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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淳一支书酒驾摩托车 获拘役1个月

2011-06-15 10:13:12  作者 : 木铎  来源 :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庭审现场,被告人卞某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他当庭表示后悔。


  6月14日上午,江苏首例摩托车醉驾案在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法庭经公开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身为高淳县砖墙镇某渔场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回放


  乡间小路上酒后骑摩托


  2011年5月1日下午2时许,现年50岁的卞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高淳县砖墙镇四砖线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经抽血检验,卞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属醉酒驾车。法院经审查,卞某当天中午和朋友在镇上一家鱼馆吃午饭时,喝了2两多白酒。


  下午2时左右,卞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白色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小轿车驾驶员报警,卞某则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经事故认定,卞某与小轿车驾驶员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庭审实录


  只知道酒后不能开汽车


  5月27日,高淳检察院以卞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案件移送起诉。在昨天的庭审中,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你是否知道酒后不能驾车?被告人卞某回答说:我只知道不能开汽车,不知道酒后也不能开摩托车。


  庭审中,卞某当庭陈述说:发生事故后,他知道对方驾驶员报了警。当警察来了后,他跟警察说到自己饮酒骑摩托车的事实,当天下午4点他被带去验血。法庭认定被告人主动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属于投案自首,遂作出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


  法官点评


  摩托车醉驾也入刑


  本案主审法官、高淳县法院刑庭庭长徐梅珍表示,近年来,摩托车已成为农村地区居民群众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然而,摩托车在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一些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还不是很强,交通规则意识还很薄弱,特别是对于“摩托车醉驾也入刑”的观念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以为只有“醉驾”汽车才会涉嫌犯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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