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带犬民警的身边潜伏的危险因素
2014-05-19 10:13:12 作者 : 映君 来源 : cps警装网
一、问题的提出
2004年7月8日云南省个旧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经侦查先后抓获四名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郑某、李某及张某不知去向。2004年11月29日上午10时,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张某行踪。张某被抓获。经对张某讯问得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李某在大黑山中。个旧市警方紧急调配民警到大黑山搜捕,同时,又请求红河州公安局派警犬支援。于是,李永华、龙海洲和谢勇分别带着警犬“旺旺”、“亨特”和“野狼”赶赴现场参加抓捕。11月29日18时30分,李永华所在的搜捕小组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于是,3个小组合围了过来。“旺旺”在李永华的指导下追踪了近3公里后,从树丛中拖出了两个行李包,经确认属于犯罪嫌疑人所遗留,李永华指示“旺旺”继续追踪。又追了近10米远,来到了一道近3米高的石坎旁,“旺旺”兴奋地停下,李永华观察后,指令“旺旺”跳下追踪。“旺旺”跳下后,马上就发现了躲藏在灌木丛中的犯罪嫌疑人,并迅速地扑了上去。犯罪嫌疑人李某举刀就向“旺旺”刺来,一下子刺穿了“旺旺”的脖子,但李某的肚子也被“旺旺”咬伤。紧随而下的李永华尚未站稳,李某又举着近1米长的军刀向他刺来,深深地刺进了他的臀部。李永华迅速转身与其搏斗,“旺旺”也带伤加入了搏斗。搏斗中,李永华右小腿又被刺伤,杀红了眼的李某竟又举着长刀刺向李永华胸部,被李永华紧紧地抓住了刀刃。在这危急关头,紧随而来的民警制服了嫌犯。身负重伤的李永华被从大山中送到医院时,已处于休克状态。经诊断,他的坐骨神经被刺断,双手指肌腱断裂,胸口处还有一道不浅的伤口。旺旺在搏斗中身负重伤失踪在漆黑的森林之中。
有学者说,侦查好像刑事诉讼的“油门”,一旦踏上,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就进入了“刀枪相接”、生死对抗的“战场”。 诚然,“天天有牺牲,时时在流血”这是公安队伍奉献精神的真实写照。笔者曾试图对近年来乃至建国以来我国带犬民警因公牺牲或负伤进行查阅或统计,但囿于条件所限,关于这一方面笔者并未得到有效的数据,尽管目前尚无确切数字反映有多少带犬民警在执行公务时亦或带犬时负伤、致病、致残和牺牲的,但应当承认的是,如前述案中,带犬民警及其所带警犬均负伤的现实是存在的,以此个案不难窥探出带犬民警还是面临着诸多的“战场”。但带犬民警面临哪些危险?需在哪些方面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又该如何保护自己?这方面的研究少之又少,对此进行研究有其积极意义。限于篇幅原因,本文仅探讨带犬民警身边所潜伏的危险因素。
二、带犬民警身边潜伏的危险
笔者认为,如欲系统的研究带犬民警身边所潜伏的危险,必先明确带犬民警与其他警种的不同。带犬民警与其他警种最大的不同就是带犬民警手中多了一份装备,一个活生生的生命--犬。正因为此,决定了带犬民警身边潜在的危险主要分为两大方面,即带犬民警自身身体有遭遇危险的可能和带犬民警所携带的警犬有遭遇危险的可能。
㈠潜伏的危险之一--带犬民警自身有遭遇危险的可能
1.日常管理警犬的过程中有潜伏的危险
带犬民警在对犬进行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其身边潜伏着一定的危险,极有可能给带犬民警的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危害。以笔者亲身经历为例,笔者在对犬进行饲喂的过程中,犬在表达感情的时候经常扑向笔者的身上,还经常用舌头舔舐笔者的手、胳膊、面部乃至嘴,有时犬的脚趾还会将笔者的手、胳膊划破。犬身上携带着诸多的病毒,如钩状螺旋体,完全有可能通过这种途径传染给带犬民警。
2.警犬技能训练时有潜伏的危险
警犬技能训练过程中,带犬民警会通过观察犬的表情、行为来分析犬的心理,与此同时,犬也在观察主人的表情、行为,在这个人与犬的“沟通”过程中,毕竟人与犬并非同类,二者的“沟通”绝不会如人一般,一旦犬对主人的某些表情、行为、动作产生“误解”时,二者之间的配合不协调一致时,就有可能给带犬民警的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危害。曾有学者对我国南北方共440名带犬民警在训练过程中被警犬咬伤情况进行调查,通过该学者的调查可知,带犬民警在训练过程中还是比较容易受伤的。具体而言:
⑴在服从性科目训练过程中,带犬民警有受伤的可能。在服从性科目训练的过程中,犬有可能给带犬民警带来伤害,究其原因,大部分是因犬的兴奋性过高但带犬民警对犬的行为未能有效控制而引起,如主人在奖励犬后从犬口中取球,犬有可能不愿意给主人而与主人撕扯、玩耍或嬉戏,犬锋利的牙齿极有可能将主人的手划破,亦或有时候犬见主人手中拿着奖励物,在主人还没有允许的情况下犬就有主动获得的欲望,进而将主人的手咬破;在带犬奔跑的过程中,犬比较兴奋,急于奔跑,现实中就发生过带犬民警在牵引警犬前行的过程中因犬奔跑速度过快,在跨越一壕沟时犬过去了,但带犬民警没有过去,以至于带犬民警腿部受伤;有时候当主人将球抛起以奖励犬的时候,犬跳起衔球也有可能将主人伤害,笔者身边就有训导员在训练过程中因此而被犬将牙齿碰掉。诸如此类现象,训练过程中数不胜数。
⑵在使用性科目训练过程中,带犬民警有受伤的可能。当前,追踪、扑咬、鉴别、搜毒、搜爆等科目是带犬民警经常进行训练的使用性科目,这其中,扑咬是最易给带犬民警带来伤害的科目。在扑咬训练过程中,犬对主人的伤害主要体现在“反咬主人的手”、“反咬主人的大腿”两个方面。其不利后果极易导致实践中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据英国媒体报道,英国兰开夏郡普里斯顿市27岁的女警察凯蒂?约翰逊带着一只警犬捉拿两名持枪抢劫犯时,结果被劫匪开枪打伤腿部。受伤倒地的凯蒂立即命令警犬“混乱”去捉拿劫匪,可令她做梦也没想到的是,这只警犬竟在关键时刻“临阵倒戈”,它没有扑向劫匪,反倒扑向了她,并一口咬住了她的手臂,导致劫匪顺利逃之夭夭。
⑶值得注意的是,带犬民警在训练过程中有受他犬攻击的可能。一次笔者训练结束时,将自己带的犬送回犬舍来到他人犬舍前,此时,那人正在打扫犬舍而犬处于散放状态,而这头犬又刚刚进行完扑咬训练,很不幸,背后过来一头犬直袭笔者后背部,究其原因,笔者自己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因与这些犬并不熟悉而被其误认为是“假想敌”。还有一例,笔者师傅正与其爱犬在一起玩耍,一人过来与笔者师傅假闹,一旁的犬便主动对那人进行攻击,这主要是由人与犬的亲和性而导致的,这一点也值得带犬民警注意。
3.带犬民警携犬执行警务工作时存在着最大的潜在危险
在当前公安工作中,警犬技术主要应用于“追踪、气味鉴定、搜索物证、搜捕犯罪嫌疑人、解救人质、搜毒、搜爆、巡逻、警戒、看守、处置突发事件、堵卡守候、押解、搜索失踪者和遇难者”等诸多方面,而危险却又时刻存在着,如前述的个旧案例一般。这里,笔者并不能一一详述上述工作中究竟存在着哪些危险,只能列举一二。
⑴搜爆时存在潜在危险。搜爆是当今警犬技术应用于公安工作比较多的一项内容。
①在传统的爆炸现场中,无论是案件现场,还是事件现场,爆炸行为已经发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样的现场中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危险比较多”。这是爆炸现场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现场的一个重要特点。爆炸现场危险之所以多,是因为第一,爆炸发生后现场破坏比较严重,现场建筑物极有可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比较明显,但有的破坏却是内在的、没有直接表现出来的,随时都有坍塌或塌陷的可能,如2001年3月16日靳如超在石家庄市制造的爆炸案件,现场有随时坍塌的危险,如果带犬民警携犬进入现场进行物证搜索时不注意到这一点,对于人和犬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危险。第二,炸药爆炸后会产生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有时还有产生硫化物,这些气体对人体及犬均有害,尤其是化学物品发生爆炸时,其产生的气体的危害将更加严重,而且当爆炸现场有可燃气体泄漏时,一旦现场有火花的产生,将加剧已经发生了的爆炸后果的危害,如果带犬民警不注意,如在现场吸烟就有可能导致再次爆炸;第三,爆炸现场有可能存在尚未引爆的爆炸装置,这有可能是因爆炸装置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的,也极有可能是犯罪分子有意留置,让侦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时触发进而发生爆炸。第四,爆炸案件现场危险多的又一个体现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以及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时,抓捕时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随身携带爆炸装置意欲与警察“同归于尽”,这一点带犬民警要注意,此外,在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时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设计一系列的机关来“算计”警察包括带犬民警,如2004年11月18日16时许,在重庆铜梁县巴川镇洗马村四社一房屋内发生爆炸,经过前期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袁代中已在实施爆炸时死亡,为进一步查证,警方来到第二现场即犯罪嫌疑人袁代中的家,正是参战民警的实战业务精湛成功的处置了犯罪嫌疑人事先预置在第二现场中的多处爆炸装置,避免了更为严重的后果的发生。原来,犯罪嫌疑人袁代中早已经想到警察会到其家中进行搜查,于是事先将家中的电闸断开,基于此设计了一个爆炸装置,一旦警察在现场将电闸合上,随之而来的将是一声巨响,其结果将是人与犬生命的终结。
②尚未发生爆炸事实、但有发生爆炸可能的现场对带犬民警的威胁。在这类案件中,其危险不亚于前述已经发生爆炸的现场,现场是否真有爆炸装置是一个未知数,如果有,爆炸装置藏匿于何处?爆炸的启动方式是何种?又将何时爆炸?所有的这一切都是一个未知数,因为不知道,所以危险方显得更加严重。
③在防爆安全检查工作中,带犬民警所面临的危险与尚未发生爆炸事实、但有发生爆炸可能的现场相同。此外,一旦发现爆炸装置但缺乏临场处置经验也是一个危险因素。
⑵控制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有攻击带犬民警的可能。当带犬民警携犬进行追踪、搜捕、堵卡、守候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巡逻、警戒时遭遇现行犯,看守、押解犯罪嫌疑人时等诸多情况,犯罪嫌疑人为不使自己的人身自由受限制,为逃避刑事责任的承担,为逍遥法外,多数犯罪嫌疑人均有可能做出不同程度的抵抗,这抵抗,就有可能给带犬民警及警犬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如在堵卡守候过程中,其危险主要存在于犯罪嫌疑目标的不明确,犯罪嫌疑人藏匿于人海中,带犬民警需要敏锐的观察力去发现,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发现后极有可能狗急跳墙,对带犬民警或警犬进行攻击,尤其是驾车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采取更加极端的做法--驾车冲撞带犬民警,以期逃脱警方的追捕。又如搜捕犯罪嫌疑人,室内搜捕过程中,由于室内条件未知,犯罪嫌疑人藏匿于何处不明确,这就意味着危险时刻处于身边,此外,带犬民警及警犬均有可能会触碰犯嫌疑人事先布置下的机关,产生突发情况,对带犬民警造成人身伤害;室外搜捕,尤其是野外搜捕,因地形、地势以及光线等自然条件的限制本身就有可能危及带犬民警及警犬,加之犯罪嫌疑人藏身之处的不明确,而犯罪嫌疑人亦明白一旦被抓住后的后果,为保全自己,犯罪嫌疑人有抗捕的可能,如前述的个旧案例。
㈡潜伏的危险之二--带犬民警所携带的警犬有遭遇危险的可能
关于警犬身边潜在的危险,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环境因素和人为因素。环境又可以分为生活环境、训练环境以及案件现场环境。人为主要是指带犬民警及犯罪嫌疑人。
1.生活环境。关于生活环境给警犬带来的威胁,主要是指环境的好坏对于警犬身体状况的影响,恶劣的环境不仅不利于警犬的成长,而且极易诱发或导致警犬疾病的发生。
2.训练环境。关于训练环境,这与警犬自身、带犬民警是密切相关的。如带犬民警在水泥地面上训练警犬,而此时犬尚处于幼年阶段,极有可能将犬的脚掌磨破,如果主人没有注意到,而犬又处于兴奋状态而喜于玩耍,情况将更加恶劣。应当承认的是,实际训练以及现场应用过程中这种现场时有发生的。在汶川地震搜救过程中,有很多搜救犬就是因为工作量大、环境恶劣最终导致犬脚趾受伤。又如带犬民警在奖励警犬时,有将球远抛的可能,警犬必然会用最快的速度去追这个他喜欢的奖励物,一旦球的指向是墙壁、石头等,犬因速度过快的原因就有可能停不住进而撞在墙壁、石头上或与其他物品、物体、行驶物相撞,进而导致受伤,曾有一头警犬在训练过程中被客车撞伤的事件的发生。应当说,训练环境不好,对犬的伤害还是比较大的。
3 案件现场环境。刑事案件现场的复杂性因案件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人、事、物以及时、空是构成刑事案件的最基本要素。在这最基本的五要素中,时间是无形的,一般不会对犬造成伤害,但其余的四个要素都有可能对犬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人这一要素中,最有可能对犬进行伤害的就是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前文所述的“个旧市2004?11?29搜捕案” 就是一典型案例。这样的案例,在国外也是经常发生的,如加拿大 “人咬狗”案件 。中新网温哥华7月10日电:加拿大太平洋沿岸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省府维多利亚,周日发生了一件“人咬狗”的新闻,被咬的还是条警犬。据此间CBC电视台报道,昨天早晨,维多利亚警方在乔治街进行例行停车检查时,一名男子拒绝将车停靠路边,还开车冲撞警车,然后企图逃跑。警犬Pago奉命追捕逃犯。为了逃跑,该名男子跟这条德国牧羊犬展开“殊死搏斗”,用拳头猛击Pago的头,然后想掐死它。这些尝试失败后,他气急败坏,张嘴咬了Pago。此外,加拿大新闻商业网曾报道安省温莎市两只英勇警犬在追捕疑犯人时被犯罪嫌疑人袭击,一只曾窒息至失去知觉,另一只则被毒打。又如有报道称“美国男子拒捕不成,差点咬掉警犬耳朵” 。据《北京青年报》消息,美国堪萨斯州堪萨斯市警方声称,一名男子目无王法,拒捕不成恼羞成怒,不但咬伤警察的手,而且还差点咬掉警犬的耳朵,鉴于行为极度的恶劣,这名男子被冠以“袭警、拒捕以及偷窃”三项罪名。在新西兰,一条两岁大的警犬Edge在Hawke海湾捉捕歹徒时被歹徒刺成重伤。关于事这一要素,其给犬带来的伤害事实上是与人这一要素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人在某种意识驱使之下实施某种行为,而这种行为就有可能给犬带来伤害。关于物这一要素给犬带来的伤害体现最明显的如爆炸案件现场中的物品,前文已述,这里不再重复。空间范围内存在着一定的人、事、物,其对警犬的伤害几乎都由这三个要素体现出来。
此外,与现场环境有关的、值得带犬民警注意的一点是,犬是一项特殊的警用装备,它与枪械、手铐等不同,不能随身携带,警犬到达现场需要一个运输的过程,犬上下车的过程、路途的颠簸等,依然有使犬受伤的可能,在黑龙江的亚布力,有一只名为“哈利”的警犬执行任务时不小心被车门夹住了尾巴,造成尾骨骨折。
4.带犬民警。这里笔者之所以提及带犬民警有伤害警犬的可能,并不意指带犬民警主动的去伤害警犬,而是指带犬民警的某些无意识行为可能会伤害警犬,如笔者在一次训练过程中,因训练的第一小节已经完成,笔者将犬拴系在一旁,因注意力的不集中而忽略了犬,过了一会只听犬发出叫声,转头一看,原来,犬自己在拴系状态下玩耍不小心将自己缠绕起来,幸好发现及时,否则犬将受伤。
5.犯罪嫌疑人。在犬身边所潜伏的诸多危险因素中,犯罪嫌疑人是最大的危险因素。使用犬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发现并制服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为逃脱必然会对犬采取极端行为。这一点在“案件现场环境”中笔者已经说明。
三、结语
危险存在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当危险就你身边时却浑然不知。笔者认为,只要带犬民警能够清醒的认识到公安工作的严峻性以及自身周围所潜伏的诸多危险因素,有意识的提高警惕,必然会将危险将至最低。
作者简介:
方 伟〔1981年~〕男,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刑事侦查、警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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