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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城管可没收违建引关注

2010-08-27 08:29:42  来源 : 人民日报


    25日,广州市城管执法局公布了《广州市查处和控制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草拟了许多规定,拟给城管等部门诸多过去没有的执法权限,提出:规划部门、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城镇违法建设,可处以停水停电、罚款、强制拆除,以至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建筑本身等处理措施。此征求意见稿出台引起广大市民强烈关注。


    根据《办法》,规划部门、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在建未投入使用的城镇违法建设,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并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采取控制措施,立案后24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施工的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或者报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建设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于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应及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决定。


    在此次出台的《办法》中,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没收的实物交由规划部门确定使用性质后交财政部门统一处理。


    对此,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旭阳认为,没收建筑物超出处罚权限。他说,一幢建筑物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盖建筑物产权,如果因为建设了违法建设而被没收土地使用权,这实际侵犯了业主的合法财产权,对业主是不公平的,也超出了城管部门执法权限。


    除了建设的业主要承担违法的责任,《办法》还明确规定了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没有及时制止和报告违建的物业管理公司,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番禺某社区物管经理刘连平不认可此“连坐”条款。他说,物业管理公司是全体业主聘请,为全体业主服务的机构,它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对小区进行有效管理、防止违章建筑发生,但归根到底业主与物管属于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物管与城管之间没有任何行政授权或雇佣关系。业主违建则处罚物管公司,实际上是以“连坐”的方式确定物管的义务,实属不妥。


    机关干部刘勇认为,城管的职责应该更多的在于制止违建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听任违章建筑建成后再采取停水停电及强拆、没收等非常手段去纠正。一幢违章建筑从动工到竣工,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城管部门如果不能在这段时间及时制止,就是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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