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4月起施行
2011-02-18 09:42:10 作者 : 映君 来源 : 石家庄新闻网日前,河北省出台的《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工作场地。室外集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该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供水单位在进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保证道路宽度、间距、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及回车场等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道路栏杆等障碍物的道路,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工作场地。室外集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建筑物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修、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备案提供技术服务的;维护管理单位未设置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未配备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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