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纪律条令今起施行 76种违法违纪处分从严治警
2010-06-02 10:13:12 作者 : 花楹 来源 : 中国新闻网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今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纪律条令》设定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力求从严治警。《纪律条令》公布后,各地公安部门相继采取具体配套措施,确保《纪律条令》得以贯彻执行。
从严治警:体现刚性 设定76种违法违纪行为
《纪律条令》共3章31条,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所创新,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这在办案力度、办案效率方面,都充分发挥了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优势,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条令在处分幅度上也体现出刚性,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这些行为包括: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条令第十一条专门针对刑讯逼供,明确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也给予开除处分。
公安部表示,《纪律条令》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这“四大条令”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各地反应:加强监督 确保《纪律条令》贯彻执行
继5月22日至23日举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培训会之后,重庆市公安局日前面向社会海选150名特邀监督员,以强化公安队伍建设、深化监督。特邀监督员将逐步走向职业化,对所有执法框架结构进行监督。据介绍,重庆警局海选催生特邀监督员,源于两个最主要的动机:一是明天开始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需要高效的外部监督力量。二是重庆警局从严治警高度自信所需拓宽的社会监督渠道。
山东省公安厅要求,对违反《廉政准则》及《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案件,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严肃查处;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重大案件亲自过问、亲自协调,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加强和改进办案工作,开展网上举报,完善电话举报,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渠道,提高举报线索初核率、初核线索查处率、违纪人员处理率;坚持完善重大典型案件剖析、警示教育制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和治本功能。
吉林省公安厅纪委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今后施行《纪律条令》的相关措施和方法,并公布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令警察。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设定的处分起点较高,特别是对危害特别严重的六种行为设定了“高压线”,一旦触犯一律开除。从《纪律条令》正式施行到今年年底,由公安厅纪委组织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查办民警违法违纪案件战役活动,及时发现、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纪律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
媒体评论:完善制度 让法规成“有牙的老虎”
[page]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布后,引起媒体高度关注。《人民日报》对此发表评论称,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从而真正做到服务于民。
评论强调,就规范警察的行为而言,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承担。在这个意义上,《纪律条令》对于处分的具体化、刚性化,实现了立法上的科学性。由监察部、人社部和公安部一起联合制定并发布,这意味着对违反《纪律条令》的处分不再是公安部一家的事,从而在规范上能有效防止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将法定的处分当作“家务事”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评论认为,较之以往的“禁令”,《纪律条令》已经多了一副“钢牙”,这是一种可贵的进步。当然,光有“牙”还不够,当《纪律条令》被违反后,这“有牙的老虎”还得及时反应,并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纪律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新华每日电 讯》的评论则认为,逼供体罚直接开除,不如完善制度。中国逼供体罚问题之所以存在,之所以无法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警察逼取口供有法律依据支撑,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供罪的义务。既然如实供罪是一种义务,那就意味着必须开口;何谓“如实”则以警察的需求为标准。法治社会主要要求把观念落实到制度上,靠制度保障。遏制逼供体罚问题必须从立法和制度层面上解决。相关的具体制度跟不上,不足以遏制逼供体罚。
评论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逼供体罚设定“高压线”,采取“零容忍”,明确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无疑是个巨大的进步,但是如果能在此基础上加大逼供体罚的风险,相信离根除逼供体罚的痼疾就不会远了。
新闻稿件欢迎直接联系:QQ 34004818 微信公众号:cpsjyzb
我要评论
0 条评论
- 还没有人评论过,赶快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