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br>——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的探索与实践
2011-05-04 16:05:05 作者 : 木铎 来源 : 重庆警官职业学院 战斗力,亦称作战能力。武装力量遂行作战任务的能力。作为警察,这种能力在对抗性执法中表现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平时表现为维护社会治安的威慑能力。战斗力是由人、装备两个基本要素构成的一个复杂的系统。警用装备是战斗力构成的物质基础,直接影响并反映了警察战斗力的高低。警用装备作为警察实施对抗性执法的工具,它自身是没有战斗力的。只有将一定的武器与一定的人有机结合,这些武器才能形成相应的战斗力。“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的实质,即人与武器有机结合。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过程,需要具备五个条件(图一):一是作战理论是否及时创新;二是体制编制是否适时调整;三是教育训练是否扎实有效;四是管理保障是否科学配套;五是装备合理。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出现问题,都将直接影响警用装备战斗力的形成、稳定和提高。”
[page]一、创新实战理论是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的灵魂
任何一种警用装备,只有在一定的执法实战理论指导下,通过一定的运用形式、战术手段,才能转化为现实的战斗力。同样的警用装备,依据不同的执法实战理论,与不同的战术相结合。会形成不同的战斗力,并因此导致不同的执法实战结果。
新的警用装备列装后,必须探究与其相适应的实战理论和实战应用方法,才能形成应有的战斗力。所谓实战理论和实战运用方法,是指警察执法执勤力量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所采用的方式方法的总和。
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对警用装备的实战应用研究严重落后于警用装备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实战理论严重滞后。例如:“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执法规定,使民警产生带警用装备毫无用处的思想。既然带警用装备无用,又何必去深入探讨警用装备实战运用的方法?试问,一个不敢严格执法的警察,一个教条僵化到违法犯罪分子已经威胁到其生命之时还甘当“拳击靶子”的警察,就算他是当年的“拳王泰森”又如何?就算他穿着“防弹背心”、扛着机关枪又如何?还不是同样要被人打的“满地找牙”?还谈何将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
2008年贵州瓮安“6·28”事件的惨痛教训,就在于处置现场的武警和公安民警的所谓“最大的忍耐和克制”、就在于现场指挥员的过分“慎用”。据当晚一直在县政府大楼上坚守的瓮安县副县长郑毅说,晚上20时10分左右,瓮安县政府才开始被打、砸、抢、烧,但当时实际冲入县政府楼内的真正暴徒只有十多人,并且已基本没有学生。当时集结待命的公安和武警已有200多名,如果处置得当,至少县委大楼是完全可以不被烧毁的。
这一事件中,瓮安县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被烧毁办公室160多间,被烧毁警车等交通工具42辆,不同程度受伤150余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
纵观近年来发生的遭受巨大损失、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无一不是指挥员的处置决心失之果断。
关于“三个慎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是这样解释的:“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贻误战机,使事态扩大。处置群体性事件一线民警禁止携带、使用致命性武器。”很明显,“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贻误机,使事态扩大”,是讲的善用而不是慎用;“处置群体性事件一线民警禁止携带、使用致命性武器”就更不是讲的慎用,而是禁用。
“三个慎用”容易使人产生 “三怕”:一怕处置不当被追责。从而对事件无所适从,被动应付。二怕群众围攻,引火烧身。不敢积极主动、理直气壮地运用警察公权力和履
行职能。三怕果断处置引发报复。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对上级公安机关瞒报、迟报,错过最佳处置时机,导致事件升级、恶化,增加处置难度;对存在的明显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任其发展,铸下大错。应将“三个慎用”改为“三个善用”,即“善用警力、善用强制措施、善用武器警械。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贻误战机,使事态扩大。” “慎用”并非不用, 所以应将“处置群体性事件一线民警禁止携带、使用致命性武器”删除。这样修正既符合语法、逻辑的要求,又与第三条第五款的“依法果断处置”相互照应,更具有实战操作性。
只有由“慎用”真正达到“善用”,才标志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对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警察权认识的理智与清醒;保证事件性质转变后,断然措施也随之而出,充分发挥警用装备的威慑和打击作用,使“依法果断处置”真正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没有创新的警务实战理论和方法,再先进的警用装备也难以在与人的优化组合中发挥应有的战斗效能。警务实战理论的创新与守旧,是决定警用装备的最佳效能能否得到充分发挥的关键所在。只有创新警务实战理论,才能发挥警用装备的潜能,牵引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因此,创新实战理论是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的灵魂。
[page]二、调制体制编制,为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提供组织保证
这里的体制编制主要是指组织系统、人员装备编配规定、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等制度。其作用是将一定的人与警用装备,按照设定的比例、顺序和层次进行有机组合,为人和警用装备的结合提供组织保证。警用装备品种的不同、战斗效能的差异、使用数量的多少、列装时间的先后,都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公安机关体制编制有序发展。只有通过科学的编排组合,把人与新式装备有机地融为一体,才能做到人尽其能,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地形成和提高战斗力;相反,就会影响到实战部门整体功能的发挥,甚至使行动警力的战斗力受到削弱。
建立和完善适应警用装备实战特点的编制体制,主要包括:确定警用装备的基本行动单位及其指挥、协同、训练和管理体制;确定警用装备的维修保障体制和物资器材供应体制;根据警用装备的技术特点和人力需求,确定警用装备的人员编制。
只有适时调整编制体制,才能保证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警用装备对编制体制调整的需求,具有客观性和强制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例如:省级公安机关的特警总队,既要担负群体性事件处置、大型安全保卫、巡逻设卡,又要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恐怖袭击等,不但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处置,更是使警用装备保障和训练难以落到实处。为适应反恐形势需要,重庆市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反恐总队,其反恐突击队更是依据担负职能和装备保障,设立了突击、蛙人、排障爆破、支援保障等实战职能部门,从而在编制体制领先全国,极大地增强了反恐和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的职能。
凡是能够自觉适应警用装备发展和性能,适时进行体制编制调整的警队,就能在处置行动中抢占先机之利。反之,就会导致体制编制的调整落后于警用装备的发展,进而制约警用装备在处置行动上发挥作用。例如: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由于现行体制编制落后形势和装备,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中,往往采取大规模着装警力手持警棍盾牌与闹事人群直接对峙的处置方式,使警棍等警用装备的作用无法发挥,使激进挑衅行为、打、砸、抢、烧、杀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打击,最终导致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采用小分队武装巡逻、设立便衣队和突击抓捕分队,则可抢占先机之利、事半功倍,有效平息现场事态,控制局势。
在实战训练方面,同样存在体制编制制约警用装备战斗力的形成。例如公安院校的警体和射击教研室,以早操和课余时间的体能锻炼、枪支射击(主要是致命性武器的使用)为主。由于编制职能原因,使大量的警械及器材装备无人训练,严重制约了警用装备战斗力的形成。为此,必须对公安院校的教学训练体制编制进行调整。例如,设立防控技能教研室、警用装备使用教研室取代警体教研室和射击教研室,以保证警用装备使用训练落单实处,促进警用装备战斗力的形成。
在创新的执法实战理论指导下,高度重视体制编制对警用装备的反作用,从装备实际和实战需要出发,积极主动地调整公安机关的体制编制,是推进公安队伍现代化建设的一条基本原则,是人与装备有机结合的组织保证,是保证警用装备尽快形成战斗力的基本要求。
[page]三、深化教育训练,促进警用装备战斗力的形成
教育训练是人和警用装备完美结合的桥梁,是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的主要途径和关键环节,只有通过教育训练,人与装备才能相互融合。
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需要一个人与装备相互磨合的教育训练过程。警用装备是新知识、新技术的产物。随着警用装备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掌握、操作和使用警用装备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指挥、调动、使用警用装备的难度也愈来愈大。只有通过正规有效的教育训练,民警才能熟知手中警用装备的战斗性能、构造和操作规则,熟练掌握警用装备的实战技能,才能充分发挥警用装备的应有效能。要科学组训,确保装备与人的有机融合。由于全警存在着警用武器教育训练思想陈旧、针对性不强、长期在低水平上徘徊的现象;又由于近年来警察战术训练取得突破性进展,警用装备的训法研究落后于战法研究,直接导致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缺乏有效的指导,严重制约了警用装备战斗力的形成。为此,必须深化警用装备教育训练改革,确立理论先行、战法先行、训法先行的观念,以实战需求为牵引,结合民警执法实践,针对严重暴力犯罪新特点,更新和确立适应民警执法实战需要的警用装备训练内容体系,促进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从而增强公安机关的整体战斗力。
(一)以实战为牵引,警用装备训练战术化,以研练战法促进警用装备训练
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是一个严格的实践过程,必须着眼实战,设置复杂的实战背景,以实战任务为牵引,认真研究警用装备的实战运用方法,以激发民警对警用装备全系统训练的热情。
要用实战需要引导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建设,带着任务演练,瞄准实战建设,集中力量研究解决警用装备遂行对抗性执法任务突出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实战,注重实际,讲究实用,追求实效。
(二)因地制宜,新旧装备结合训练,多种装备系统战斗力的综合集成
由于各地警用装备均系地方财政开支,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警用装备参差不齐。在今后一个时期内,警用装备新旧装备并存、“数代同堂”仍是各地公安机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装备现状。因此,警用装备要以新旧装备结合训练为内容,做好多种装备武器系统战斗力的综合集成。
新旧装备的结合训练,既要着眼新旧装备的效能的互补,挖掘老装备作战潜能,又要考虑新旧装备的兼容性,寻求达成新旧装备最佳组合。在现有条件下,新装备数量还不多,如何使新旧装备配合使用,是我们在训练中应重视解决的问题。从提高整体作战能力的角度,设计一个框架,将各种装备、各种操作平台联在一起,实现整体结构的优化和集成,系统之间具有极大的粘合强度和聚合能力,实现从单个的人与武器,到不同层次作战单元的人员与装备,直至全体参战警力整体的人与武器装备的有机融合。
(三)加强以实战为背景的多种相关装备的协同训练,确保装备形成现实的战斗力
多种装备的协同训练,是指为完成一定的行动任务,多种武器、警械及装备器材系统的同步协调训练。
首先,要以实战牵引武器装备的训练。多种装备系统的协同训练必须着眼实战,以练为战。
其次,加强重点执法执勤样式的装备训练。针对实战中武器装备暴露的问题和现实训练情况,对现行装备训练指导思想进行调整,着重强调重点行动样式的装备训练,突出夜间行动、快速反应、联合与合同等装备综合训练内容。特警、反恐突击队还应抓好快速反应与远程机动能力的装备训练。当今世界,地区性危机和突发事件在时间和地点上具有不确定性,拥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快速反应和远程机动能力,已成为反恐突击队和特警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之一。
(四)加强武器装备的对抗训练,重视训练效果的评估
武器装备的对抗训练可以充分开发出武器装备的潜能,并在装备对抗过程中获得武器装备的使用经验,为实战打基础。
要建立假想目标显示分队,提高实警对抗训练效果。使用假想目标显示分队进行对抗训练,除可达到实战练兵的目的外,还可以检验受训单位训练效果。
要增加对抗的实战色彩。重视在装备训练中尽可能模拟某一特定实战环境,增加训练的实战色彩。
要改进假想目标显示分队装备,以提高对抗演习的真实性。
要总结和吸取实战案例的经验教训,以典型战例教训设计演练科目,突出演练的针对性。
要重视采用高技术手段,对对抗训练实施监控和评估。为客观公正地评定对抗训练效果,提高训练质量。例如设计训练情况分析与评价系统,同时监视和录制训练活动,成绩的评定由该系统自动完成。演练过程中,教官通过大荧光屏幕可以观看演练的全过程。演练结束后,可以重播演练情况,供参演人员总结讲评使用。这样可使参训人员能以不同的观点,全面、客观地看待他们在行动中的表现,较好地了解“敌”“我”双方采取的行动及做出的反应,公正地评定训练效果。
(五)加强警用装备模拟训练,提高形成战斗力的效益
模拟训练充分运用了现代科技成果,把计算机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专家系统技术、传感器技术、通信技术以及其他技术同实战理论结合,通过高技术手段模拟对装备的操作和战术处置行动,使受训者在近似实战的训练中获得实战知识与经验,提高民警的实战能力和指挥员的指挥决策能力。模拟训练按其技术复杂程度可分为一般技术器材模拟训练、过程仿真模拟训练、虚拟现实模拟训练和分布式模拟训练。
对警用装备采用模拟训练不仅可以减少对警用装备的磨损,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从而提高装备形成战斗力的效益。
[page]四、强化管理保障是武器装备形成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一)强化警用装备的整体规划和全寿命、全系统和全过程管理
武器装备建设涉及论证、研究、设计,试制、生产、使用、维修直至退役的全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警用9mm转轮手枪装备后,受到了社会的强烈抨击。装备西方丢弃的低技术含量和性能落后的转轮手枪,标志中国警察独立研制武器迈出的第一步出现了方向性偏差。警用9mm转轮手枪的装备失误提醒我们:警用武器装备形成战斗力必须探索建立适应其建设客观规律的管理方法,即装备全系统、全寿命管理方法。装备全系统管理,强调既要着眼于单元警用装备的协调配套,又要重视各种装备在整个装备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强调顶层设计和系统集成;装备全寿命管理,强调从装备建设总体目标和全寿命期考虑问题,科学划分全寿命的各阶段并确定各阶段的管理目标,实现有限装备建设资源在全寿命期的优化配置。
实现警用装备的全系统和全寿命管理,必须提高对全寿命管理的认识,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大力加强装备管理人才建设,切实抓好武器装备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管理。
(二)强化警用装备的科学化民主化、科学化决策
警用武器装备建设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加强科学化民主化、科学化决策。警用装备建设事关国家安危和社会稳定,其大政方针、资源分配和重大计划必须由国家统一领导。
警用武器装备建设的发展方向、目标、重点,以及重大武器装备建设的决策,涉及面广,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因此,必须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为少走弯路,避免失误,在决策中要注重严格决策程序,完善决策制度,注意发挥决策咨询机构的作用,尤其要十分注重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善于集中群体的智慧,努力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三)理顺公安机关的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的公务用枪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工具。配备公务用枪是法律赋予民警的权力。依法使用枪支是法律赋予民警的职责。但是,各地公安机关在公务用枪的管理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妨碍武器装备战斗力的形成。完善我国目前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制度。有利于人与武器的有机结合,满足公安机关实战需要,保护人民群众和民警的生命安全。
1. 正确处理管理和使用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公安机关的公务用枪,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打击犯罪的有力保障。要真做到依法配枪,合法用枪,严格管理。
依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给民警配备公务用枪是单位和领导的法定职责。依法配备和使用公务用枪是法律赋予民警的权力,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剥夺。不能因为个别民警违法使用枪支,怕追究自己的领导责任,就因噎废食不按规定给一线民警配备公务用枪或不按规定及时批准民警借领公务用枪。要正确理解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之间的辨证统一关系。严格管理是为了保证合法使用,依法使用公务用枪必须建立在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之上,切忌为追求所谓的“安全”而机械地将公务用枪全部或大部分集中封存保管。
2. 完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的相关立法
鉴于《条例》有关使用枪支的规定不尽完善,应进一步细化民警使用枪支的具体程序、条件和情形。明确规定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可以佩带枪支、出枪、警告、不经示警先行开枪射击的条件,以及开枪后的善后处理、法律责任追究规定等等。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依法使用武器不受任何形式的追究,违法使用或者不履行开枪职责造成后果的才受到追究。立法上应明确授权民警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有“先发制敌”的权力。
在立法中应尽量减少依靠民警临场的“准确”判断确定是否开枪的规定,尽量回避“判明”等苛刻的用语,尽量规定简明扼要、操作性强的具体行为和程序。例如,只要行为人有能力、有机会造成伤害,民警或他人处于实际危险之中,只要行为人拒绝放下武器或者其他凶器,无论其行为是否对民警或他人进行了直接攻击,民警都有权自由裁量是否开枪,开枪后民警个人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只有进一步完善枪支管理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充分发挥武器打击和威慑犯罪的作用,才能使民警在使用枪支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犯错误和保证自身安全。
3. 建立既有利于枪支安全又有利于实战使用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针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在实战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应在个别具备条件的城区基层一线单位建立枪弹管理中心库。对枪支实行数个就近的基层单位连动的相对集中的管理;根据人员编制、办公条件等硬性指标,在农村或偏远地区公安基层单位按比例将枪支配发给符合配枪条件的个人保管;对既不能建中心库,又不适于将枪支交个人保管的基层单位,可在集中保管的同时,按比例配备一定数量的值班用枪。值班用枪必须上实弹,需同时配备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实行枪不离身,在值班领导或备勤民警之间相互交接的管理制度。相关领导、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个人保管和值班用枪支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特别是要随时掌握持枪民警的工作、生活作风和思想动态。出现不良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4. 建立科学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发生涉枪违法违纪的民警,应根据具体情形和造成的危害后果实施相关责任追究,但不能对涉枪违法违纪的民警“一棍子打死”,以免其他民警心存余悸,造成民警惧怕携带、使用枪支。同时,在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上,既要避免脱离实际,搞简单的责任株连,又要对因管理措施不当,致使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因无枪支而发生民警伤亡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的责任。在《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进一步细化相关责任追究情形和程序,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总之,警用装备能否形成战斗力,不仅仅在于其性能的先进性,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科学的管理。警用装备作为构成公安机关战斗力的物质基础,其管理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平时影响到训练和执法执勤等任务的完成,战时则关系到民警的生死存亡和行动任务的完成。只有实施科学管理,才能提高武器装备形成战斗力的效益
[page]五、体系建设是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的物质基础
所谓警用装备体系,是指按照既定的公安战略方针和警务模式,根据警用装备发展的客观规律,综合考虑实战需求和技术推动两方面因素所确定的各类警用装备的组合方式及其规模构成。它是在警用装备体系中,各类装备系统之间和装备系统内部互联互动、整体合成的一个密切关联的有机系统。
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已不再是简单的单个装备、单个作战单元形成战斗力,而是多种装备战斗力的综合集成。
(一)优化警用装备总体结构,确保装备形成整体战斗力
优化警用装备总体结构,是指通过强化顶层研究,统筹考虑警用装备的改进、引进和发展,将各类警用装备科学合理地编配于公安机关各系统和各层次上,将局部各层次的优化逐步发展为整体优化。优化总体结构的程序是:首先,根据实战需要,提出应由警用装备担负的实战任务需求;其次,根据不同的任务要求,确定装备结构体系划分(如数量规模、组合方式等),提出具体的装备发展需求;然后,按照效能最佳原则,论证确定新发展装备的主要质量指标,根据可提供的装备质量情况,组合不同的数量,形成采购计划。优化总体结构应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1.紧密结合警务实战的需求
警用装备发展一直都遵循需求牵引和技术推动的双向作用原则。紧密结合未来警务实战需求,就是根据超前实战理论提出的能力需求,从整体上规划警用装备的发展,合理设置装备品种、性能和型号。也就是执法执勤需要什么装备,就发展什么装备。不是实战需求的装备,就不能纳入装备体系。例如:现装备警刀附件的鱼丝、弹弓,就不符合装备总体结构优化的要求。
优化装备总体结构首先是紧密结合实战需求。适应未来警务实战需求发展警用装备,不能着眼于个体行动的需求,而应该受未来警务实战整体作战能力综合需求的牵引。
2.科学配置,协调发展
科学配置,协调发展,就是从形成整体战斗力的角度,从横向上科学安排各种装备的比例关系,使其协调发展。主要应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主战装备”与“保障装备”的关系。警务实战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求为主战装备提供更多、更可靠的情报支援和后勤支援,并处理好“主战装备”与“保障装备”的比例关系,从而保障其充分发挥效能。
例如:现有单警催泪喷射器十分受欢迎,但由于没有教练用单警催泪喷射器可供训练,致使实战中喷不准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单警催泪喷射器品种单一,无大罐装的催泪喷射器,致使民警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无法抗击骚乱人群的连续冲击。
二是“平台”与“负载”的关系。现代警用技术装备同一种平台,加上先进的火控系统和电子设备,就可以使武器装备的性能上一个档次。具体说,在武器装备的“载体”与“载荷”的关系上,有时不用改进“载体”,只重点对某几项“载荷”进行改进,就可以达到提高性能的目的。
如对警用武器上加装皮卡汀导轨,可以安装多种辅助设备,提高武器功能。
三是“自研”与“引进”的关系。现代警用装备技术日趋复杂,费用日益昂贵而发展却极为迅速。装备落后的国家想通过自己的技术发展赶上世界先进技术水平,已越来越困难。为此,为满足自身的迫切需求,应当加强与发达国家的警用技术引进和国际合作。即使是发达国家间也希望通过技术引进和合作,缩短装备研制周期,优势互补,降低各自的风险与负担。在这里,处理好“引进”与“自研”的比例关系是关键。自研的比例过高,过分强调自力更生,会增加装备研制的难度和时间,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我国警用装备相对落后,与过分强调自研不无关系。相反,引进的比例过高,不仅威胁自身装备工业的生存,而且难以形成持续可靠的战斗力,容易受制于人。例如我国香港的警用装备,过分依赖进口,价格昂贵;香港警察因历史原因偏爱转轮手枪,但因国外抛弃转轮手枪,配件中断,香港警察无奈也将抛弃转轮手枪。因此,在优化装备总体结构时,要科学确定“引进”与“自研”装备的比例。
四是“研新”与“改现”的关系。研新是指研制新装备;改现是指通过成熟技术改进现有武器装备,能以较少的经费、较短的时间,使现有武器装备的作战效能有较大的提高。
一般改造的主要对象是作战平台,其主要目标是提高作战能力,扩展改变作战功能和延长使用寿命。
例如:国内警用装备部门由于没有处理好“军用”和“警用”枪械的关系,不明白“军用”和“警用”的区别是在弹上而不是在枪上,为了发射世界最受争议的“橡皮弹”,花费7年时间去研制一支世界最落后的转轮手枪,导致内地警察警用手枪装备倒退至世界最落后水平。
在确立装备总体结构时,“改现”与“研新”必须保持科学的比例,“改现”的比例过高,就无法实现武器装备技术跨代发展,而“研新”的比例过高,不仅经济实力难以支撑,而且也是一种浪费。
总之,优化装备总体结构要处理好“主战装备”与保障装备”、“平台”与“负载’’、“自研”与“引进”以及研新”与“改现”等关系,合理确定各种装备比例,取得最佳的武器装备建设效费比。
3. 功能配套,性能匹配
功能配套,性能匹配,也就是从完成一定作战任务的角度,从纵向上将类别、用途相同,但规格、性能不同的警用装备配置成一个功能完好、结构完整的整体。警用装备总体结构只有功能配套、性能匹配,才能保证警务活动高效完成。
例如:现装备的9mm警用转轮手枪橡皮弹,非但不能弥补转轮手枪杀伤威力小的弊病,反而使警用转轮手枪更趋于无用且葬送民警前途。要是配用转轮手枪空尖弹,则可使功能配套,弥补其性能的不足。所以,优化装备总体结构必须要做到武器装备的功能配套和性能匹配。
4.标准化、通用化、模块化
标准化就是指在武器装备创新中贯彻执行共同的标准,以此来统一行动、统一方法;通用化是指同一类武器系统通过局部改动或更换部分模块,组合成灵活机动的装备系列,适应不同作战需求;模块化是通过更换
具有不同功能的模块,实现武器装备不同的功能,或者随着技术的发展,通过更换运用新技术的模块来提高武器装备的性能(标准化、通用化和模块化以下简称“三化”)。在世界各国装备体系建设中,通过“三化”建设达到备品配件通用化、研制生产集中化、产品规格标准化、状态监测一体化、技术人员维修单一化、操作人员可换化,对简化技术保障程序,减少配件型号,减少保障机构人员,降低保障成本和维修难度,有效提高保障能力,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化”设计代表着当今世界军事强国在优化装备总体结构时
共通的一种军事思想,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三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武器装备生产的效费比。其次,“三化”建设有利于缩短研制周期和延长武器装备的有效寿命。再次,“三化”建设有利于满足未来实战的需求,有助于信息互联,武器装备相互兼容,有助于提高诸警种的联合作战能力。另外,武器装备的“三化”还可以简化操作使用与后勤保障,缩短维护和修复时间,从而大大提高总体作战能力。
“枪族”的概念是武器装备标准化、通用化、模块化的典范;而我国内地公安机关装备部门奉行的“警察不能用军用枪”、“什么警种用什么枪”的观念,则有违武器装备的标准化、通用化、模块化。如前所述,枪支作为一种发射器,是无所谓“军用”“警用”的,“军用”“警用”的区别是在弹上而不是在枪上。错误的指导必然产生错误的结果,在“什么警种用什么枪”的错误引导下,于是催生了违反武器装备标准化、通用化、模块化规律、落后时代的转轮手枪,使内地公安民警在对抗性执法中的实战能力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在优化装备总体结构时,要重视贯彻“三化”原则。一方面,应进一步减少型号,提高通用化水平,尽量发展通用装备;另一方面,应大量采用通用部件和模块化设计,为训练和实战维修提供方便,大大降低保障的工作量及难度。
(二)重视技术融合,确保装备战斗力的综合集成
目前,军警装备技术发展的突出特点是技术融合,也称“综合集成”。具体表现为:不同装备技术之间的交叉渗透,突破原有的技术界限,从而产生新的装备技术;同一装备技术内部的不同领域之间相互融合;现代高技术与传统技术相互融合。由于各项装备技术发展速度不同,这种以互补和合作为目的的技术融合,呈现出明显的非线性。
多种警用装备技术的融合,必然带来多种装备的综合集成,其结果是构建一体化警用装备体系。一体化,是指警用装备体系并非各类装备子系统的松散组合,而是其结构与功能的一体化。功能一体化,即将过去须由几件单独装备遂行的作战职能,合成为一个装备系统来完成。结构一体化,即通过各级公安指挥中心系统(指挥自动化系统),把整个处置行动中各警种的技术装备、操作平台、保障装备联为一体,使所有装备部门和行动警力紧密配合、协调行动。结构与功能的一体化,使警用装备体系具有极大的粘合强度和聚合能力,即做到“无缝”连接。以一体化的公安指挥中心系统为例,就是将侦查、监视、指挥、控制、通信、情报和计算机联为一体,构成信息化警用装备体系的“神经中枢。例如:发生在2010年8月9日的广西防城港市公安边防支队防城大队执勤人员打死冲卡逃逸案,反映出其一体化警用装备体系水平较差。
与警用装备发展的这一特点相适应,警用装备体系建设应在优化装备总体结构的基础上,推进警用装备技术融合,确保多种装备战斗力的综合集成。
一方面,应利用“横向技术一体化”方法,对现有装备进行信息化改装和改造。装备“综合集成”的基础,是武器装备间使用一致的技术体制和标准。这就需要通过“横向技术一体化”的方法,即利用现有技术,共同的软件、标准和规程,从横向上对现有武器系统进行现代化改装或改进,使其具有更好的通用性,加强各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控制,使武器装备体系具有更强的粘合力,这样才能达到战斗力的最佳集成。
另一方面,应着眼装备体系一体化能力的提高。在研制新项目以前,要充分论证该项目如何提高公安力量的一体化能力;要从系统的角度对成熟技术“综合集成",确定警务应用的有效性和作战系统的完整性。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需要具备的五个主要条件的作用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发挥新装备的作战效能,首先要创新实战理论,形成与现装备相适应的作战方式和方法;实战理论的创新必然带来体制编制的调整,为警用装备形成战斗力创造适宜的组织结构;验证新的实战理论和体制编制则需要深化对警用装备的教育训练,加速人与装备的有机融合;在教育训练中要不断完善装备的管理保障,确保装备形成持续可靠的战斗力;而要形成整体战斗力则需要重视警用装备体系的建设。围绕警用装备所进行的一系列实践活动的最终目标就是使其形成现实战斗力。只有形成了创新的实战理论和完善了体制编制,进行了符合实战的教育训练,形成了科学配套的管理保障运行机制以及科学合理的装备体系结构,警用装备的战斗力才会迅速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实战能力才会得到大幅度提升。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李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16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3] 魏刚,陈浩光主编《武器装备采办制度概论》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
[4] 杨世松主编:《新编军队管理学》军事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5] 宋太亮等主编:《装备综合保障实施指南》国防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6] 许和震主编:《新军事变革与训练创新》军事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7] 吴铨叙主编:《军事训练学》军事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8] 仲晶主编:《武器装备形成战斗力研究》国防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 张子丘,王建平主编《装备技术保障概论》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 钱海皓主编:《武器装备学教程》军事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11] 余高达等著:《军事装备学》,国防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2] 周碧松等著:《高技术发展与新军事革命》,国防大学训练部1998年版。
[13] 刘戟峰著:《军事技术论》,兵器工业出版社1991年版。
[14] 郭世贞著:《军事技术论纲要》,解放军出版社1990年版。
[15] [美]杜普伊著:《武器和战争的演变》,军事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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