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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尝试陪审员做主裁决案件

2010-06-11 08:35:55  来源 :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 昨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一审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不同以往的是,坐在审判席上的3名审判人员中不再是2名法官、1名人民陪审员,而是人民陪审员2名,法官却只有1名。这意味着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案件裁定变为人民陪审员“说了算”。法院表示,这种主要适用于简单案情的审判模式,能强化民意在司法裁判中的表达。


  陪审员先发表意见


  在10日的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松恩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检察机关查明,2009年5月,王松恩向他人提供空白的某国签证,用于组织两名偷渡人员出境。偷渡人员后来在偷越国境时被抓获,王松恩随后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松恩的律师认为王没有从犯罪行为中获利,应判处缓刑;他还提出,一家企业已同意接纳王松恩进行帮教。随后,人民陪审员阙军伟询问王松恩是否获利,王予以否认;人民陪审员吴敏则询问王松恩是否知道律师所提及的企业,王也予以否认。


  陪审员阙军伟事后接受采访时说,在休庭讨论案件过程中,法官没有事先发表意见,而是先听取陪审员的意见。阙军伟当时表示,王松恩虽未从行为中获利,但既没有立功表现也无帮教接收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判处实刑。吴敏也同意阙军伟的意见。法官对两名陪审员的意见表示认同,合议庭由此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法庭一审认定王松恩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1万元。


  按多数意见裁决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则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以往,一般是由2名法官和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上海市一中院副院长黄祥青说,由2名陪审员和1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有助于进一步发挥陪审员的作用。只要合议庭中形成多数意见,不论意见来自陪审员还是法官,都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判。这种模式能够强化民意在司法裁判中的表达,把法律思维和群众思维有机结合起来,从机制上确保“法、情、理”的融合。


  黄祥青说,“2陪审员1审判员”的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常见多发、案情不太复杂、能够在短时期里审理完毕的案件。审理之前,法官会将案情和相关法律向陪审员作适当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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