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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减少交通民警执法中遭受不实投诉之对策

2011-06-10 09:18:43  来源 : 安徽法制网


    当前,我国一方面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期间,各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执法环境相对艰难,而另一方面,我国正在创建和谐社会,要求执法人员以人为本,提倡人性化管理,这对在公安一线执法的民警提出较高要求。许多执勤民警在发生纠纷时只能委曲求全,有些民警执法过程中碰上钉子户、难缠户,语言上受到攻击,身体上也受到伤害。更恶劣的是,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人为逃避被处罚会恣意作出恶意投诉,这种情况在交警的执法行为中尤为突出,投诉行为增多是社会法制进步的表现,正常的投诉行为会对规范执法行为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但过多的恶意投诉给民警的正常执勤、执法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阻力,影响了民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怎样做才不会被投诉”已成为今天许多交通民警在处理警务之前首先考虑的问题。种种不实投诉,给交通民警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和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交警的正常工作。因此,如何减少交通民警执法中遭受不实投诉的几率,使交通民警消除因执法而遭受的不实投诉困扰,缓解压力、鼓舞士气,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这直接影响到队伍的战斗力。在此,根据工作实际和经验,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仅供参考。


    一、严格执法行为的规范,尽量不给当事人留下投诉空间


    在执法投诉中,投诉交通民警乱测速、乱罚款、乱扣押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有当事人投诉,说交警测速路段无告知标识。经查发现,道路醒目处有明显测速路段标志,只是当事人没有注意看。另外一起投诉交警乱罚款的情形是,执勤民警在开财政收据后,及时将罚款上缴,但却忘记将罚款单的“交当事人联”交付当事人,以致当事人认为民警将罚款私吞而投诉。还有投诉扣押单填写与实际车辆情况不相符的,五花八门,这些问题只因民警在平时执勤中不够认真细致。在现场执罚时纠处交通违法行为就是依法规范他人违法行为,因此必先从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做起,民警平时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执法技能,提高自身素养,尤其要特别注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以免授人以柄。


    二、针对不同人群、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同时多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减少和打消当事人投诉的念头


    (一)对守法和相对守法群体偶尔违法的处理。这种人对自己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般都有姿态,能够主动承认自己有过错,并表示下次一定改正。对这些人的主动认错的积极性在通常情况下应予以保护,只要认识诚恳,表态明确,则“响鼓不要重锤”,应将批评教育寓于企盼的语言之中,鼓励他们有错必改。不能千篇一律地使用处罚手段,应根据现场情况并考虑效果再作出决定。


    (二)对工作人员和社会名流违法的处理。这类群体在社会上熟人多,具有一定影响力,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类倚仗自己有钱或有后台,对交警的执勤执法不屑一顾,态度蛮横,拒不配合,甚至语言威胁交警,气焰嚣张;另一类是对其批评教育和警告也许还能接受,但一谈到处罚,因碍于情面就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不是打电话找人就是找理由指责交警,弄得沸沸扬扬。对这类人的违法处理我们要冷静面对,要讲专业话,不讲过头话,以免授之以柄。最好先弄清其真实身份,对本人愿意接受处罚的,顾及其脸面,可避开众人对其处罚;对不愿意当场处罚的,可按有关规定暂扣证件,告知其到中队或大队处理;对一些素质不高的,可以现场采集证据,事后与其工作单位沟通,根据情况另行处理。


    (三)对明知故犯,胡扰蛮缠人员违法的处理。这类人以人力车、电动自行车和驾乘摩托车的人员为主体,也有部分素质低下的出租车驾驶员。他们都有数次违法记录,并积累了一些对付交警的歪门邪招。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有的人故意大声喧闹,挑起事端,引起群众围观,有的人当众辱骂、激怒执勤人员,使民警做出过激行为,以此为借口煽动闹事,从而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查处这些人违法,要做到眼疾手快。眼疾是指对这类人违法行为苗头要有预先判断,做到尽早发现;手快是指发现后处理要以快为主,不能过多地与之纠缠,能当场处理的当场处理,不能过多的牵扯警力,一旦事态扩大,难以脱手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同时请其它警种协助处理。


    (四)对在现场围观群众多的情况下的处理。在执法实践中经常碰到一些钉子户,查到其违法后,或破口大骂,或跪地求饶,或推搡拉扯等等,使围观群众越来越多,执勤人员难以离开现场。遇此情况,交警必须保持冷静,正确判断与掌握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心态,对违法内容要清,处理要果断,讲话有根有据,有理有节。现场带队民警更要保持清醒头脑,阻止执勤人员与被查纠者的语言和身体的接触,使被查者处于独立状态。要善于用文明和法律来引导围观群众对我们舆论上的支持,并恰如其份地掌握时机,对被查者进行适当批评教育后放行,以及时摆脱不利的局面,事后再予追究。


    (五)对年龄偏大的中老年人员违法的处理。这个年龄段的人,特点明显:社会经验和阅历比较丰富,遇事沉着,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但体质相对较差。对这类人的交通违法处理时一是要尊重对方,不以管理者自居。查处时尊称对方为“老师傅”、“老大爷”,“老大妈”凸现对方的长者身份,可以消除他们抵触情绪。在处理的过程中尽可能作以商讨和尊重的口气,只要处罚适度,理由充分,他们一般都能接受。二是对现场处置一定要注意方法,防止人家设套让我们钻做到不乱开口,不随意下结论,否则极易被其抓住话柄,使执勤人员处于被动的地位,让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三是对少数性格暴躁、素质低下的,也应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即使碰到动手动脚者,也应注意方法,要考虑这个年龄段的不少人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防止在拉扯过程中出现意外,对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或批评教育即可。


    (六)对女性交通违法人员的处理。女性在公众场合绝大多数都很顾及脸面,在查处她们的交通违法时,自始至终要做到文明、庄重、有礼貌,讲规范用语。对那些见多识广、能言善辩的职业女性,应尊重她们的人格和自尊心,一定要文明用语,明确得体地指出违法事实。只要道理讲清讲透,方法得当,大多数都能接受处理。对少数缺乏理性、心灵与外表落差大、出口伤人、阻碍公务的女性,决不要一时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做出不文明的举动,甚至以牙还牙、以粗待粗,说出不文明、不规范的话,损害交警形象,更不能因为她们多说了几句渲泄情绪的气话而对他们加重处罚。要多做做思想转化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七)对有可能导致执勤人员与被处罚者发生冲突情况下的处理。有的违法行为人脾气暴躁、极易动怒,甚至挥拳动武。遇到类似情况,执勤人员一是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起码在思想上要有所警觉,在行动上有所防备,争取主动,力避被动,减少不必要的伤害。二是应沉着冷静,学会以柔克刚,决不能针锋相对,使言语冲突加剧,也不必身体争强好胜,使事态升级,发生意外。三是要始终做到有理有节,方寸不乱,冷静对待,避其锋芒,在被处罚者情绪冷静后,与其讲道理,再实施处罚。四是及时向领导或指挥中心报告,安排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工作,为日后进一步处理违法行为人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


    三、充分利用现有科技手段,让恶意投诉无懈可击


    在查处闯红灯、弯道超车、未系安全带等显见性交通违法中,如果执勤民警没有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定,当事人因为想逃避处罚往往会矢口否认违法事实,事后处理因无证人、证据,造成工作上的被动,无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为防“有理说不清”的局面出现,配置一些能保存现场证据的装备完全必要。在路面执法中,充分发挥数码照相机和摄像机的作用尤为重要,对于已被固定的证据,违法驾驶员就没有了抵赖的根本,自然就理亏了,既使他恶意投诉,有关部门也可以根据我们提供的影像资料作出公正的处理。在处理有当事人在现场的交通违法案件,首先录制现场对话,一开始就警告当事人,现场的谈话正在被录音,他们在恶意投诉前就可能会三思而行,知道谈话被录制可能还会起到当场震慑、遏制他们行为的效果。今后在执法实践中要强化证据意识,注重证据收集,让事实说话,使一些人无空可钻。


    四、加大媒体宣传,拉近交通警察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交通民警在威严的警服背后,其实有着太多的委曲和辛酸。越是不被了解,越是容易被误解。所以,交警部门要积极与各级新闻媒体多接触、多沟通,一则让他们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直观了解交通民警的执法程序、执法内容,特别是在违法处理程序、行政审批法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方面做到警务公开,增加执法工作透明度,充分体现“为民、爱民、利民”各项举措。一则让他们多作正面宣传,加强交警部门的公共关系,通过他们向群众解说某些警务行为与防止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的关系,并指出容易引发误会的地方,以消除人民群众对交通民警某些执法行为的误解,让他们明白,诬告保护他们的警察最终伤害的是自己。


    作为交通民警,我们要培养乐观、向上的心理素质,学会自我调节、自我排遣、化解心理压力。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家庭与单位,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矛盾,明确自己的社会角色,调整好个人的情绪,要不断地在实践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也要牢记执政为民,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提高群众的满意率,减少群众的投诉。把工作的主动权永远掌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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