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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小偷为盗窃价值300元手机杀人碎尸

2010-12-03 10:10:44  作者 : 映君  来源 : 东南快报


  为盗窃一部价值300多元的手机,被女主人发现后将对方掐死,并将尸体碎尸后从下水道冲走。


  昨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执行大会,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对于跃进抢劫案等3起案件进行终审宣判。会后,于跃进、杨刚、李志勇三人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马桶里的碎肉


  2009年7月21日晚,房东阿华(化名)的小姨子来到湖里区钟宅的106房间时,发现该房间卫生间马桶里冒出很多丁块状的肉质东西,闻起来还有些臭。


  当房东阿华第二天叫一位疏通管道的工人在一楼化粪池抽水时,才发现事情不太对劲。因为工人捞出了很多碎肉,足足有一大塑料桶,阿华感到非常惊恐赶紧报案。当天下午,接群众报告,厦门警方在五缘湾沙滩上找到一名女性的头颅。也就在同一天,犯罪嫌疑人于跃进在其务工的工厂落网。


  于跃进,1977年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来厦务工后,一直租住在湖里区钟宅一出租房的506室。2009年7月21日上午,于跃进途经出租房203室时发现房门开着,卧室内桌子上有一部粉红色手机,顿起贪心。正当他入室行窃时,恰巧被从厨房走出的女房客撞见。为制止女房客叫喊,于将其按倒在床上,并掐住对方脖子直至其死亡,尔后拿走放在桌上的手机及一个旅行充电器。经鉴定,总价值336元。


  为掩盖罪行,于跃进先后4次外出购买4把刀,分别在该出租房的203室和506室对尸体进行肢解,将人体组织切成碎块从下水道冲走,并将尸骨、头颅丢弃在出租房附近的垃圾堆及五缘湾海域。


  法院认为,于跃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价值336元财物,并致一人死亡,构成抢劫罪。为掩盖罪行,于跃进竟对被害人尸体进行肢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带血的砍刀


  伙同他人帮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刘某教训与刘某有矛盾的被害人,并在大街上持砍刀追砍被害人,致对方死亡。陕西西安人杨刚最终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


  法院查明,刘某因与人有矛盾,就找到李某要他帮忙找人教训对方,并许诺将给予好处。为此,李某纠集了杨刚等人。2009年1月14日,杨刚等人开车到龙海市角美镇买了两把砍刀,随后刘某对教训之事进行分工,并带杨刚等人对被害人的上班地点进行踩点。次日,根据分工,一个同伙在被害人上班地点盯梢,见被害人开车出来后,这个同伙就雇了一辆摩托车跟踪,并打电话通知其他人。随后,杨刚等人开车尾随被害人来到海沧区的一家小吃店。在确认被害人在小吃店里后,杨刚等两人携带砍刀在被害人的车旁等候,另有两人在附近接应。当被害人走到车旁即海沧区沧虹路某服饰店大门东侧时,李某、杨刚各持一把砍刀朝被害人身上乱砍,之后乘车逃离现场。1月16日凌晨,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2月,杨某等6个同伙先后落网或自首。


  哭泣的龙眼树


  1989年出生的李志勇,家住厦门同安。他与同伙为了抢得一部车作为今后抢劫作案的交通工具,竟手持铁锤、西瓜刀等工具,将“面的”司机杀死并埋尸偏僻山村的龙眼树下,随后为毁灭证据,购买汽油焚毁面包车。


  法院查明,2009年4月初,李志勇与3个同伙多次预谋抢劫作案,之后李志勇提议抢劫同安区五显镇一烟杂店,并提出为使抢劫顺利得逞,先抢一辆面包车作为作案工具。于是,一伙人就作案细节问题进行了策划和分工,李志勇也在踩点后设计了抢劫的具体路线。


  同年4月9日晚,李志勇与一个同伙携带装有篾刀、羊角锤等作案工具的黑色背包,在同安大同街道以包车为名拦乘一微型面包车。途中,李志勇掏出铁锤从背后击打被害人头部,并与同伙绑住被害人双手将其控制在面包车后座,后与另两个同伙会合。随后,李志勇等人一路开车将被害人押至路边的龙眼林深处,杀死被害人后,在树林里挖坑将尸体掩埋。


  两天后,李志勇得知被害人尸体被发现并已报警后,为毁灭证据,购买汽油将面包车焚毁。法院最终以抢劫罪判处李志勇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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