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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伪劣食药品 警方开展专项行动

2011-06-01 09:16:45  作者 : 木铎  来源 : 深圳新闻网


  记者近日从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获悉,为深入推进“亮剑”专项行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保障民生,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工作部署,深圳警方近日开展了以严打伪劣食品、药品、农资、建材为重点的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专项行动,以此保持对制假贩假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为大运会的顺利召开创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氛围。


  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市公安局成立了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行动的统筹协调、组织指挥、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此次行动将在全面部署开展好各项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工作的基础上,始终突出打击假劣食品、药品、农资、建材犯罪活动。其中,食品领域以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肉制品、食品添加剂和酒类为重点,突出打击制售问题乳粉、地沟油、非法添加瘦肉精等犯罪;药品领域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为重点,突出打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利用互联网宣传、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制售假劣药品出口等犯罪;农资领域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疫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为重点,突出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犯罪;建材领域以钢材、人造板、电线电缆等直接关系安全的产品为重点,突出打击用于重点工程建设的制售假劣建材犯罪。


  深圳警方还将主动加强与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药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协作,对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迅速立案侦查;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线索,将第一时间介入,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还将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农贸市场、农村集市、商场超市、药店等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多方搜集违法犯罪线索,凡是举报制售假劣商品犯罪查证属实的,将迅速落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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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伪劣商品的处罚 1、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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