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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分析严打整治应处理好的四个关系

2010-08-05 10:08:43  来源 : 人民公安报


  "与以往的严打相比,此次严打整治行动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并力争做到五个结合:开展全国性统一行动与区域性行动的有机结合;传统手段与现代信息科技手段的有机结合;严格、公正、规范与理性、平和、文明执法要求的有机结合;严打整治与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有机结合;抓业务与抓队伍的有机结合。可以说,这五个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公安机关在新时期开展严打整治行动的审慎态度。"


  据报道,公安部于6月动员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为期7个月的严打整治行动,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举措:一是进一步强化严打措施,加大侦查破案力度;二是进一步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社会治安整治力度;三是进一步强化巡控措施;四是进一步强化源头预防措施,加大社会矛盾化解力度。与此前的严打不同,此次行动冠名为“严打整治行动”,在严打的同时重视整治工作,并且强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严打整治行动。


  不过,此次严打整治与此前开展的各次严打行动一样,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一些媒体的热议,在大力支持的主流呼声中,也不乏质疑的声音。如何确保此次严打整治行动能够在法治化的轨道内进行,并且取得预期的成效,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严打整治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只有“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才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从而依法惩罚犯罪


  宽严相济是我国新时期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完善和发展。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法轮功”邪教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重大职务犯罪,以及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累犯、教唆犯等,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青少年犯等,可以依法从宽,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从字面上看来,严打整治更加强调“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突出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但值得指出的是,即使开展严打整治行动,也并非意味着可以忽视“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否则难免会面临严打整治“过度惩罚”的质疑。片面强调“严”或者“宽”都有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只有“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才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从而依法惩罚犯罪,同时实现社会和谐。


  严打整治与提高侦查能力的关系


  ●侦查能力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不仅包含结果层面的侦查破案能力,还应当包括侦查破案的及时性和成本、侦查程序的合法性等因素


  面对刑事犯罪数量居高不下的态势,如何切实提高侦查能力,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严峻而又现实的问题。


  传统上,通常将侦查能力视为一个实践层面的范畴,并将之界定为侦查机构的侦查破案能力。实际上,侦查能力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不仅包含结果层面的侦查破案能力,还应当包括侦查破案的及时性和成本、侦查程序的合法性等因素。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为切实提高侦查能力,需要坚持“一个中心和两个基本点”。所谓“一个中心”,就是以侦查破案为中心。这是从结果层面对侦查能力的评估。公安部长孟建柱指出,破案是硬道理!只有案件最终侦破,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准确地查明了犯罪事实,收集了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犯罪事实),侦查才实现了预期的目标。所谓“两个基本点”,一是侦查程序的法治化,二是侦查过程的经济性。第一,侦查程序的法治化,这是从程序层面对侦查能力的评估。只有遵守了正当程序的要求,才能实现侦查的合法性,通过侦查活动获取的证据以及最终的侦查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侦查过程的经济性,这是从管理层面对侦查能力的评估。侦查过程应当重视成本收益分析,不能盲目投入,应当重视科学的管理理念与方法,并且综合运用各种先进的侦查手段和措施。片面重视严打整治行动在结果方面的成效,忽视依法办案的严格要求,难免会导致严打整治偏离法治的轨道,进而影响到严打整治行动的正当性。因此,在倡导执法规范化的新时期,严打整治行动要想在提高侦查能力方面取得长期性的成效,就不仅需要关注侦查破案本身,而且需要重视侦查程序的法治化和侦查过程的经济性。严打整治既要重结果,又要重程序。


  严打整治与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的关系


  ●侦查学领域将犯罪与侦查视为一组活力对抗型的矛盾,随着犯罪情势的变化,侦查工作部署也必须随着做出相应的调整


  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违法犯罪始终保持着高发态势,社会治安形势十分复杂。尤其是一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涉爆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与此同时,一些传统和新型的犯罪,如电信诈骗犯罪、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两抢一盗”犯罪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针对特定类型的刑事犯罪或者特定时期内高发的刑事犯罪,加大侦查破案力度,既有助于打击顶风作案者,又有助于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从而实现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的有机结合。这种根据犯罪情势采取针对性严打措施的做法,不仅具有侦查理论上的依据,而且具有国内外警务工作经验的支持。侦查学领域将犯罪与侦查视为一组活力对抗型的矛盾,随着犯罪情势的变化,侦查工作部署也必须随着做出相应的调整。在特定的时期、区域和场所,特定类型的犯罪可能会呈现出高发态势,此时,就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侦查工作部署,增加对特定类型犯罪的侦查力量投入,提高侦查破案的成效,保持犯罪发案率和破案率之间的适度平衡,将刑事犯罪控制在社会可以接受的水平。为适应犯罪情势变化给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国内外警方先后提出了情报主导侦查、犯罪地理分析等侦查工作理念和方法,并在侦查实践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值得指出的是,犯罪情势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且始终与侦查进行着此消彼长的博弈。传统的严打行动往往只关注短期成效,故一直面临着“运动式司法”的批评。新时期的严打整治行动需要致力于避免传统严打行动的短期性和功利性,立足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整合先进的侦查工作理念,从而以之为契机进一步推进侦查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严打与综合治理的关系


  ●将严打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有助于提高犯罪打击与预防工作的水平,从而取得标本兼治的成效


  违法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行为和结果等外在表现之外,还具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科学的犯罪控制方略不仅需要强调犯罪的打击,而且应当关注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因此,与严打相比,对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具有更加根本性、长期性的功能和作用。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关注“点”的重点治理,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集中整治治安突出问题;又要关注“面”的体系控制,加强治安巡控措施,从严从紧落实社会面治安管控措施;还要强化源头预防措施,加大社会矛盾化解力度,消除矛盾隐患。通过将严打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有助于提高犯罪打击与预防工作的水平,从而取得标本兼治的成效。


  与以往的严打相比,此次严打整治行动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并力争做到五个结合:开展全国性统一行动与区域性行动的有机结合;传统手段与现代信息科技手段的有机结合;严格、公正、规范与理性、平和、文明执法要求的有机结合;严打整治与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有机结合;抓业务与抓队伍的有机结合。可以说,这五个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公安机关在新时期开展严打整治行动的审慎态度。从指导思想上看,此次严打整治行动总结了传统严打工作的经验和不足,较为妥善地处理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关系。在新时期,结合“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严格按照上述五项要求开展此次严打整治行动,有助于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重塑群众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信心。


  刘静坤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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