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安民警执法安全的几个突出问题
2014-05-28 10:13:12 作者 : 映君 来源 : cps警装网在公安基层所、队的工作中,民警可能要接触各种各样的人,人际交往十分重要,只有具备了良好的人际心理,才能在良好的情感体验中妥善地处置好各项事务;相反,民警不能有效地克服一些影响人际交往的心理因素,就会造成自己和工作对象之间的关系紧张,产生社交障碍,影响安全执法。基层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存在着一系列安全问题。最明显的表现在对精神病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时,处置寻衅滋事人员时,出现场时,临时遇到警情时,调解纠纷时,救助落井落水人员时,还有在力量对比上,在有关警务程序和规范要求上。作为一名基层民警,在一次正常不过的执勤过程中,只要有一次不经意的稍许闪失,一个在常人看来再正常不过的些许错误,那都是致命的错误,这些错误所带来的后果是鲜血乃至生命的代价。作为一名基层公安民警,只要接到出警的指令,就应当立即意识到该是特别注意安全的时候了。
一、对精神病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时的安全问题
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由于其不能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接到此类报警时,民警一定要提高警惕,巧妙行事,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其行为,绝不可毫无戒备,殃及自身,伤害群众。具体来说,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先撤离周围群众,以免伤及无辜;再设法与其沟通,让其恢复平静,将其制服。如若不行,首先转移其注意力,乘其不备,拿走手中的凶器,再强行控制。与此同时,民警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以免自身伤亡。
二、处置寻衅滋事人员时的安全问题
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人,往往缺乏法制意识,逞强好胜,不计后果。特别是滋事人员,由于情绪失去控制,往往会出现极不理智的行为。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决不能以言语相激,而应当全面观察现场人员及其状况,与其巧妙周旋。民警在接到此类案件时,应先向周围群众了解具体情况找出根本原因,再尽量控制滋事者激动情绪。语气要委婉,切不可与其正面冲突,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并及时请求警力支援。
三、出现场的安全问题
出现场时必须格外小心,以免被人偷袭。每当接到紧急报警出现场时,民警之间要互相照应,并注意观察,决不能大摇大摆,无所顾忌地前行。出警时,应当一边赶赴现场,一边问清有关情况,比如,什么性质?人数多少?目前状况等,以便能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警力,保证能够有足够的警力去制止犯罪,保证警员的人身安全。我们决不能在情况不明,准备不足即前去处理,造成一些不必要的伤亡。值得强调的是民警应摆出战斗姿态,把武器、警械及防护装备携带好,随时准备应付突发情况。民警处于执法执勤活动的第一线,出现场时切不可掉以轻心,而应当谨慎对待周围的每个人。如若发现有可疑人物,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不必要的伤亡。处在西部地区的基层民警,在出现场时,更要注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防止在执法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冲突。
四、临时遇到警情时的安全问题
临时遇到警情时,应当先报告所在单位或指挥中心,先行跟踪。增援警力一到,就要观察现场情况并且判断危险程度。当警力单薄而犯罪嫌疑人的危险程度较大时,我们不要急于实施抓捕行动。即使有条件实施抓捕,也要讲究战术技巧,隐蔽推进,相互策应。
五、调解纠纷时的安全问题
在警务活动中,每一个公安民警都要具备了良好的人际心理,在良好的情感体验中妥善地处置好各项警务。相反,如果民警不能有效地克服一些影响人际交往的心理因素,就会造成自己和工作对象之间的关系紧张,产生社交障碍。其后果不只是工作上的“吃力不讨好”,更为严重的是导致袭警案件的发生。调解纠纷时要特别注意安全,因为此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表面上的调解成功,并不等于其心中服气,即使调解对象是本辖区的群众,也不能有丝毫大意。对于入户执法活动,一般应会同有关人员一同前往,而不能只身一人执行勤务。如果被强制执行的人怀有敌对心理,极易做出不理智的抗法行为,这时往往会发生危险。治安纠纷的调解应当坚持“双方自愿,依法调解,一次性处理”的原则。对于群众要求调解的治安纠纷要热情接待,问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及时制止纠纷的发展。要缓和双方的冲动情绪,平等对待纠纷双方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纠纷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并且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
六、救助落井落水人员的安全问题
救助落井,落水人员必须带好相应的装备。现代警察执勤,都有紧急救护任务,执勤民警都要对紧急情况。为此,我们应当加强急救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并提供相应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当然,有些急救任务的完成,还要有专业部门的配合。否则,我们也和群众一样束手无策,难于救助危难。
七、力量对比上的安全问题
在基层公安工作中,民警经常加班加点超负荷运转,身心疲惫。但按照警务管理要求,接处警的民警必须要处理接到的每一个报警,还要处置很多琐碎的事务。有时接踵而至的报警,民警很可能应接不暇。在这种情况下,警民之间如果沟通不畅,群众就会把怨气发泄到民警身上,就有可能导致袭警案件的发生。与此同时,人际交往中“刻板印象”的心理因素作用,使民警对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种职业化的甚至固定不变的模式化的认识,再加上我国民警的观念中带有一些常人化或是封建化的痕迹,比如破案必须羁押、有罪推定等观念,从而产生一系列的与此相适应的习惯行为。因此,在对犯罪嫌疑人先期处置中,往往忽视甚至侵犯人权,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双方的对立情绪,极易产生过激行为,对民警的安全造成威胁。接处警必定要弄清力量对比,只要条件许可,不能以寡敌众。在出警前,应当在不影响快速出警的前提下,尽量弄清案情,以保证出警力量的优势。如果这一点没有做到,那么到达现场后应当先占据有利地形,冷静观察。值得注意的是:情况不明绝不能贸然行动。在我方不具备警力优势的情况下,首先要隐蔽和有效地使用警力。特别要注意单兵战术和小组战术的互相配合,集中有限警力突袭单一缉捕目标,迅速将其制服。切忌警力分散,孤军深入,单兵对敌。
八、出警的有关警务程序和规范要求的问题
警务活动程序是保证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克敌制胜的基本原则,每一个民警在执行公务中都要严格执行每个实战环节的规范程序。民警出警时,必须携带武器、警械,不可以赤手空拳。我们在强化警务实战技能、战术训练的同时,强调出警的有关警务程序和规范要求,是十分正确的。只要依照执法程序,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依法履行职责。其实,绝大多数情况是可以避免的,执法过程中绝大多数牺牲的民警本来是可以活下来的--如果他们懂得每一次出警前进行周密的准备;如果他们懂得对执法中的危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如果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防范的安全意识;如果他们懂得分析执法对象的心理状态及其在应激条件下的变化;如果他们知道警察的权威身份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起到防弹衣的作用;如果他们懂得爱受到死亡威胁的时候该怎么办;如果他们懂得如何与同伴进行有效的协同配合;如果他们经过训练懂得并掌握了适当的警务技能。
参考文献
[1]中国警察学会.《中国警察法学》.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1.
[2]公安部.《人民警察法教程》.北京.群众出版社.1996.1.
作者简介:
沈惠章〔1956年~〕男,江苏警官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兼职教师,《中国公共安全》杂志(学术版)编委,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员,《北京刑侦研究》特邀撰稿人,江苏省法学会会员,江苏警官学院教授,南京成人教育学会理事。研究方向是公安理论与公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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