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卜章"骗贷案再度上演 深圳一银行被诈贷8970万
2011-12-26 09:12:32 作者 : 木铎 来源 : 法制日报
“萝卜章”通过银行验证 拙劣手法竟然层层过关
“萝卜章”骗贷案再度上演,与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案件防范意识松懈、信贷投向上偏颇、竞争环境不公平等因素有很大关系。
非常案件
广东省深圳市一家本来具有良好资信的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铤而走险,采取拙劣的手段,公然向银行诈贷。而一向对这家企业深信不疑的银行,在审贷、放贷等环节的管理上漏洞百出,居然被骗走了8970万元。
近日,制造该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贷款诈骗罪批准逮捕。
地摊私刻印章通过银行验证
2008年,詹某某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市富城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从事国际物流业务,拥有员工数百名。
2009年年底,富城公司与深圳某银行香蜜湖支行建立信贷业务关系,合作一直十分顺利。2010年年底,该银行决定给予富城公司68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今年年初,为防范金融风险,该银行决定将信贷方式变更为三方协议模式,即银行选择富城公司的其中一家供货商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作为合作对象,以货权保障的方式与富城公司开展业务。但因供货商不同意这种付款方式,三方协议模式无果而终。
由于资金紧张,求借无门,情急之下,富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某在路边地摊上,找人伪造了供货商的印章,同时让自己的老乡张某某冒充电子公司的员工,印制了假名片,以业务经理的名义与银行接触。在银行验证过程中,私刻的印章第一次没能通过验证,第二次还是没有通过。詹某某就换了一个地摊,又刻了一枚印章,居然通过了验证。
之后,富城公司使用伪造的《订货合同》、《发货通知单》、《承诺函》、《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公司印章等证明文件,编造虚假贸易背景,与该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等协议。
2011年3月起,张某某以供货商的名义,先后接收银行承兑汇票18张。富城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找地下钱庄全部贴现,共计骗贷8970万元。
2011年6月3日,该银行分行信贷管理部到电子公司进行贷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1年从未收到过由该银行开出的付款人为詹某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否认张某某为该公司员工。至此,富城公司骗贷案件东窗事发。
信任导致放任酿成巨大损失
银行发现被骗后,因为对富城公司过去的经营状况比较信任,没有马上报案,而是与詹某某联系,希望能追回贷款。詹某某表示正在找抵押物,全力筹集资金解决银行的问题。6月10日,得知富城公司负责人要外出“旅游”并无法取得联系后,银行才正式报案。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詹某某的骗贷手法非常拙劣,在现代金融企业管理制度如此严密、科技非常发达的情况下,詹某某能够得逞,正是因为对富城公司一直以来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资信度的信任,使得该银行管理人员放松了警惕。
在审贷环节,富城公司与合同单位电子公司及银行三方间的协议并没有当面达成,后来詹某某谎称与电子公司达成了协议,银行未加核实就轻易相信,对冒充电子公司业务经理的张某某也没有进行身份核实。在验证环节,该银行支行使用银行验印系统对《承诺函》和《授权委托书》的印章进行核对,发现印章与电子公司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符。当时,张某某解释说电子公司有几套公章,这次是盖错了公章。下午张某某再来银行还是没有通过验证,她还是那样解释。第二天,张某某又一次来到银行,竟然通过了银行的验印系统。
在放贷环节,承兑汇票本应送到电子公司经营场所,可是张某某每次以在外面办事为由,要求送票人员送到不同地点,银行管理人员违规同意,再次给了詹某某等人机会。
在报案环节,基于一直的信任合作关系,同时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主动筹款,银行没有及时报案,被詹某某一再拖延,最终遭受了巨大损失。
诈贷案给银行界敲响警钟
深圳市一位金融专业人士向记者分析,对于商业银行来说,20%多的法定准备金率,2%到5%的超额准备金率,10%以上的资本充足率,再加上拨备覆盖率,商业银行吸收100元存款,其中30至40元是不能动的。这导致信贷资金更多关注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经营情况好、信誉度高的中小企业,部分中小企业只能靠互相帮助解决,不然就用高利贷,甚至向银行诈骗。
有关人士认为,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宏观调控影响,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外向型企业融资比较困难,在寻求资金过程中可能会“剑走偏锋”。
本案中,富城公司原本在银行有较好的信誉,并取得了较高综合授信额度,但因经营出现困难,资金链断裂,最后采取犯罪手段。而其作案手段可以说非常拙劣,私刻公章、制作假名片,居然就能蒙混过关。
承办检察官指出,这几年深圳信贷诈骗案件总体来说发案率比较低,但该案件给银行界敲响了警钟。一方面,商业银行要努力向资质较好的企业倾斜,以争取稳定的收益率,另一方面,则特别要对比较“信任”的企业的放贷加强监管,保证资金安全。
案意点击
深圳市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检察官庄婵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较之我们以往办过的类案中罪犯精密设计的骗局,本案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应该说是非常拙劣。只要银行经办人或管理人员具有风险意识,多一分责任心,哪怕只是打个电话去核查一下,本案就不会发生。”
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为维护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该银行提出了完善贷款管理、完善电子验印系统、完善操作风险等检察建议。近日,该银行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的同时,已专门出台了《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完善了审贷、放贷、核查等相关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风险领域的排查,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和管理。
“我希望本案能像一面镜子,让金融企业引以为鉴,保护好所管理的资产。”庄婵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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