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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校周边增设治安岗 摄像头直通公安网监

2010-07-08 09:31:53  作者 : 花楹  来源 : 长江日报


  昨日,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了《武汉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恳请广大市民提出修改建议,同时向社会公开征集学生家长代表参加座谈会,提出自己的意见有意参加《条例》起草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家长代表,请于本月18日前将本人姓名、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子女姓名及子女所在学校、班(年)级等相关信息在网页上提交,座谈会时间将另行通知。


  交通安全——校门前要设过街天桥或斑马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没有过街天桥、通道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或者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学校位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交通秩序。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使用有营运资质的车辆,聘用有合法资质的驾驶员,并向教育和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备案。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应当安排校车每周接送学生,所需费用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承担。


  治安安全——增设岗亭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条例》要求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公安机关要特别加强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的巡逻。学校周边地区要增设治安岗亭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在校门口和校内重要场所安装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并与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


  《条例》特别强调,学校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校周边区域内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派出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并将信息通报相关学校以便防范。


  食品安全——学校禁止采购不合格食品、药品


  《条例》指出,在学校周边非法经营的餐饮服务摊点、小卖部要依法查处。学校设立的食堂及食堂工作人员,都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禁止采购各种不合格食品、药品。学校提供给学生的用品,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


  消防安全——学生聚集场所要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学校被列为重点消防单位。《条例》要求学校在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学生聚集的场所,要按照消防规定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持畅通。在容易发生拥挤的通道,要安排教职员工引导学生有序通过。


  周边安全——学校旁各类检修井口要做好安全防范


  《条例》规定,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距离,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也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在学校周边市政道路设置有地下管网检修井口的单位,都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心理安全——学校应设立心理咨询室


  《条例》指出: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应密切配合,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防止和减少学生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学校应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为学生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或者讲座。


  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一次逃生自救演练


  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和人身安全防范技能演练,使学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技能。在开学初、放假前,学校应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并根据学生年龄、认知能力的不同,分别制定安全教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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