、颈部。



  ……



  “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共受理核查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事件30593起,依法查处的暴力袭警抗法案件数(23012起)与去年(15470起)同期相比,上升48.7%。”公安部督察审计局局长陈绪富告诉记者。



  一桩桩令人愤慨的袭警行为,一组组令人揪心的袭警数字,强烈地警示着我们:必须严惩伤害执法民警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切实、有效维护民警执法安全。



  作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更是责无旁贷。最高检工作报告强调指出:立足办案引领社会法治观念。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惩治袭警违法犯罪指导意见,维护民警执法安全就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



  维护民警执法安全,就是维护法治尊严,是为民执法之需,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需



  民警受法律之命,严格执法,代表的是国家,展现的是法治形象。



  “如果民警执法权弱化,执法安全难以保障,其实是对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的损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詹伟强调,维护民警执法安全必须从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的高度来认识,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更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民警执法权屡受挑衅,不仅损害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破坏社会秩序,而且直接危害民警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如果不能有效遏制,难免会使一些民警心存顾虑,不愿作为、不敢作为,就会削弱公安队伍战斗力。”公安部督察审计局副处长胡月明说。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三桥派出所副所长兼金刚里社区民警杨蓉表示,“危害民警执法权,对抗的不仅是民警个体,而是执法民警所代表的法律;危害的不仅是民警安全,而是整个社会秩序规则、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确保民警执法安全与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才是‘平安法治’更有力的保障。”



  “近年来,暴力侵害、威胁报复人民警察的案件时有发生,不仅侵害了民警个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维护民警执法安全,从根本上讲,就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治权威,扞卫国家法治尊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告诉记者,国家法治尊严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检察人员要真正树立维护民警执法安全就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的观念,依法及时惩治袭警违法犯罪,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尊重执法司法者的良好法治环境。



  这也正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首次联合出台专门惩处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解释指导文件的目的之所在。2019年12月,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三机关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强化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



  维护民警执法安全,事关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果没有对民警执法安全的维护,哪里还有法治的尊严?



  全社会必须树立和强化这样一种法治观念:



  维护民警执法安全,就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



  依法从严从重、快捕快诉危害民警执法安全行为,维护国家法治尊严



  对于挑衅执法权威、危害执法安全行为,必须依法果断处置,从严从重予以打击。



  “要充分认识到,袭警行为不仅侵害民警的生命健康安全,更是对国家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如果在法律上不对袭警辱警行为进行严格追究,会造成‘破窗效应’,最终对国家和法律的尊严产生巨大损害。”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六大队副大队长王新杰强调。



  或许有人会问:为什么妨碍民警执法、暴力袭警要从重处罚?



  “其中道理,也可以从警察权的变迁中得到答案。最初,警察权和一般行政权同类化,随着社会发展,二者开始分化,警察权主要用以防治社会危害行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其他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过程中遇到相对人阻碍,尤其是暴力抗拒,一般不具有法定职责和强制手段直接处置,需要通过警察协助予以排除。警察权为一般行政权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基本保障。抗拒、妨碍警察执法,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当然应当从重处罚。



  “无论何时何地,袭击伤害执法民警都应该是从重情节。”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检察院检察官王亮认为,警察执法,是法律的代言人,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保护人民警察执法安全,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从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来看,公民面对警察执法时必须优先尊重,如有异议也要服从配合在先、申诉维权在后,以此保证执法者的绝对权威和法律的顺利实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宏杰说,在国外,法律一般要求公民对警察执法全力配合,但凡有危及警察执法安全的行为或倾向,警察可以采取保证自身安全的一切合理措施予以回击。“这些是从严从重打击阻碍警察执法的体现。”



  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也给出了明确回答,加大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指导意见》则将刑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予以细化落实到司法实践中。



  “对此,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决贯彻从严惩处的法律政策要求,依法快捕快诉,坚决支持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坚决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如是说。



  “与时俱进学习新规,将从严惩处的法律精神落实到具体办案中。”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检察院检察官腾婷告诉记者。3月2日,她在办理熊某妨害公务案时,就将熊某“踢打”公安民警的行为以妨害公务罪移送审查起诉。3月13日,法院对熊某构成妨害公务罪进行了宣判。但是,以前由于对刑法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的具体行为方式或者程度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办案中对于轻微暴力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不好把握。“《指导意见》的实施,在为办案提供可操作性强的司法标准的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办案人员严惩危害民警执法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信心。”



  同样,江苏省天府惠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王胜兰也深有体会。他认为,办理袭警案从严从重处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严把握不逮捕、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二是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重于造成同样伤害后果的其他故意伤害等案件;三是即使有取得被害人谅解、坦白等从宽情节,从宽幅度也应与其他的故意伤害等案件有所不同。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应当从严掌握无社会危险性、犯罪情节轻微等不捕不诉情形,慎重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从快予以批捕、起诉。”高景峰特别提出,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要综合考虑袭警行为的手段、方式以及对执行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严惩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更是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客观要求。检察机关将认真执行《指导意见》,助力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中发挥积极作用。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健全协调机制,形成维护民警执法安全整体合力



  “2016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妨害公务罪共批准逮捕41682件51658人,提起公诉59775件79024人,有效震慑了犯罪,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苗生明很是沉重地告诉记者。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职责,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维护民警执法安全,积极与公安机关加强配合,为维护民警执法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苗生明告诉记者,除推进规范司法,依法严惩侵犯民警执法安全的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外,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于重大、复杂、疑难袭警案件,检察机关受公安机关邀请或者主动提前介入,会商案件的侦查取证方向,确保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侵犯民警执法安全的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从严惩处的法律政策要求,依法快捕快诉,坚决支持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坚决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对于重大袭警类案件,采取提前介入的方式指引公安机关收集相关证据,不仅可以完善相关证据锁链。还可以及时发现取证瑕疵问题,并通过检警领导沟通、开座谈会等方式帮助公安机关重视问题并改正。”王胜兰说。



  准确掌握立案追诉标准,对于办理袭警案件至关重要。



  “《指导意见》第1条就明确了袭警犯罪的入罪标准,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构筑了保障民警依法履职的防线。”高景峰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在办理袭警犯罪案件时,要把握好立案追诉标准:一是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二是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三是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第一、二种情形主要打击对执法民警人身实施攻击或者强制的行为,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刑法第277条第5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第三种情形主要打击对执法民警以杀害、伤害、损坏名誉等相威胁的行为,虽然没有对民警实施暴力,但也可以适用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树立维护民警执法安全就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的观念,应当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的共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陈志军说。对此,陈绪富强调,“公检法需要多加沟通、协调,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十分必要。”因为,对侵犯民警执法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协调联动、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有利于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与公安机关积极构建案件通报、联席会议、联合宣传教育等制度机制,对构建制度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具有积极意义。”苗生明举例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牵头,会同海淀分局、海淀法院会签了《海淀区公检法三机关关于办理妨害公务案件的会议纪要》,明确了七类严重的妨害公务行为可以依法入罪,细化了该类案件的取证要点。朝阳区检察院探索成立专业化办案组,与公安机关建立妨害公务案件双向定期通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会商制度等等,取得良好效果。



  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积极促进各项制度机制完善,为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形成强大打击合力。



  强化警示教育,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维护民警执法安全



  维护民警执法安全,扞卫法治尊严,需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也要注重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从加大警示威慑的角度,杨蓉建议,要适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向社会揭露袭警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法治环境。



  2月11日至4月17日,最高检以每周一次的频率,连续发布十批次共计55个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民警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及时将典型案例对外公布,及时向社会传递信号,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彰显刑罚威慑力,告诉公众哪些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典型案例对社会是一种教育,对罪犯是一种警示。



  “各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积极构建案件通报、联合宣传教育等制度机制,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取得明显效果。”苗生明表示。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可以更加形象、生动地向全社会传递这样一个信息——民警的执法行为代表着国家,是国家强制力的象征,危害民警执法安全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加强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大对袭警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力度,也是维护民警执法安全的重要着力点。”王胜兰告诉记者,在严格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认真办理袭警案件同时,也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进行法治宣传和教育,让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对于提升人民群众对民警执法安全的认知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的确,随着社会各界、各部门的理解、支持、配合、保护民警依法执法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执法环境持续向好。”公安部督察审计局副局长韩超说。



  事实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充分彰显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的办案理念,以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比如,在战“疫”期间,如果民警执法权威真正树立起来了,就会少了很多肢体接触,就会减少许多破坏防疫秩序的行为,也会减少许多不应该有的冲突和犯罪。



  维护民警执法安全、执法权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对警察执法的保护,没有执法安全、执法权威,就遑论良好社会秩序维护。



  我们必须牢牢树立这样的法治观念:



  维护民警执法安全,就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



  这一观念,必将深入人心;这一观念,也必将引领社会公众行为方式,形成维护民警执法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检察机关也将一如既往,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维护民警执法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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