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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首批执法记录仪投入使用 交通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2012-04-28 09:22:22  来源 : 红网



石峰交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邵军佩戴着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


  “您好,请您配合执法,执法记录仪将对本次执法进行录音、录像。”昨日上午,株洲市石峰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佩戴着执法记录仪,在响田铁路桥下开展摩托车整治行动。


  据了解,目前,株洲市交警支队首批执法记录仪已投入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将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同时可以解决执法中的纠纷,提供证据,为民警依法、文明、规范执法提供保障。


  上午9时40分许,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驶入响田铁路桥下,执勤民警当即示意摩托车靠边停下接受检查。可驾驶员没有要停下的意思,还加速准备逃离。执勤民警立即上前按住车头,并拔掉车钥匙,摩托车司机这才停了下来。


  随后,民警责令该驾驶员下车并将车推至安全处检查。“请您配合执法,因为你的一举一动都将被我所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全部记录。”民警指着上衣左侧胸前的执法记录仪说。


  知道自己的行为都被记录了下来,驾驶员刘某立即变得很配合。刘某交代,“我的车无牌也无证,一直以来都抱着侥幸心理,觉得躲交警能躲一次算一次,看来以后是难逃执法记录仪的法眼了。”


  株洲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执法记录仪是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统一配发的用于记录交通民警执勤执法全过程的音视频一体的摄录装置,含民警佩戴的执法记录装置、车载执法记录装置以及执法办案场所音、视频设备。首批购置了486台现场执法记录仪。


  执法记录仪首先将在现场交通违法查处方面进行使用,目前,各执勤中队都配备了执法记录仪。后期,还将在事故现场勘查、查验机动车、调查询问、事故调解等多个方面逐步实施,并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时,民警将先告知当事人,并摄录有效画面,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故意转换镜头,不得故意中断摄录。摄录资料至少将保存3个月,交通事故结案或人民法院判决用时超过3个月的,应保存至结案或人民法院判决之时,遇投诉、信访、逃逸等特殊情况的,应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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