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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负性抵抗心理及其对策

2012-04-09 09:23:43  作者 : 梁成 李红雷  来源 : CPS警装网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实践表明,处置中科学、合理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可以缓解事件参与者的激动情绪,接受劝导,接而自觉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在实践中,事件参与者经常出现负性抵抗心理,使得公安机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其态度和行为的引导不能顺利奏效,影响宣传工作的效果。因此,深入研究事件参与者的负性抵抗心理现象对于处置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参与者负性抵抗心理及其行为表现


  社会心理学认为,抵抗心理是指信息发出者遇到信息接受对象在认知、情感、意向等方面的心理抵触,从而使信息发出者的意图无法实现,甚至出现与其意图相悖的结果。抵抗心理有正性与负性两种,正性抵抗心理是对错误意见的抵制,负性抵抗心理是对正确意见的抵制。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负性抵抗心理是指,在群体性事件中,事件参与者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公安机关发出的宣传信息进行各种各样的心理抵触行为,导致对宣传内容形成逆向思维和反向理解,形成抵御的“心理防线”,使宣传信息的力度减弱,扭曲、变形、甚至转向。在处置实践中,根据事件参与者的负性抵抗心理表现程度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一)回避行为


  处置中,公安机关精心组织的宣传活动,引不起事件参与者的共鸣共振,参与者对此不予置理、置若罔闻。显然,这些群众其实是以回避这些宣传信息的方式,来对他们不感兴趣、抱有反感的宣传进行消极的抵抗心理。在他们有意识的回避之下,公安机关精心准备的宣传信息“脱靶”,毫无成效可言。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不予置理,事件参与者对于自己毫不感兴趣、感到反感的宣传信息,根本不在意,连看都不看,连听都不听,你说你的,我干我的,毫不相干,依然我行我素,任你在那里喊破嗓子,说干口水,都无动于衷、充耳不闻、置若罔闻;二是不予置信,事件参与者对于与自己观点相抵触的,虽不想听但又不得不听的宣传,采取姑妄听之但又采取不予置信的态度,言者谆谆,听者藐藐。形象地说,宣传信息虽然已“中靶”,但却都打到“防弹衣”上了。


  (二)低度顺应


  低度顺应是指事件参与者对于一些针对性强的宣传信息,作出的一定的态度顺应,但这种态度顺应离宣传者的预期目标还相差甚远。其主要表现是,当参与者接收到没有破绽而且较有说服力的信息时,他们不会毫不保留地相信宣传观点的合理性并作出完全的态度顺应,他们常常会审视作为宣传者的公安机关,如果他们对公安机关的宣传动机、立场、形象和能力等持有疑虑,那么就会出现低度顺应。在低度顺应的态度下,公安机关的宣传信息只收到了打了折扣的宣传效果。


  (三)逆反行为


  逆反行为是指人们对于威胁自己的自由感的社会控制的逆向态度反应。在群体性事件中,事件参与者常会出现非但没有按照宣传信息的要求发生态度的变化,反而出现态度逆变的现象。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强化原有态度,当宣传信息缺乏充分说理,蛮横地对事件参与者进行强硬干涉,而事件参与者又确信自己的原有态度和行为具有某种合理性时,就会对自己的原有态度进行强化、巩固;二是作出逆向选择,当宣传信息对某一观点进行过分颂扬、拔高和推荐或过分批评、指责、贬损,容易促使参与者对此作出逆向的态度和行为选择。


  二、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参与者出现负性抵抗心理的原因


  (一)部分公安机关角色定位偏差


  处置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只强调了自己的管理职能,忽视了服务职能;强调自己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参与力量,忽视了自己沟通互动的作用,这种错误的思想倾向往往造成公安机关常常以高高在上的管理者姿态,不分青红皂白地对事件参与者进行训斥,言语粗鲁、态度蛮横,甚至强制打压、动作粗暴。这无疑会造成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形象产生怀疑、否定,自觉或不自觉地对其宣传内容进行抵制。同时,地方的党政领导片面地为了达到迅速平息事态、恢复现场秩序的目的,往往直接命令公安机关进行强行处置,把公安机关推到最前面,于是公安机关成为了事件中的“排头兵”、“冲锋者”,出现了越位、错位现象,其实质是警力被滥用。一旦警力被滥用,容易导致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宣传信息产生否认,前期的宣传效果顿失,要想群众再次接受宣传信息并被说服就难上加难了。


  (二)部分公安机关宣传内容单调乏味


  宣传学理论认为,宣传内容单调乏味、不切合实际,不但使人无动于衷,而且容易引起反感。在处置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没有很好的把宣传内容与事件参与者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提一些“假”、“大”、“空”的口号,企图用填鸭式的理论灌输来促使参与者认识到自己的不理智行为,显然是行不通的。当参与者意识到这些内容只是“纸上谈兵”后,让他们接受后续的宣传信息就更难上加难了。


  (三)部分公安机关宣传手段简单重复


  社会心理学认为,接受者在接受、理解宣传信息的过程中,常常表现出要保护自己的自由度和自主权。根据杰克·布雷姆的对抗理论,当自由度、自主权受到威胁的时候,接受者会力求恢复它。同样,公安机关在宣传的过程中,宣传手段的过分露骨或咄咄逼人,蛮横地对事件参与者进行强硬干涉,参与者就会认为对其自由权和自主权构成了侵犯,从而引起抵抗心理。


  (四)参与者的思维定势和态度固着


  社会心理学中的“选择性接触”理论认为,受者在接受信息的过程中,总是表现出一定的选择性,即倾向于选择那些与自己既有立场、态度一致或接近的内容加以接触,必然会远离或拒绝那些与自己立场、态度相悖的内容。同样,在群体性事件中,事件参与者在接触到公安机关宣传的信息后,为了维护原有态度结构的稳定,他们常常抱有一种怀疑的态度,总是想法设法、千方百计地寻找各种理由去否认、推翻这些信息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以减少、消除对自身思维和态度产生的冲突。


  三、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参与者负性抵抗心理的对策


  显而易见,群体性事件中事件参与者出现负性抵抗心理原因是多样的。因此,应采取以下对策予以解决。


  (一)增强宣传者影响力


  研究表明,一次宣传的是否成功,与宣传者的影响力大小有很大的关系。那些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可信性较高的宣传者,容易在宣传对象心目中建立信任。而受者对所信任的宣传者,往往不易产生抵抗心理,而会较多地“言听计从”,表现出态度顺应。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扩大其影响力,显示其良好的宣传形象有利于与事件参与者建立起较为融洽的情感关系,使其消除抵抗心理、接受劝服。


  一是要保证警察的权威性。心理学研究表明,宣传者的权威性越高,就越容易使宣传对象对其宣传内容作出积极反应。首先,从法律法规上看,根据《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游行集会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法律、法规,警察是国家拥有武装和特殊强制手段的行政力量,担负着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对群体性事件具有执法处置权,具有与生俱来的巨大权威。其次,从处置实践上看,在处置过程中,警察的权威性表现为威慑以及使人信服。一般来说,警察越有权威,其影响力就越大,群众就越信从。警察的权力、地位、资历、威望都会对其权威性造成影响。显然,一名身居要职的公安领导干部及时到达现场,与参与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对话,其效果往往比一名普通民警讲话的效果要好的多。二是增加警察可信性。可信性是指宣传者在他所宣传的问题方面值得相信的程度。警察的可信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是要公正执法,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原因是多样的,但值得肯定的是当事人双方多多少少都存在一定的不对或失误之处。因此,在处置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不应刻意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客观地阐述评判事实,在与一方对话,对其处境表示同情理解时,积极主动地启示他们为对方进行“换位思考”,取得理解,达到共识。其次是要有诚信,一个有诚信的公安机关,就会具有很高的威望性,其所宣传的自然就会使人言听计从。因此,在处置中,公安机关必须要取得参与者的信任,要真心实意、言而有信,该说的不仅要说,而且要说深刻、说到位,不该说的一定不能说,尤其是不能为了一时事态的平息,而许无法兑现或不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空头承诺,更不能欺骗参与者,散布虚假信息,这一旦被发现,公安机关的宣传者形象将毁于一旦。三是要强调亲近性。亲近性是指警察在民族、籍贯、距离、情感、年龄等方面与事件参与者越亲近和相似,宣传效果就越好。这种亲近性会使事件参与者产生警察是“自己人”的想法,使事件的处理在“警察与大家的意见一致”的语境下进行,这样无论是警方的决策还是警察个人的言行就容易被事件参与者接受和认同。如在处置中,发现参与者中大多数都来自于某一地域,那么可以让来自同一地域的民警利用其具有共同的方言开展宣传工作,俗话说得好,“和尚不亲帽儿亲,  乡音入耳最中听”。又如,2002年6月中旬,黑龙江省密山市发生一起由接种育苗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经过专家诊断,确定为“群体癔病样反应”,许多接种疫苗的学生以及学生家长处于高度焦虑和紧张,为此,公安民警不顾自己的孩子尚在治疗之中,深入辖区,在表示同情和关怀的基础上,与学生家长促膝谈心,用自己的切身体会,引导学生家长正确看待此事。共同的处境,亲切的态度,平等的地位,感人的言行,使学生家长深受感动和教育,纷纷打消疑虑,放弃了不理智的打算和做法,促使这起群体性事件的和平解决。


  (二)科学设置宣传内容


  宣传内容是宣传者向受者传播并希望受者理解接受的信息。因此,公安机关的宣传内容设置得是否合理、恰当、有针对性、吸引力对于能否提高宣传效果至关重要。


  一是要有合理性。为了使宣传内容合理化,公安机关要尽可能弄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具体原因,充分调查、了解、理解事件参与者构成成分、主观心态及其利益诉求,宣传的内容和信息要与群众的利益诉求息息相关、环环相扣,避免无的放矢、空洞乏味,引不起参与者的注意。二是要有可实现性。当态度差距较小或差距中等的时候,受者容易作出不同程度的态度顺应,不容易出现抵抗心理;当态度差距较大的时候,受者容易把宣传的信息作为对立的观点,较少地出现态度顺应,而更多的出现抵抗心理。因此,公安机关要掌握参与者态度倾向和态度强度,合理运用“登门槛”效应实现适度的预期目标。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在宣传中应先提出与其态度差距较小的要求,使其依从,然后在此基础上,逐渐提出与其原有态度差距较大的要求,诱发参与者进行依从。三是要有启发性。宣传心理学研究表明,在宣传过程中,尽可能使控制意图显得不那么强烈,给予受者自主判断、自主反应、自主选择的机会,才有可能使他们认可宣传观点而较少地进行抵抗心理。在处置中,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调动参与者的理智,使其意识到宣传观点确实比其持有的观点更加持之有据、言之有理,结论确实无懈可击。比如在对聚众阻碍公路的群体性事件中,在现场局面和参与者情绪比较稳定的局面下,对参与者进行如下的提问:您的行为是否阻塞了交通、妨碍了他人?--您通过这种阻塞交通、妨碍他人的行为方式来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恰当吗?--(如果您认为这种行为方式不恰当)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方式才是合理恰当的呢······通过启发式的沟通交流,往往能够使参与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处,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奇效。


  (三)合理运用宣传手段


  宣传手段是宣传者把宣传信息传递给宣传对象的媒介。经过编码的宣传信息,以特定的信号形式通过相应的宣传手段传递给宣传对象。宣传手段是否及时有效、宣传渠道是否畅通无阻,决定了宣传对象能否完整地接收宣传信息,从而影响宣传效果。


  一是要适当重复。宣传心理学认为,宣传信息的适当重复可以增进宣传对象对这些信息的关注和理解程度,减少回避行为。所谓的“适当”重复是指对同一宣传观点、结论的重复次数和重复方式进行必要的控制。对于大多数的宣传对象而言,当他们对多次重复后的宣传信息已经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和充分的理解后,继续进行的重复宣传就完全没有意义了。而当宣传信息再以单调重复的方式多次出现后,人们对宣传者的反感和贬损就会大大增强。因此,进行适当的重复宣传,意味着必须经常变换论证角度,采用不同的论据、材料,利用不同的手段来反复提出同一种宣传观点、结论。新颖的、多样化的重复宣传,会比单调乏味的、老调重弹的重复宣传导致更多的态度顺应,造成较少的心理抵抗。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声音、文字、影像和电波等多种宣传手段进行全领域、高强度、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攻势。首先是要综合运用广播、电视、传单等多种手段展开宣传,做到现场宣传和纵深宣传相结合、文字宣传和声像宣传相结合,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努力营造有利于处置的浓厚舆论氛围。其次是要善于借助各方宣传力量,主动与当地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取得联系,加强宣传协同,真正使各个方面的宣传工作同一基调,同步展开,形成强大的宣传合力。


  二是要削弱声援。宣传学理论认为,在许多情况下,宣传对象对宣传观点的态度反应不是孤立形成的,而是在参照了周围其他宣传对象的态度反应或有关参照者的观点后形成的。当他们察觉其他宣传对象中的许多人对这一宣传观点进行了心理抵抗,或意识到他们的态度参照者持有与观点相反的观点时,他们就会较多地进行心助抵抗,这些大多数人或态度参照者的观点就成为了宣传对象的“声援”。因此,在处置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引起事件参与者的态度顺应,公安机关应设法削弱来自其他人的对宣传对象原有态度的声援。首先是“走进去”,找准事件的主要组织者,对其开展有的放矢的宣传攻势,使其态度发生变化,尤其要争取让他们中的转化者出面现身说法,更能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是 “请出来”,把原持不同观点的宣传对象适当分隔,以便削弱他们之问原先可能出现的相互支持和声援,抑制他们的心理抵抗倾向,分别“进攻”,各个“击破”。再次是在事件参与者相对集中的居住地域或工作单位展开宣传,争取其亲朋好友的理解和支持,帮助公安机关做好劝解工作,减少、消除不良“声援”的影响。


  三是标定形象。所谓标定,是指对他人的个人形象、品行所作的公开评定。由于人们的态度有表现自我的功能,因此人们对宣传的态度反应往往与维护、改善自我形象的考虑有关。当作出态度顺应有助于维护、改善自我形象时,人们会乐于作出态度顾应。反之,则会进行心理抵抗。如果宣传者用恰当的、良好的评语去标定宣传对象的形象、品行,就会引起他们的积极的态度反应;而有时不恰当的、略有贬损的标定也可以促进人们对宣传信息的态度顺应。因此,在宣传开始时,公安机关应尽可能根据对宣传对象的态度和个人特性的了解,对他们的形象、品行作出某种标定,以便削弱他们的心理抵抗,引起或激起态度顺应。如企业军转退休干部由于未能恢复“一个身份”(干部身份),落实“两个待遇”(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而引发的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的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在得到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后,作出 “省委、省政府领导们高度重视并已经在着手解决这个问题”的标定,这样的标定容易增加参与者的态度顺应;在这些参与者迟迟不愿离去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又可作出“脱了军装,本色不变,但我们这些不理智的行为难道就符合一名军人的本色要求吗?”的标定,这时许多参与者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后,反而会作出态度顺应,以表明这个标定是不公正的。


  注释:


  Crocker, J., Thompson, L. L., McGraw, K. M., & Ingerman, C. (1987). Downward comparison, prejudice, and evaluations of others: Effects of self-esteem and threat.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52, 907-916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96


  高文锦、马金旗. 公安边防部队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案例选评【M】,群众出版社,2006年:188-191


  作者简介:


  梁  成,男,河北廊坊武警学院军队政治工作学研究生。


  李红雷,男,河北廊坊武警学院军队政治工作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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