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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2021-08-24 10:17:10  来源 : 警用装备网


        警用装备网讯: 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志愿消防队实体化运行,提升社会单位、城市社区、农村火灾防控和应急办理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拟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作为志愿消防队平市价班备勤、一致储藏消防装备和器材并满足相应建筑构造、规模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合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社区、农村,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志愿消防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依照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合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四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除履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吻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合用范围



第五条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消防站和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微型消防站依照以下要求建设:



(一)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二)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 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应当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七条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微型消防站的场所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筑内合适地址。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第八条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统,并依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吻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九条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单位(社区、农村)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有条件的单位(社区、农村)的微型消防站和相邻多个单位(社区、农村)结合建立的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履行。



第三章选址与装备装备



第十条―微型消防站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第十—条微型消防站的装备装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内火灾和应抢救援的需要。



单位消防员防范装备由基本防范装备组成。



第十二条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装备,应依照表1的规定。消防摩托车应吻合行业标准,载人数不小于3人,并装备灭火剂、防范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水罐或泡沫消防车的载水



量不应小于吨,随车器材装备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吻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1微型消防站装备车辆数(单位为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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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单位消防员基本防范装备装备标准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特种防范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防范装备应吻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基本防范装备装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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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单位本质选择装备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但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其他品种及数量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应吻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3微型消防站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装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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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微型消防站应结合本质选择装备通信器材,其



装备标准不宜低于表的规定。通信器材应吻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微型消防站通信器材装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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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内和各建筑之间分地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并配置相应消防器材。



高层建筑内应分地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楼层间隔不得大于15层,总数不得少于2个。超高层建筑应在每个避祸层设置1个消防应急战备柜。



建筑间的器材放置点,应满足备勤人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任意事故现场不高出 2分钟的要求。



第四章人员装备



第十七条微型消防站应当相应成奋发愿消防队,站内消防员总人数不应少于6人。



单位、社区、农村内部工作人员少于6人的,所有人员应全部为单位微型消防站消防员。



第干八条微型消防站应设队长1名,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微型消防站每班(组》应由很多于6名消防巡逻员组成,并设班(组》长1名、通信员1名、安全员1名。



配有消防车辆的驾驶员可兼任通信员。



第十九条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应为成年公民,拥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满18 周岁。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方可录取。一经录取应当在辖区消防大队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平常管理



第二十条微型消防站由组建单位(社区、农村)一致管理。经费保障、岗位管理、人职薪水待遇认及社会保险等由组建单位



(社区、农村)一致负责。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应由本单位―(社区、农村)自行一致着装。第二十一条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健全平常管理制度,落实核查奖惩。张开遵纪守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者员斑纪看法和职只业荣誉感。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如其长开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除掉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二条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如期检查、及时保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微型消防站应当熟悉所在单位或联建单位的情况,拟定和完满灭火救援方案,如其期张开灭火救援演练;如其野长开防火巡逻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可履行禁止时工作制,采用轮休调休等合适方式,在保证执勤人数的基础上保证微型消防站消防员休息休假权益。



第六章执勤



第二十五条微型消防站应如其期对单位消防员进行在岗消防业务培训,如其长开体能和消防技术训练。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微型消防站建立联葡勤联训常态化工作运行体系。



辖区公安消防大队指导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张开消防法律法规和火灾预防等业务知识的培训。



辖区公安消防中队指导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张开灭火救援业务培训,每年组织辖区微型消防站队长到中队进行很多于10天的驻队轮训。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微型消防站纳入灭火救援演练范围,张开常态化联动演练。



第二十七条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保证24小市价班(备勤),值班驾驶员数量不应少于本站消防车总数。



微型消防站接到本单位或联建单位火灾报告后,应当马上出动,在3分钟内赶赴现场办·理。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辖区微型消防站纳入本级接警调动指挥系统,建立互联互通的指挥通信网络。



建有微型消防站的地域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事故时,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辔后,在命令公安消防中队出动同时,就近调动微型消防站赶赴现场办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动微型消防站参加周边单位灭火工作,相关单位应当马上出动。



第二十九条微型消防站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时,应当迅速张开灭火救援行动,在公安消防队列席后,马上报告现场情况,协助公安消防队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对因参力加扑救火灾也许应抢救援受伤、致残也许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恩赐医疗、抚恤。



第七章职能职责



第三十一条微型消防站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抢救援﹔



(二)组织拟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张开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组织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方案,掌握常有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办理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四组织张开防火巡逻、消防宣传教育;(五)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二条微型消防站班(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组织指挥本班(组〉张开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抢救援;(二)掌握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和常有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办理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灭火救援方案;



(三)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保护、保养;(四)组织张开防火巡逻和消防宣传教育;



《五)管理本班(组》人员,确定任务分工。



第三十三条微型消防站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悉灭火救援方案;



(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戟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能够及时消除一般故章;



《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火火救援装备的保护保养,及时补充消防车辆的油、水、电、气和灭火剂。



第三十四条微型消防站通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公安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二)熟练使用和保护通信装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修;



()掌握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相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及时整理灭火与应抢救援工作档案;(五)及时向值班站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第三十五条单位消防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抢救援任务﹔(二)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基本情况;



(三)保持个人防范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满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四)负责防火巡逻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本标准自布之日起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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