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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武器训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1-12-26 09:48:56  作者 : 映君  来源 : CPS警装网




  公安民警为完成任务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依法享有武器使用权。使用武器关系到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权,公安民警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使用武器,如果不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使用武器不仅会造成他人的生命健康的不可挽回的损失,而且,自身不免也会锒铛入狱,就应了那句“开枪之前是民警,开枪之后是罪犯”的警界似乎无可耐何又耐人寻味的话了。所以,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为了保护民警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提高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武器的水平和能力。目前,对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所进行的训练包括使用武器的技能性训练和依法使用武器训练两部分。前一部分强调的是技战术问题,通俗地说就是打得准的问题;后一部分强调的是合法性问题。这两部分应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整体,而不是互不关联的两部分,即使用武器的技能性训练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设计,使用武器相关法律规定应贯穿于民警使用武器训练过程的始终。因此,掌握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就成为使用武器训练中的关键。本文即针对当前公安民警使用武器培训中依法使用武器训练这一问题谈一些认识。


  一、依法使用武器训练存在的问题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了“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1996年国务院又通过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公安民警使用武器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了贯彻《人民警察法》和《条例》关于武器使用的规定,公安部要求将其内容列入公安院校的课程之中,同时也要求列入在职公安民警培训课程中。[1]但是从目前公安民警违法使用武器的情况来看,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公安民警关于武器使用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或理解存在偏差。此一问题的产生与当前公安民警的依法使用武器训练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不无原因。


  (一)教材建设不足,训练内容缺失。目前,不论是从学历教育,还是培训教育所使用的教材上来看,关于武器使用的法律规定写得都非常简单,基本上是对《条例》的照录。这样的教材还不如叫法律汇编。一部刑法可以有上千页的刑法教科书,一部一百多条的《民法通则》也可以有几百页甚至千余页的民法教科书,为什么关于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只能是对《条例》的照录呢?是因为关于使用武器不重要?还是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浅显易懂,没有什么成型或深奥的理论呢?绝对不是,深究起来使用武器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学理论问题,这绝不是简单地从法律规定的字面所能理解到的,依法使用武器教材建设就是要将相关的法律问题系统地进行梳理,形成完善的武器使用法律教材,它也可以成为几百页的内容丰富的独立教材。显然我们在这一方面是欠缺的。不但欠缺,有的教材甚至出现低级错误--引用关于武器使用的法律规定错误,如于2007年出版的由张建明等主编的《公安学基础理论》在写武器使用权时竟引用《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具体规定》和《关于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要知道这两个规定早已废止。可想而知,如果学员以这两个规定为准学习关于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岂不贻害无穷。


  (二)训练任务分配方式不合理,与依法使用武器的重要性不相适应。使用武器涉及的法律问题方方面面,既有行政法上理论问题,如比例原则,又有刑法上的理论问题,如注意义务理论,还有基本的法理学方面的一些基本知识问题,如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统一性问题,再有就是使用武器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的区别等理论问题,这些问题都应该成为依法使用武器培训中的内容。所以,要想将《条例》讲透讲清,讲得让学员完全明白,必须有高水平的有着深厚法学功底的教师才能达到此目的。从当前依法使用武器训练任务的承担方式来看,无论是采用将使用武器涉及的法律问题放在相关的法律课程里的方式,还是采用由射击教练在使用武器培训中集中讲授的方式,都实现不了依法使用武器的要求。


  (三)训练方法单一,缺少实践教学环节。关于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训练,基本上采用课堂讲授的方式,将《条例》的规定从头到尾给学员们念一遍就算了事,好一点的举一些案例,对一些相关法律问题适当进行展开。这种方式不利于学员系统掌握《条例》的规定,更不利于将这些规定运用于实践之中。这种形式单一的授课方式与依法使用武器行为的重要性是不相适应的。


  (四)师资队伍组合不合理,束缚训练目标的实现。当前的依法使用武器培训是采用教师个人进行的方式,而不是教学团队的方式。由于使用武器涉及的法律问题多而杂,单凭教师个人的方式是很难达到将使用武器的所有问题都穷尽无遗的目的的,教师个人的知识结构就束缚了这一目标的实现,特别是那种由射击课教师承担《条例》教学的方式更是如此,因为我们的很多射击教师是不懂法律的。个别采用教学团队方式的,其团队成员也基本上是警体专业教师。


  (五)培训量不足,达不到提高学员依法使用武器能力的目的。依法使用武器的法律意识可以很快树立起来,但依法使用武器的能力提高则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实现的,因为依法使用武器的能力是需要实践的,不通过多种情况下的模拟实践训练这种能力是很难达到的。只想通过几节课的课堂讲授(当前,依法使用武器训练一般也就2学时左右),就想让学员一劳永逸地记住《条例》的规定,并在使用武器中体现出来,谈何容易。


  二、依法使用武器培训问题存在原因剖析


  使用武器训练的问题主要是合法使用武器训练的问题,过去我们可能片面强调了使用武器训练的技战术问题,而忽视了在高效使用武器时的合法性问题,随着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和宪法尊重保障人权原则的确立,提高民警依法使用武器水平的训练工作就应得到公安院校的充分重视。深刻分析当前使用武器培训中关于依法使用武器部分存在问题的原因,对于改进训练方法提高训练水平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没有重视依法使用武器训练的重要性。公安工作中存在的“不依法办事”问题在使用武器训练上的表现就是没有充分重视依法使用武器训练的重要性。在传统意识里,使用武器追求的目的是有效杀伤敌人有生力量,所以,命中率就成为使用武器训练首要追求目标,使用武器训练是否合格便以“环数”为标准确定。虽然,在《条例》通过之后,公安部要求将《条例》的内容在公安教育训练中体现出来,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详细的方案,各教育训练执行部门的重视不够,依法使用武器训练也就流于形式,致使依法使用武器训练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二)没有科学设计训练任务如何实现。保障依法使用武器训练的目标实现,必须有一套科学系统的训练计划和方案。从目前使用武器训练课程开设的情况来看,关于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部分训练在课时分配、授课形式、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衔接、师资规划等方面都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这就难以保证科学的训练计划方案的制定,出现忽视依法使用武器培训环节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奇。


  (三)没有对武器使用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条例》关于使用武器的规定虽然只有短短的5条,可是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却非常之多,如果不是对各相关法律都什么熟悉和有一定法学理论水平的人是很难理解透《条例》的规定的。当然,我们不是要求我们的用枪民警都成为法律专家,但我们的授课教官却必须是法律专家,将《条例》的规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都找出来,然后,变成系统的知识,以实战训练的方式传授给学员,提高学员在实践中运用这种知识的能力便是教官不可推卸的责任。可是,我们对这些问题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如关于鸣枪警告,我们可能只知道了在使用武器之前一般要警告,可以采用鸣枪警告的方式,但对于鸣枪警告应注意一些什么,则就浅尝辄止了。这就涉及到法学理论上的注意义务理论问题,虽然这一理论问题在刑法上,在行政法上可能都讲过,但是,由于这是分开进行的,就会使学员很难将这些知识与使用武器联系在一起进行思考。再有必须使用武器时,如果现场有无关人员,对于无关人员应该尽到哪些义务,这不是仅从《条例》“应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进行躲避”的字面上所能理解到的。


  不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会导致认识上的偏颇。如《条例》第9条第13项“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可以使用武器的规定,如果不将《条例》的各项规定都联系在一起全面展开进行,就会使学员认为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只要嫌疑人拒捕就可以使用武器的错误认识。这就与《条例》第4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的规定不符。应结合第10项“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规定来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拒捕行为并不激烈,完全可以不使用武器。这样才能体现法的内在逻辑统一性。


  (四)没有严格的统一科学的考核办法。提高依法使用武器训练水平一个重要办法就是科学的考核制度。通过设计科学的考核制度来促进训练水平的提升。从目前的考核办法上看,显然忽略了对使用武器法律规定训练的考核,把考核重点放在了射击训练上了,而把重要的关于法律规定训练却忽略了,如关于专门的依法使用武器的听评课制度、考试制度等都没有建立。


  三、完善依法使用武器培训的措施


  教育训练工作是提升公安民警执法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针对依法使用武器训练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训练目标的实现。


  (一)重新设计武器使用训练内容,将法律规定贯穿于过程始终。以往关于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部分在武器使用训练中只占很小的比例,讲的基本上《条例》的各条规定,而对于涉及到的法学理论问题却没有展开,这些内容由相关的课程来承担,这就存在着学员对武器使用法律规定不能系统全面掌握的情况。所以,应将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部分专门设计进行,作为整个使用武器训练内容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再有使用武器训练中的技能性训练也应该根据法的规定来设计,将使用武器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所有法律问题在使用武器技能性训练中体现出来。达到这两点要求的使用武器训练内容,才是合法的武器使用训练方案。


  (二)组成教学团队,提高训练水平。提高依法使用武器训练水平,教学团队是前提条件。在武器使用训练的内容明确之后,将训练内容变为学员的实际动手能力,就要组组科学的教学团队。过去,武器使用训练法律规定部分无论是由射击教练讲授,还是由相关法律教师讲授,都会存在法律规定与技能训练不能紧密结合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打破过去那种各自为政的局面,由射击课老师与法学老师组成教学团队,共同研究、共同进行武器使用训练。


  (三)多种形式教学方法并用,提高学员的依法使用武器能力。使用武器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研究清楚,也可以对学员讲清楚,但是,能让学员在实践中体现出来,却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学员在使用武器实践中体现法律的规定靠的是反复的刺激,长期的训练,所以,只靠课堂讲授的方式是难以达到目的的。只有靠多种方法多种形式的信息刺激才能使学员的大脑和肢体形成定型,临战时才不会慌乱,轻易地违法使用武器。因此,在武器使用训练中不仅要有课堂讲授的方式,还要有案例教学的方式,更要有模拟实战的方式,有条件的还要开发依法使用武器的信息系统来提高民警合法使用武器的水平。


  (四)加强教材建设,出版高水平的教材。当前,还没有关于全面系统的关于依法使用武器的专门教材,关于使用武器部分基本上分散在其它教材里面,这也就成为制约使用武器训练水平提升的原因之一。为此,可组织专家学者专门对使用武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出版权威的高水平的依法使用武器的专门教材,为武器使用训练工作提供知识资源保障。


  (五)深入研究使用武器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高民警的法律素养。“开枪之前是民警,开枪之后是罪犯”,这不是民警的尴尬,而是对使用武器涉及的法律问题知之甚少的暴露。由于使用武器涉及到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所以,使用武器的法律问题就涉及人的最基本权利理论问题,也就是人权理论问题;要尊重保障人权,不是以牺牲民警权益为代价,因此,就涉及到民警的合法权益保障理论问题,如民警不仅有接受依法使用武器培训的义务,而且还有接受高质量依法使用武器培训的权利等等。这些问题都要研究,都要给民警讲清楚,讲清楚了,我们的民警素质高了,就会减少因“无知者无畏”而滥用武器的行为,从而提高合法使用武器的水平和能力。


  (六)严格管理,明确责任,杜绝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学员持枪上岗的情况。道理讲清楚了这是成功的一半,另一半是付诸实施。实施的怎么样,靠的就是管理。通过严格的管理,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使公安机关、公安培训部门、公安教师和公安民警认识到依法使用武器训练的重要性和在培训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依法使用武器培训目标实现,杜绝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民警持枪上岗的事情出现,从而为降低违法使用武器从训练源头上打好基础。


  明代抗倭名将戚继光说:“武艺,不是答应官府的公事,是你来当兵防身立功、杀贼救命,本身上贴骨的勾当。你武艺高,决杀了贼,贼如何又会杀你?你武艺不如他,贼决杀了你。你不学武艺,是不要性命的呆子!”[2]所以,在军事武器训练上都是以致命一击为目的。将这用于现代警察则是背道而驰。现代警察使用武器的目的是以法律的目的为目的。我国警察使用武器的目的是“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绝不是将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杀死为目的。为了达成此目的,为了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必须强化对公安民警的依法使用武器培训,提高民警依法使用武器的水平和能力。


  参考文献:


  [1]公通字〔1996〕7号.公安部关于贯彻《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2]谢承仁、宁可.戚继光[M] .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86.


  作者简介:


  石启飞(1970-)男,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治安学副教授,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警察学、警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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