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改革要考虑社会承受力
2010-06-12 09:05:03 作者 : 花楹 来源 : 新华网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座谈会10日—11日在沈阳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会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充分考虑社会对司法改革的理解力和承受力,正确选择改革方式和时机,合理把握改革力度和节奏,为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问题,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体制机制保障。
“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要注意增强政治性,确保正确方向。”沈德咏强调,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来统领司法改革工作全局;要始终以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为改革目标,以人民群众最迫切的司法需求为改革重点,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检验改革成败的标准;要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推进司法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要坚持法律性,确保依法有序。司法改革法律性很强,本身需要法治来支撑和保障,要正确处理好改革举措与既有法律规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部分地方法院先行试点改革与全面推开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落实“三五”改革方案硬性规定和结合本地情况灵活掌握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发挥创新性,确保与时俱进。司法改革是不断实现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的过程,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各级法院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要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眼光辨析和继承传统,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要把行之有效的优良司法传统继续发扬光大;要以开放的心态科学借鉴一切有益的域外司法文明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要体现实效性,确保积极有为。司法改革要做到积极有为,要以能动司法精神积极推进司法改革,要通过司法改革促进能动司法。要通过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提升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要以成果的制度化来保障司法改革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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