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出公安民警枪支使用困境
2014-01-15 10:13:12 作者 : 李海勇 来源 : CPS警装网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特点的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的专门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的历史使命。为保证公安民警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枪支管理法》授予公安民警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权利,《人民警察法》授予公安民警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了可以使用武器的具体情形。
但是在现实的公安工作中,我们看到更多的却是公安民警该开枪的时候没有枪、该开枪的时候不开枪、不该开枪的时候开了枪……。作为公安机关武装性质的直接体现--公安民警的枪支使用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尤其是当我们处在一个社会矛盾相对集中的关键时期,尤其是当我们处在一个“公安民警已经成为和平时期牺牲最多的职业群体之一”的关键时期,尤其是当我们处在一个犯罪形势严峻而多数民警却将枪支使用当作自己的职业“负担”的关键时期。
公安民警用枪的现状应该改善,也必须改善,这是切实提高公安民警战斗力的具体体现,也是公安机关改革发展的必然方向。过去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主要是放在如何改进训练方法、提高公安民警射击水平方面,但是笔者认为,单纯地改进训练方法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只有对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体制、枪支使用训练体制及枪支使用保障体制进行系统改善才能满足当前公安机关的实际需求,包括公安民警枪支使用资格的获取,枪支使用的日常训练及枪支使用的后勤保障、法律保障、理念保障等方面都应进行系统的改进。
一、严把入门关,在公安民警枪支使用资格获取方面严格要求
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依法、有效”。所谓“依法”,是指任何时候的枪支使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进行,绝不允许公安民警超越法律的授权使用枪支。所谓“有效”,一方面是指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坚决果断使用枪支,有效打击和震慑犯罪;另一方面是指使用枪支时要确保有效的打击特定的射击目标,有效保护群众和民警自身安全。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配备公务用枪实行资格审批制,对于审查合格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这是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枪支的门槛。《枪支管理法》中明确指出:“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因此要确保公安民警能够依法、有效的使用枪支,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射击技能的掌握及枪支使用的决定性训练等方面严格把关。
(一)枪支使用的法律法规必须全面掌握
枪支,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致命性武器。枪支的使用由于其致命的特性历来被各国法律进行严格限制,警察用枪也不例外。我国的《人民警察法》对公安民警用枪的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公安民警何时可以使用枪支,何时不得使用枪支,何时应当停止射击以及射击前、射击后的注意事项都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公安民警要依法使用枪支,首先就应该全面掌握怎样才是“依法”使用枪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是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的前提。
(二)实战射击技能必须全面掌握
枪支相比于警棍、催泪喷射器等警械而言,杀伤力更强的同时,使用也更为复杂,持枪的姿势、扳机的动作、射击的连贯性及射击心理都会对射击的准确性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但在民警实弹射击训练中,很多地方往往采用由保障民警统一压弹,射击民警只负责装弹匣、拉套筒、瞄准击发的训练模式,这种训练模式对民警而言起到的作用可能只有一个--打过靶,并不能满足实践性超强的公安实战工作的需求。
因此,要实现公安民警“有效”的使用枪支,必须要求公安民警在基础射击训练的基础上进行大量贴近公安实战的应用射击训练,以全面掌握实现“有效”使用枪支所必备的射击技能,这是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的保证。
1.基础训练
传统意义上的射击训练,包括枪支携带、据枪瞄准、精度射击等都应当属于基础训练的范畴。通过扎实的基础训练,可以使民警学习基本的枪支使用安全规范,了解基本的枪支性能,掌握基本的射击动作,体会基本的射击技巧以及提高保护枪支安全的能力。具体应该包括:
(1)枪支使用安全规范;(2)枪支携带训练;(3)持枪姿势训练;(4)瞄准训练;(5)扳机动作训练;(6)战术性更换弹匣训练;(7)7米、15米、25米精度射击训练;(8)防抢枪训练。
2.应用射击训练
使用枪支就意味着投入高风险的战斗,在训练中掌握基础的据枪、瞄准、击发技巧对于实战而言无疑是有用的,但在实战中仅靠这些基础技巧则是远远不够的。要想真正满足公安实战用枪的需要,公安民警在基础训练的基础上,还应该进行大量的符合实战要求的应用射击训练。具体包括:
(1)快速出枪射击训练;(2)限时速射射击训练;(3)暗弱光线射击训练;(4)隐显目标射击训练;(5)目标选择射击训练;(6)利用掩体射击训练;(7)枪械故障排除训练;(8)弱手射击训练;(9)射击心理素质训练;(10)PPC或IPSC综合射击训练。
(三)枪支使用的决定性训练必须全面加强
当前公安民警用枪面对的最大难题并不是开枪能不能打准的问题,而是在执法执勤中如何决定什么时候该开枪、什么时候不该开枪的问题。掌握了使用枪支的法律法规,掌握了使用枪支的射击技能,并不代表着公安民警就能够依法、有效的使用枪支,还必须将法律法规、射击技能与公安实战相结合,通过仿真模拟射击训练、模拟实战对抗演练来进行大量的决定性训练,这是公安民警用枪的关键。
公安民警是否可以开枪的决定因素不是来自于警察,而是来自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及其所在的现场条件。只是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可以开枪的情形,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现场符合可以开枪的条件,公安民警才可以使用枪支。而如何才能保证公安民警在纷繁复杂的执法过程中对此做出准确的判断,单纯的依靠民警的临场反应是不够的,毕竟枪支同警械、催泪喷射器及其他警用器械不同,一旦错误使用就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在枪支使用的训练过程中加强专门针对现场情形是否可以开枪进行训练的枪支使用决定性训练。
二、强化训练关,在公安民警枪支使用日常训练方面毫不放松
枪支使用在某些方面就像机动车驾驶,长时间不用技术就会生疏。为了提高公安民警的实战能力,公安部先是在全国开展“大练兵”,后又推广“战训合一、轮值轮训”训练模式,要求全面落实公安民警每年不少于15天的实战实训,各地公安机关的训练水平和训练质量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是作为实战能力最高体现的枪支使用水平却并不是通过几天甚至是十几天的集中训练就可以解决的,英美等国家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在警察用枪的日常训练方面都制定了详细的训练计划。在香港,每名持枪警察每年都要接受至少3次的实战射击集中训练,而且还要进行考核。公安民警的枪支使用水平应该是通过系统的日常训练来维持、强化和提高。
(一)完善射击场馆建设,为日常训练提供平台
由于枪支使用代表最高的武力层次,由于枪支使用代表后果的非常严重,由于枪支使用代表较高的实战水平,所以枪支使用的日常训练应当成为公安民警技战术培训的重点,而训练所需的射击场馆也应是各地公安院校及“战训合一、轮值轮训”基地建设及完善的重点。毕竟枪支使用训练不同于警棍、催泪喷射器等警械的训练,对场地要求非常高,香港警察学院本部占地面积虽然不大却拥有4个实弹射击靶场和2个进行决定性训练的小型练靶场,而内地的多数射击场馆建设并不能够完全满足日常训练的使用需求。
(二)创建完善的训练体制,为日常训练提供保证
枪支使用在某些方面又不像机动车驾驶,广大公安民警在公安实战中使用枪支的机率与驾驶员接触机动车的机率完全不成正比,但我们却不能因此而谈化枪支使用的日常训练,反而应该是由于我们日常实战使用枪支的情况较少所以必须在训练中进行弥补和加强,当然这需要一定的训练体制作保证。
1.将民警自行训练与单位集中训练相结合
在掌握了基本的枪支使用技能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应当允许民警在工作的空闲时间及业余时间自行进行枪支使用训练,并通过完善相关的射击场馆日常管理、训练用弹日常管理等管理制度以保障公安民警日常自行训练的可行性,最终将枪支使用的日常训练逐渐演变成一种公安民警的自发行为,变“要我训”为“我要训”。
2.将部门组织训练与单位集中训练相结合
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绝大多数的处置行动都需要团队作战、都需要小组协同,处置可能会引发枪支使用的行动也不例外,公安民警在使用枪支时对团队的依赖性要远远大于其他情形,因此在日常的训练中,应该专门针对与枪支使用相关的警组战术进行强化训练,而且由于部门、警种的特殊性,在枪支使用的要求方面也不尽相同,所以部门组织训练必不可少。
(三)制定严格的考核机制,为日常训练提供动力
训练不是目的,通过训练提高公安民警的枪支使用水平,保证公安民警的枪支使用水平能够满足公安实战需要才是关键。因此,在公安民警具备了枪支使用资格以后,还应制定严格的日常训练考核机制,对公安民警的枪支使用水平进行严格把关,并使其始终保持在高位,以应对随时可能面临的枪支使用需要。
三、完善保障关,在公安民警枪支使用保障体系方面提高认识
(一)后勤保障
1.枪支保障
公安民警的用枪水平与枪支类型分不开,当前公安机关配备的警用枪支包括“五四式”、“六四式”、“七七式”、“九二式”半自动手枪及正在试装的转轮手枪,枪支使用的技术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同一个警察使用不同类型的枪支所表现出的使用水平并不完全等同,半自动手枪与转轮手枪的差距更大。而且我国警用枪支与欧美等国家的警用枪支在适应警察执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公安机关有责任给公安民警提供适应公安实战、类型相对固定的警用枪支。
2.弹药保障
公安民警的枪支使用水平需要一定数量的用弹量来进行保障,单纯的依靠现阶段每名民警每年多则几十发少则十几发的平均用弹量并不能满足公安实战的需要。在香港,入警培训的每名警察的用弹量在六百发左右,任职后每年的日常训练用弹量也在六百发左右,显然在这个方面我们还有不小的差距。
3.装备保障
公安民警的枪支使用水平同样离不开枪套及其他防护装备的保障。在枪套方面,国际通行的方式是使用防卫型快枪套,该枪套在外形上按枪支形状进行压模,提高对枪支的包裹性;套扣开启方向与传统枪套相反,只需拇指按压即可实现开扣;为防止枪支从枪套内意外掉落,或被不法者抢夺,对枪支的插入及拔取方向进行限制,有的枪套内还设定了锁定装置;同时,为减少拔枪时枪套随拔枪动作而晃动,采取了紧贴式设计,基至还可根据腰带的不同宽度及厚度进行调整,这些设计增强了枪支包裹性、枪套稳定性,减少了拔枪动作环节,提高了出枪的速度,间接地提升了公安民警的枪支使用水平。此外,防弹衣、防护头盔等相关装备的作用也同样不容小视。
(二)法律保障
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但这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公安民警在具体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枪支主要参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了公安民警枪支使用的原则以及可以使用枪支、禁止使用枪支及停止使用枪支的具体情形,但同样也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同样缺乏操作性。比如第9条第10款规定了“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但具体什么情形算是“暴力袭击”,犯罪分子持刀持枪显而易见,但持棍棒、砖头算不算?空手算不算?实践中不好界定。所以应该进一步细化《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或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加强其操作性,能够让公安民警对什么时候可以使用枪支、什么时候不可以使用枪支做到心中有底。
(三)理念保障
笔者认为,要切实提高公安民警的枪支使用水平,改善公安民警的枪支使用现状,除了以上所述的训练、后勤及法律的保障以外,还需要在公安民警枪支使用的认识上进行跟进,过时的、落后的用枪观念会无形的束缚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的手脚,这也就需要所谓的“理念保障”。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及认识现状,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的“理念保障”应当包涵以下几个方面:
1.慎用“鸣枪警告”
当前公安机关的枪支使用管理及媒体的宣传给人们造成的一个误区是:使用枪支前必须要进行鸣枪警告。但找遍我们国家所有与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都无法找出它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的只是开枪之前要“警告”,而且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时还可以不警告而直接使用枪支。警告不能片面的认为就是鸣枪警告,纵观世界各国关于警察用枪的规定中也从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规定警察用枪之前必须进行鸣枪警告,甚至在美国及我国的香港地区,警察用枪之前进行鸣枪警告是违反操作规程的,是违法的。国际上通行的警察用枪之前的警告是口头警告而不是鸣枪警告。强调鸣枪警告通常会带来以下不利的影响:
(1)容易形成误伤。既然是警告,肯定是不能对射击对象进行射击,只能指向安全位置,而安全位置在射击场馆内好找,在错综复杂的执法现场并不好找,尤其是当公安民警处于四处高楼林立的“水泥森林”中进行执法时,鸣枪警告所射出的子弹往往会因为枪口指向或跳弹而形成误伤。
(2)浪费弹药。当前公安民警执法时所携带枪支的携弹量大多是5发,每一发子弹都是总携弹量的20%,每一发子弹都对能否击中射击对象制止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形至关重要,每少一发子弹就少了20%的可能性。
(3)效果适得其反。鸣枪警告的出发点是震慑罪犯,但在现实公安工作中能达到这个目的的情况少之又少,更多的情况却是本来跑得慢一点犯罪嫌疑人跑得更快了,本来只是拒绝阻碍公安民警执法的犯罪嫌疑人改为抢夺枪支了。
2.正确认识射击“致命部位”与“非致命部位”
在个别的公安民警使用枪支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例中,媒体舆论甚至是个别公安机关管理者有时会质疑:当时公安民警为什么没有射击犯罪嫌疑人的非致命部位。这种质疑是不合理的,对此笔者从法律层面及操作层面进行分析。
(1)在法律层面上。不管是《人民警察法》还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的前提要求都是“紧急情形”,而在“紧急情形”下还要要求公安民警对致命部位与非致命部位进行取舍根本不具备可行性。如果可以对射击致命部位与射击非致命部位进行取舍的话,往往就不是紧急情形了,也就根本不应该使用枪支了。
(2)在操作层面上。非致命部位通常是指手臂和腿部,而这些部位远远比身体的躯干部位灵活,射击难度远远大于射击致命部位,在实战中击中非致命部位的情况绝大多数是偶然造成而不是有意而为,但公安民警用枪是不能赌运气的,所以公安民警的枪支使用不管是训练还是实战都应该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致命部位进行射击,这也是各国警方通行的做法。而且由于使用枪支的目的是制止当时的紧急情形,绝大多数情况下射击犯罪嫌疑人的非致命并不能达到制止紧急情形的目的。
3.舆论宣传中慎用“当场击毙”
枪支属于“致命性武器”,这点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予以认可。法律允许公安民警使用枪支,就意味着法律接受公安民警依法使用致命性武器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的致命性后果,意味着法律可以接受因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枪支而引起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结果。但法律接受这种结果并不等同于公安民警必然将犯罪嫌疑人当场击毙,当场击毙带有明显的目的性,而这种目的性与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的目的性并不能完全等同。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的目的是制止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形,至于在制止过程中产生的犯罪嫌疑人受伤或是死亡的结果虽然法律都可以接受但却不是使用枪支的出发点,而当场击毙的目的则是一定要将犯罪嫌疑人打死,这显然与立法的本意不相符合。
作者简介:
李海勇(1977年~)男,重庆警官职业学院战术系讲师,现挂职九龙坡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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