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昨起公示并征求意见
2010-12-02 09:52:46 作者 : 映君 来源 : 每日甘肃网-科技鑫报昨日,省法制办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意见明确,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城市道路设置公交专用车道
意见稿明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聘用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当事人出具车辆报废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对报废的营运车辆及其他大型客车、货车进行解体。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禁止机动车安装和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监测的装置、材料,禁止安装和使用妨碍行人或者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和音响等装置。
城市道路设置出租车停靠站
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停车泊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共同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方便出租车停靠上下客。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同时,意见稿指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但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车行道、人行道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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