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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警察武器使用训练模式研究

2014-05-19 10:13:12  作者 : 映君  来源 : cps警装网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公安系统教育训练体制日臻完善,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各省、市、自治区对新警培训、警衔晋升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等制度的建立落实,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训练体系。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腾飞,我们的训练体系中也出现了发展相对滞后的地方,笔者对全国范围内部分有代表性的警察训练部门进行了关于武器使用方面的调查,针对目前国内公安系统武器使用训练的模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近年来,笔者在对各类培训任务中与受训人员交流时发现,目前我国各地各级公安机关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存在着怕用枪,不敢用枪的现象。根据调查,发现其原因如下:一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觉得用枪不安全。在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下,各级部门领导的观念往往会对本部门的工作方式等形成决定性的影响,而不少部门的领导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官本位”的思想,这些领导深知涉枪无小事,而且对本部门的民警使用枪支的能力持不信任的态度,他们认为民警使用枪支很容易出现问题,而一旦出现问题,对本部门的利益以及自身的利益将会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在研究工作方法时往往因噎废食,不鼓励或限制民警使用枪支,甚至于禁止民警用枪。二是民警领取枪支的手续繁杂,部分民警嫌麻烦。有的部门对枪支的管理过于严格,甚至于设立层层障碍,民警领取一支枪往往要几个领导签字,而且由于管理枪支和弹药的都是兼职民警并且不是同一个人,因此要同时找到两个人然后才可以将枪领出。


  其实这些原因只是一些表面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各级公安机关没有为民警提供足够的训练,训练不够导致了民警对武器使用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安全规定执行不规范,操作技巧不熟练,如此下去将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即越怕民警出问题就越不让民警动枪,民警接触枪的机会越少,受训越少就越不能掌握武器使用的技巧和能力,也越容易在使用武器的过程中出问题,如果出了问题,领导机关将对武器使用限制得更加严厉。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公安机关民警不敢用枪的问题,只有一条路可走,就是加强训练,制定更为规范、更为科学的武器使用训练模式。


  一、国内警察武器使用训练模式现状


  根据对全国范围内部分警察训练部门的调查研究,国内警察武器使用训练普遍按照“枪支基本常识--基本射击技术”两个内容为主线来开展训练,但在训练大纲、训练内容、训练课时方面并不统一。各地公安机关训练机构往往根据自身的软硬件条件,如训练时间的长短、受训对象的警种、受训对象对枪支的熟悉程度、训练机构所能提供的枪支种类、子弹数量来制定相应的训练内容和考核内容。


  目前全国各地警训单位对武器使用课程的课时设置上普遍是教学训练管理机关由上而下地指令性分配,在新警培训、警衔晋升和任职培训中其课时比例往往占整个培训课时的4%~8%之间。


  新警的培训时间一般在三个月至四个月之间,按总课时的比例计算,新警上武器使用课程的课时数在20节至36节之间。在20节至36节的课时里,要想让一个对枪完全不懂的新警做到熟练操作武器是很难的。一般对枪支的基本介绍、枪支操作安全规范、枪械分解结合这些基本知识,最少要3到4个课时才能达到了解的程度;而达到能安全操作枪支的程度要通过大量的空枪练习时间,这又至少需要5到8个课时;而基础射击技能至少需要10到12个课时才能使大部分人基本掌握。


  如此算下来,刨去考核占用的课时,最多还有3到4个课时能用作应用射击内容的训练,课时少的甚至都没机会开展。经过三、四个月的新警培训后真正能达到安全使用武器的人数可能最多能占到70%,而这70%的受训者大多只会基础射击,在几分钟的时间内对25米或15米的固定靶进行射击,甚至还不能保证60%的命中率,更别提如快速射击等实战射击的技能了。


  警衔晋升和任职培训的时间一般在四周至六周之间,按总课时的比例计算,此类培训班武器使用课程的课时数在8节至12节之间。如此短的训练时间,要想使武器使用技能有大的提高是很难的。此类培训班的主要训练内容一般都只是打20-30发子弹,最多只能达到一个射击体验的效果。


  新警培训班一般是由市级公安机关的警训部门来组织,每年市一级公安机关新招警察的数量都比较大,因而新警培训中每个教学班的人数都会在50人左右。警衔晋升和任职培训中,由于在职民警人数在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有一定的差别,各地区情况也不尽相同,有的地区每个教学班可能达到或超过60人,但一般不会少于40人。此外由于受武器使用教官数量的影响,在武器使用课程的教学中往往是采取“大班”教学的方式进行。“大班”教学方式对于技能型的课程来讲,教学效果是很难与“小班”教学的“精、细”效果相媲美的。


  在训练使用的武器种类上,各地训练机构往往比较单一,有的地方是使用“六四”式手枪,有的则使用“七七”式手枪来进行训练,但由于枪支和弹药购买以及装备数量,以及教官自身对新枪种了解和教学准备不足等问题,对公安部新列编的枪支如“九二”式手枪和9毫米转轮手枪,除了极少数单位外,都基本没有采用。这样,如果民警训练中使用的枪支与工作单位配发的枪支不同,就会造成民警对工作中的配枪熟悉不够,虽然各枪种之间的区别并是特别大,但也容易形成安全隐患。


  在枪支基本常识的教学内容中,一般都集中在讲解枪支的基本参数,基本构造和分解结合三部分知识上。在枪支的基本参数方面,训练者一般会引用一些厂家的数据,如:枪长、枪重、口径、瞄准基线、子弹初速、有效射程、子弹种类、弹匣容量等等。而在枪支的基本构造方面往往结合对枪支的不完全分解来进行教学和训练,训练重点往往放在对武器不完全分解上,对枪支某些较为重要的部件并不提及。如“六四”式手枪的击针问题,如果对击针的保养重视不够,就会造成事故隐患。如2008年浙江临海市巡特警大队在组织射击训练时,就由于对“六四”式手枪的击针保养检查不够,使击针锈死,造成了走火伤人的事故。


  在基本射击技术的教学内容中,各地训练机关一般都是按照传统的射击技术三大要素,即“据枪、瞄准、击发”为主要内容来进行训练。在据枪内容的训练中,还有相当一部分训练部门还是按照军队手枪射击训练的基本方法,以单手侧身立姿据枪为主要训练科目,射击距离为25米,射击靶标为军队常用的绿色胸环靶。从实战的角度来讲,已经大大落后于时代发展的脚步了。


  二、国际警察武器使用训练现状及发展趋势


  根据笔者对部分武器使用训练较为先进的国家和地区警训部门的调查分析,综合地来说,国际上警察武器使用训练模式普遍采取了“枪械安全操作者--射手--警察--有执法能力的警察”的训练模式。


  在这种训练模式中,要求受训者在经过第一阶段训练后,首先要成为一个枪械安全操作者。简单地说,就是要求枪支在受训者手中要成为一支“安全”的枪,这个“安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受训者要熟悉枪支的基本结构,对枪支的正确操作方法要熟练,其中包括了枪支的正确佩带方法、枪入套和拔枪、检查枪支、验枪、装退子弹、枪支的保养等内容;二是指受训者经过初步训练要具备基本的枪支使用安全理念,如“枪口安全指向、不射击食指离开扳机”等保障枪支使用安全的好习惯。这一阶段的训练是基础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因为训练不足养成了不好的习惯,就将会对以后的训练埋下事故的隐患,因此枪械教官都会非常重视这一阶段的训练。


  第二阶段,在受训者已经掌握了枪支安全使用的规范,并初步养成了良好的用枪习惯后,要求受训者要成为一个射手。这一阶段又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学习掌握射击基本技能,其中包括了握枪方法,身体姿势,瞄准,击发等基础动作,这一部分的训练主要以准确度为主,要求受训者尽可能将弹着点打得相对集中。在熟练掌握了基础射击技术后,就转入第二个部分的训练,即应用射击或者叫实战射击部分。在这一部分的训练中,训练内容以各种姿势(如威沃尔式射击姿势、跪姿、卧姿、掩体后射击姿势等)的射击、各种距离(7-25米)的射击、快速反应射击、多目标射击、暗光线条件射击、快速排除枪械故障、战术性更换弹匣等等。这一部分的训练从实战出发,注重应用、实用,主要以速度和准确度相平衡为主,要求受训者在保证一定上靶率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射击速度。经过第二阶段的训练,枪械已经成为受训者手中能够发挥其威力和作用的武器。


  在第三阶段中,受训者将会学习本国法律中关于警察使用武器的各种规定,其重点是合法使用枪械的程序、条件。经过训练后,受训者将熟练掌握关于使用枪械的法律程序,更为重要的是要具备快速决定是否可以开枪的能力。


  这一阶段有两种训练方法,一种是传统的以法律程序的课堂学习为主,受训者在课堂上根据一些案例学习如何合法用枪。另一种是结合现代科技手段(视频、人机交互等)对受训者进行更为直观、形象,互动性更强的训练。第二种训练方法现在在国际上已经发展成了一种趋势,因为它相比传统方法而言,能让受训者在训练时与实战过程一样佩带真实的枪械弹药,然后跟随教官选择播放的视频引导,在受压条件下对视频播放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出正确的反应,甚至真正地对着屏幕开枪,而且计算机也能根据受训者对各种条件做出的不同反应迅速做出判断并即时播放下一段视频(如计算机可以根据受训者对视频画面开枪时命中视频中嫌疑犯的身体不同部位,选择播放嫌疑犯死亡或继续反抗的下一段视频)。而且这种训练方法更重要的是,训练后受训者可以与教官一起根据视频回放来回顾训练过程中所做的各种细节是否正确,对能否开枪的判断是否准确,受压条件下的射击能力是否存在问题等。经过此阶段训练后,受训者才可称之为具备了警察所应有的合法射击能力,而且在训练中将会极大提高受训者在执法时使用枪械的信心。因此目前很多国家的警察训练部门非常重视这一阶段的训练,都把它当做必训科目,要求每一个警察都必须完成。香港警察训练部门更是要求每个警察每年都必须完成一次这样的训练,而且不过关者将不允许继续佩枪。


  进入第四阶段的训练中,要求警察不仅能做到合法用枪,而且要能在与假想嫌疑人的真实对抗中取得胜利,即从上一阶段的“人--机”对抗转入“人--人”对抗,而且本阶段使用的是制式佩枪,只不过子弹是减小了弹头威力的标识弹,即子弹打在弹着点会有不同颜色的显示而不会对受训者造成伤害,但前提是一定要做好各种防护措施如穿上防护服,戴上头盔等。这一阶段的训练内容,一般由教官将真实案例改编后,让扮演嫌疑人的教官如同演戏一般将案情重演,让受训者根据情况自行处置。而扮演嫌疑人的教官可以根据受训者的不同反应按照事先预定的训练目标进行不同的对抗。由于这一阶段训练的特点是人与人之间的对抗,因此可变因素非常多,对受训者的应变能力有极大的考验,而且由于场景的复杂多变,对受训者造成的压力又远远大于上一阶段。因此这一阶段的训练将会考验受训者在极端受压的情况下,是否能保持自己的射击能力,以及是否具备行动中合法用枪的判断力。经过第四阶段的反复训练,警察在行动中的武器使用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为保障警察在行动中不受伤害,依法制服嫌疑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国内武器训练发展模式


  一个训练模式的建立一定要由目标考核来进行规范,根据国际上先进的警察训练理念和发展趋势,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国情和警情,建议以公安部为主导,从实际出发,从修改持枪证资格的考核标准入手,对原有的考核标准进行改革,代以理念更为先进,安全系数更高,更符合警察实战要求的考核标准,并以考核标准来带动各下属机关的武器使用训练。


  在对考核标准进行改革后,应尽快推广建立新的武器使用训练模式,即以“枪械安全操作者--射手--能合法用枪的警察”为主线,以不同枪械种类为训练课程,分阶段进行的“条块结合”训练模式(如图)。在这一训练模式中,考核是分阶段进行的,上一阶段考核不合格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


  因为我国目前持枪证上没有对不同枪型的持有资格进行确定,因此造成很多警察虽然有持枪证,却不会使用微型冲锋枪或防暴枪的现象,而且不仅是冲锋枪、霰弹枪和手枪的操作方法有区别,手枪中,五四、六四、七七和九二式手枪虽然同为半自动手枪,但操作方法也不完全一致,而它们和公安部最新装备的9mm转轮手枪相比,区别更大。因此应以枪械种类来划分训练课程,不同课程中相同的内容如已考核合格则可以免于重复学习和考核,在各枪械课程考核合格后核发相应的持枪牌照,为方便操作,可以参考驾驶证方式,在一本持枪证上标注可以持有的枪械种类。
 



  在不同枪械种类的课程中,第一训练阶段都应以枪械基本操作为主,以技能操作带动枪械常识的学习,加以强调武器使用的安全原则,让受训者在尚未接触真子弹的这段相对安全期内,熟练掌握枪械安全操作规范,并养成良好的用枪习惯和安全意识。


  在用枪安全理念中最为重要的两点是,一、严禁将枪口指向不欲射击的人或物体;二、除非决定射击,否则扣扳机的手指应放在扳机护环外。这两条原则被称为枪械安全使用规范中的黄金原则,在警察训练、使用枪械的过程中,只要时刻牢记这两条操作规范,并且确实做到,基本可以杜绝走火伤人事件的发生。


  由于财政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各地公安机关在枪械管理上无法做到定人定枪,警察在工作中所领取枪支往往不是同一支枪,这造成了警察对枪械是否能使用,有无故障隐患都没有信心,因此第一阶段的训练内容除常规的枪械基本构造和分解结合以外,还应学会并熟练掌握如何对枪支进行安全检查,判断枪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枪械教官对每种枪械中容易对安全产生影响的部件要特别介绍。


  例如“六四”式手枪的击针,一定要讲述它的特点和保养的具体方法,如果在射击后或潮湿天气时不拆下来擦拭上油的话就很容易锈死,一旦锈死,就很容易出现“连发”的情况,造成极大的安全危害。如2008年7月,浙江某市防暴大队在组织实弹射击时,由于对枪械的保养不好,并且在组织射击时没有对枪械进行安全检查,出现了由于“六四”式手枪击针锈死而走火伤人的事故。


  第二训练阶段是掌握各种射击技能,射击靶子应以人形靶为主,对受训者的要求是以靶子的躯干部位作为主要射击目标,因为在实战中,警察的射击对象是人体,而在人体中面积最大的是躯干部分,而且在人体运动时,躯干相对于四肢和头部也是移动最慢的部位,因此要让警察养成射击人体躯干部位的习惯,这样实战时在万分危急的情况下,警察也可以凭借训练中养成的习惯提高命中的几率。


  从基础射击开始就应强调双手握枪,为应用射击打下基础。而国内很多地方在射击训练时还要求单手持枪,这与警察使用武器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脱节,根据统计,现代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战斗,开枪的距离90%都在10-15米以内,而且战斗时间最多持续3至10秒,这就意味着警察要想在现代的枪战中占有优势,就必须要熟练掌握快速射击,连续射击的技能,而单手持枪是体育竞技比赛中手枪慢射所经常采用的据枪方式,与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况不相符合。


  为什么在体育比赛中绝大多数运动员都是单手持枪呢?一是因为体育竞赛手枪对扳机压力的限制很小,运动手枪要求不得低于1000克,手枪的重量不超过1260克,而慢射手枪对扳机压力甚至没有限制,枪重量不低于1400克即可,因此在慢射手枪上还出现了光电感应式的扳机,这样使得手指扣动扳机的力量远远小于枪重,从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小扣压扳机对枪支指向的影响。而警察武器的扳机压力一般在3000-3500克左右,远远超过枪重(七七式手枪重500克,六四式手枪重560克),因此在快速射击时如果单手持枪将很难控制好枪口指向。二是因为单手持枪时,瞄准具离眼睛的距离比双手持枪要远,因此更有利于准星缺口的平正,但这一点对于警察实战来说没有多大意义,因为警察实战中不需要做如此精准的瞄准,也没有时间来做精细瞄准。因此,对于警察实用射击来说,应该强调用双手持枪,这样只需要经过短期培训就可以提高大部分受训者持枪的稳定性和射击的速度。


  此外,由于警察射击时所要命中的目标(人体)与体育竞赛射击的目标(直径几厘米的靶纸)大小相差过大,因此根本不需要那么精细的瞄准和击发。因此,在警察武器使用训练中,更应该强调射击速度,而对射击精度要求不要太高,只要能击中人体就可以,而且警察在射击训练时应更多采用半身靶来作为训练靶标。


  在射击距离上,国内大部分警察训练单位都采取了25米的射击距离,只有少部分开始采用15米的射击距离来进行训练。一般来说,国内的兵工厂在手枪的说明书上都标明了,手枪(包括现已装备的几种手枪)的有效射击距离都是50米。但手枪在25米的距离上对半身靶进行射击时已经有很大部分的人会有脱靶现象,更别提50米射击了。而且在25米射击时要想上靶就要有一个相对较长的瞄准时间,这就远远脱离了警察实战的真实状况,因此手枪只能做为一种近距离的自卫武器来使用。既然如此,警察射击训练就应该从实战出发,将训练重点放在10-15米之间,甚至进行7米(只要靶场条件能满足安全的条件)的快速射击训练。


  在本阶段训练中,对于射击距离也不要固定。由于警察实战中的射击距离往往不可预知,而且目前国内警察使用的枪支在不同距离上有不同的弹道高,虽然在近距离内弹道高的差别不大,但毕竟还是有差别。因此训练中最好经常变换射击距离,也不一定要求是5米或10米这样的整数,这样让受训者在不同距离上能感受到不同的弹道高度,便于射击时调整瞄准位置。


  在本阶段的前半部分应以基础射击为主,考核时以弹着点的集中程度来对受训者掌握技能情况进行评价,一般来说,手枪训练在15米的距离上不限时发射5发子弹,弹着点能集中到直径10cm圆内为优秀,弹着点能集中到直径20cm圆内为良好,弹着点均能上靶为及格。


  在基本掌握基础射击技能后进行实战应用射击内容的训练。以手枪训练为例,这一部分将以快速射击为主要训练目标,结合各种实战佩枪方法进行快速拔枪,快速射击,快速更换弹匣等实战技能的训练,考核时用时间来限制,以命中率来进行目标评价。时间限制根据距离远近有一个弹性要求,对于手枪而言,一般来说15米距离上快速拔枪首发命中要求3秒以内完成;如果进行多发射击按每发射1发子弹3秒来累计,即如果发射10发子弹一般要求在30秒内完成。此标准经过长期实践检验切实可行,命中率60%以上者占90%~95%之间。


  第三训练阶段是合法使用枪支的训练由于各地公安机关训练条件不尽相同,因此可以采取不同的训练方法,一是可以由教官讲解合法用枪的法律规定,然后在课堂上用视频的形式对受训者进行能否合法开枪的训练。另外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前述类型的小型靶场,在室内用真枪实弹在视频引导下进行合法用枪的实弹训练。考核合格后,达到 “成为有合法使用枪支能力的警察”这一训练目标。


  总之,国内现代警察武器训练模式应按照循序渐进的训练原则,以安全为主线贯穿始终,从实战出发,以警察职业要求为目的,并且顾及到地区差异,应是一个操作性较强,既顺应时代发展,又符合目前我国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的武器使用训练模式。


  作者简介:


  吴志宏 广东警官学院枪械技能教研室主任 讲师


  黄国彰 广东警官学院枪械技能教研室 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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