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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规范化建设之我见

2010-11-24 16:01:26  来源 : 东方法眼


    滕兆斌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参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审判和执行工作所涉领域的不断拓宽,司法警察保障和服务审判工作的任务相应地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司法警察应如何规范警务保障行为,以适应服务审判大局的需要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现就如何加强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规范化建设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


    (一)法定性。司法警察的设置、组织管理、任务职能等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司法警察的组织管理是法定的。司法警察的编制、奖惩、任免等都必须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进行管理。第三,任务法定和职责法定。任务法定是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完成法律规定的工作,具体工作的方法、手段、内容、程序、目的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职责法定是法律规定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只有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才有权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都无权取代,并且只有在执行任务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才能行使职权。


    (二)广泛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审判任务的需要及司法警察武装性质的特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般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警卫法庭;二是提押人犯;三是送达法律文书;四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由此可见,司法警察的职责涉及面非常广,从立案到庭审、裁判、执行,每个阶段都少不了司法警察的协助。同时,司法警察还要负责审判场所和重点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遇到一些重大的、突发性的事件,如果仅靠一个法院司法警察的力量难以完成,还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内统一、机动地调整警力进行司法协助,即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有可能超越本法院的辖区。


    (三)辅助性。司法警察在履行职务中没有裁判权或决定权,通常只有根据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了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必须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同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司法警察要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的安排,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保障任务。


    (四)强制性。审判机关做出裁判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在审判、执行程序中有许多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工作也是靠司法警察来完成的。比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实施的传唤、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承担。在审判与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暴力抗法、威胁、妨碍等事件,在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提押、看管和执行的过程中,也会遇到犯罪分子逃跑、反抗或者行凶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形,只靠循循善诱的说服教育工作是行不通的,还必须依靠司法警察的强制力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这就需要司法警察采取强硬的手段及时消除危害,甚至要使用警械、武器,否则难以及时地惩治违法,制止犯罪。


    二、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各级法院对司法警察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并把如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中,几年来,在各级法院党组的关心支持和广大司法警察的共同努力下,司法警察队伍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不规范到相对规范,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司法警察职能履行逐步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促进了司法警察工作走上了正规化、现代化、科学化的发展道路。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四项”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实现职能履行规范化目标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各地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为了进一步落实职能履行,在遵循这些规范性文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了更为具体可行的操作规则,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第二、大部分法院司法警察人员配备基本上符合相关要求,能够保证日常用警。一方面由于聘任制法警机制在全国法院系统的普遍推行,相当数量的法院解决了本院司法警察警力配备上的不足;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为司法警察队伍中补充了一些高素质的人员,提高了司法警察队伍素质。


    此外,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正在趋于合理化,警务物质装备也在不断增强,大多数法院安检设施已基本落实,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可以说,司法警察工作已迈上了一个崭新的起点。


    尽管司法警察工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其队伍现状还存在着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诸多问题。


    第一、少数法院领导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司法警察队伍年龄老化、警力不足以及从优待警与工作任务的繁重性不相适应。司法警察队伍正式组队己经十六个年头了,由于人员进出口渠道不畅,老警员出不去(无法转岗),年轻人进不来,导致年龄结构老化。近些年来,由于多元化社会矛盾的增多,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案件涌向法院,相应的加重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强度,也凸显出一些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警力配备上的不足,影响了警务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素质不高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有很多基层法警大队的公务员法警大多是以前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转正的驾驶员,或军转干部以及无法胜任法官工作的人员,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等普遍不高;少数党员作用、警员自律能力不强;这些都与目前警务保障规范化要求相去甚远。


    第三、双重领导下的管理体制不顺。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的体制。实践中,经常碰到的情形是,平时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与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上级法院警队对下级法院警队监督、指导力度偏软,表现在一些重大警务活动或刑事案件值庭时,由于事前缺乏有效联系与沟通,上级法院调警与下级法院用警之间产生矛盾。


    第四、司法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前文提到大量的民事案件涌向法院,从而加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难度,这对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上所应具有的职权,法律的规定尚显不足。表现在:1、司法警察地位、作用不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权,表明了司法警察在司法中的地位是辅助性的,仅能执行指令而无权作出指令。但民事执行现状需要司法警察工作应具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其工作范围可以适当扩大。2、司法警察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职权,但由于过多强调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其实质是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而司法警察性质上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司法警察在司法过程中往往不知该采取何种措施。


    以上总结了目前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司法警察工作的整改以及推进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规范化建设谈几点看法。


   [page]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努力解决司法警察队伍思想领域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武装力量,在审判工作中,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担负着排除险阻,保障司法安全的神圣职责,尤其是押解犯人,参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处理突发事件、执行死刑等“急难险重”的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支队伍是一支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的有较高政治素质的队伍。因此,我们首先要解决好队伍思想领域里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学习、谈心、民主生活等各项政治制度,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司法警察文化建设,打牢司法警察政治思想基础,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法素质。抓好经常性的反腐败教育。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学习,切实改进影响司法警察职能履行的薄弱环节,努力构筑抵御各种不良风气侵袭的坚固防线


    (二)理顺进出口渠道,切实落实从优待警。


    要解决警员老化和警力不足问题,关键是理顺司法警察进出口渠道,在目前无法扩大编制的情况下,把年龄大的老警员转岗到其他岗位,腾出警队编制,利于年轻人进入司法警察队伍,在招录新警时参照招录法官的条件招录一些法律本科毕业的大学生,他们进入警队后,在干好本职工作之余,鼓励他们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后免去司法警察职务再任命为法官。这样做的好处是,既保证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又能让这些未来的法官得到多一些锻炼。


    长期以来,司法警察是作为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其人员职级也是纳入到全院范围统筹考虑,而目前各级人民法院职数比较紧缺,由于大家普遍认为,审判业务部门是法院的核心工作部门,法院领导在各方面待遇都普遍向审判部门倾斜,在职级晋升方面也普遍倾向审判人员。这是个长期存在的老问题,职级上不去,司法警察普遍感到没有出路,工作积极性严重挫伤。这将严重影响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为解决此问题,一方面人民法院系统内部要寻求有效途径来解决,由于司法警察队伍性质为准军事化队伍,应把司法警察队伍从法院序列中独立出来,为司法警察队伍单独核定和下拨职数;另一方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一是获得党委、政府思想上的重视。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司法警察工作,反映司法警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二是积极主动争取经费上的投入,进一步提升警务安全实施和装备建设水平,达到科技强警的要求。


    (四)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职权。


    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了法官职业化的进程,法官职业化发展的要求使得法官在以后的审判工作中将专司行使审判职权,其他的诸如庭前准备工作、传唤、送达等工作将交由书记员、法官助理或司法警察去完成。司法警察应当抓住法官职业化改革这一发展契机,走自身发展道路,“要想提升形象,必须有所作为”,为了进一步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完成,圆满完成审判分工任务,应当将司法警察的职权明确,从法律上解决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有的职权问题,具体确定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职权所应具有的职权,以及对司法警察在司法过程中处置方法和手段进一步规范,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五)贯彻落实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


    必须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上级法院要大胆纠正下级法院的不规范管理行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同意,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状况、素质状况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以利于上级法院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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