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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执法办案资格将通过考试取得

2011-04-18 09:45:38  作者 : 映君  来源 : 人民公安报


  公安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规定,于2011年年底前组织并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所有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参加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这意味着,在编在职的公安民警自今年开始,将通过考试来取得执法办案资格。


  该《办法》是公安部在总结一些地方开展执法资格考试经验的基础上于2010年9月制定印发的,并定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规定,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分为基本级、中级、高级3个等级;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由各省级公安机关组织。


  通知要求,各省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2011年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具体时间和次数,分期分批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参加本年度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各省级公安机关要本着既便于维护考场纪律和秩序,又方便参考人员的原则,在省、市、县级公安机关设置考点。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警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中止考试,有关人员参加下次考试。公安部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公室在各地考试期间将进行巡考,并抽评试卷。


  自2012年起,各省级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要按照《办法》定期举行。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统一评判,试卷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拟制,报公安部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公室审定。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包括非专业警种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和刑事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禁毒等7个专业警种的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机构人民警察的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按照本通知对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由铁道部公安局、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民航局公安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组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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