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12-03-14 08:03:10 来源 : 山西日报
记者从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会获悉,《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印发各市。这表明,曾经在我省部分市试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正式在全省启动。这对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特别是逃逸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依据《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垫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当出现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形之一时,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法定责任人暂时无能力支付,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垫付。
《办法》特别强调,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救助,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在抢救受害人结束起5个工作日内经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向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已经垫付的费用。
据悉,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有7个来源,包括按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财政补助、交通罚款、救助基金孳息、向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垫付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的,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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