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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用枪 法律应当先行

2012-05-07 15:05:39  来源 : cps警装网


  警装网讯:据《中国新闻网》报道近日,广东怀集一男子持扁担追打警察被击毙。警方称,冼副所长多次发出口头警告无效后,鸣枪示警,但董某仍疯狂追打,冼副所长在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下,被迫依法开枪自卫。董某中枪后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社会各界对处于社会管理一线,担负社会治安管理重任的公安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不少地方政府随意滥用警力以及小部分警员疏于律己,导致袭警事件频繁发生。警察本来是民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守护者,因此,广东警察开枪致死案也引起广泛的议论:面对“扁担袭警人”,警察是否有必要开枪?算不算正当防卫?是不是防卫过当?


  警察在涉身险地、遭到攻击时使用枪械防卫,不但在于保障自身生命安全,更是为了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但使用枪支,是警察权中最为极端和严厉的强制手段,是以损害相对人的身体健康权,甚至生命权为代价的,而且,抛开使用枪支的行为合法与否,开枪本身有时造成的社会后果,甚至远远超出了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或死亡,有时一起用枪事件被媒体广泛报道渲染之后,很可能导致警察和社区之间的对立,经久难消。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出现公共安全与秩序受到严重威胁、个人生命健康危在旦夕时,决不能使用。


  我国对警察用枪有着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判明有暴力犯罪行为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对一些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因此,警察使用枪械的前提必须是其生命正遭受危害,或者对方的攻击具有直接的威胁。除了穷凶恶极的暴力份子,在面对袭警事件发生,警察防卫性用枪时,必须针对攻击的种类与危险情形有所节制,开枪目的应当在于使攻击者丧失攻击能力,而不是追求一枪毙命。因此,在广东警察开枪致死案中,当对方使用扁担袭击时,我们的民警是不是可以采取擒拿格斗制服对方,可不可以射击对方的四肢部位,使其丧失攻击力?当然,这样的要求不是绝对的,考虑到对方是在运动之中,以及射击时的光线、地理环境等,对射击部位也不能过于苛求。


  平心而论,警察值勤间不容发,要在高度压力之下,保持清楚头脑、作出正确判断,谈何容易?要是遭遇正在作案的恐怖分子、肆意行凶的劫匪,警察畏首畏尾,不敢将责任一肩负起,损失势必无法挽回。因此,我们惟愿警察用枪的法律规定情形再细一些,再具体一点,比如何时对天警告性开枪,何时允许直接对嫌犯射击,何时可以射击嫌犯非要害部位,何时方能射击嫌犯要害部位等等。惟愿全国人大及时修改刑法,袭警入罪,司法严惩;公安部更应尽快修法,明确规定警察开枪须遵循目的正当,手段必要、限制妥当的基本原则,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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