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战术应用性培训模式运用方法
2014-10-13 10:13:12 作者 : 闫立新 来源 :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警务战术应用性培训模式,是指以培养应用已知的警务战术理论知识、基本的执法行动方法和以往的执法经验,解决现实执法行动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或未来执法行动可以预知的突出问题的能力为主线,来设计警务战术培训过程及其实施方法的策略体系。具体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警务战术应用性培训模式是在掌握一定的警务战术基本知识、技能和具备一定的执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在职警察培训的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二是警务战术应用性培训模式是以解决现实问题和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为出发点的,着眼受训干警的培训需求,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创新性;三是警务战术应用性培训模式是通过“执法时空浓缩”、“执法现场位移”、“实战情景模拟”的办法,在近似实战的背景下,进行教案设计、想定编写和实施训练的,贴近受训干警的执法实际,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一、要建立以受训干警为中心的节点式教学交往模式
目前,一些公安院校或基地实施运用警务战术应用性培训模式,应本着“以用为本,因用论教”和“自为研索,自求解决”的原则,根据执法行动的实际情景、实际进程和受训干警的实际情况,重点解决教学交往方式、教学方法选择运用和教学评价实施等问题。
警务战术培训的现状,基本上是教官按培训大纲的要求,根据统一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受训干警的特点和培训的信息反馈,对培训实施调节和控制,向受训干警系统完整地传授知识、技术和战术,受训干警则比较被动地接受知识、技术和战术。这在客观上过分强调了教官的主导作用,而忽视了受训干警的主体地位和主动性的发挥。教学交往主要是教官与受训干警群体间的双向交往,教学信息主要是由教官向受训干警单向传递,在这一过程中教官既是培训信息的发出者又是课堂交往的中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受训干警主动性的发挥和个性的发展,培训效率比较低,这种状况很难满足警务战术应用性培训对教学交往模式的要求。应用性培训的优势在于激活思维、激发潜能、生成能力,其关键在于对受训干警“动态的集体力量”的有效发掘,这主要取决于在教学信息共享的课堂独立环境下,受训干警自身能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使自身不断地得以发展。为此,警务战术应用性培训模式下的教学交往模式,必须以受训干警为中心建构节点式的教学交往模式。
所谓节点式教学交往模式,就是改变以往培训中以教官为中心,教官与受训干警群体间双向交往的模式,为以培训活动的各级组织单位为中心,组成各节点式的教学单元,各单元间、各单元内部的各受训干警间,在教官的协调和指导下,为解决教学问题,进行全方位、全时空和全员性的交流互动的模式。(如图示)此种交往模式的主要类型有:受训干警个体与个体;受训干警个体与受训干警组;受训干警个体与受训干警班;受训干警个体与受训干警区队;受训干警组与受训干警组;受训干警组与受训干警班;受训干警组与受训干警区队;受训干警班与受训干警班;受训干警班与受训干警区队等几种。其最大特点是,教官不在是培训信息的单纯发出者、执行者、监督者,而是使培训信息共享的组织者、参预者、增融者;是新知识、新观点、新技术、新方法的发现者、创造者和受益者。教官的功能不在是单纯的“传道、授业、解惑”,而是和受训干警一起实践、一起应用与创造。
以受训干警为中心建构节点式教学交往模式,一要营造平等愉悦的培训环境。首先,教官要努力成为警务战术实践应用型一品官,用实践的标准、实践的方法、实践的观点,去营造应用的氛围;其次,教官与受训干警,受训干警与受训干警之间要平等相处,切忌在受训干警中有“三、六、九”等之分,教官更不要为我独尊,动不动就发号施令,搞强制命令;再次,要允许受训干警出错,并给其改正错误的时间和方法。二要实施以受训干警各级骨干为领导的组训形式。首先,要创设适应警务战术实践应用的培训情境,让受训干警在近似实战的环境下开展训练活动;其次,要大胆培养和使用受训干警组织训练活动,不断提高受训干警的组训能力。三要以受训干警自主活动为基础。以受训干警自主活动为基础是应用性培训模式的关键环节,其核心内容是教员以受训干警为服务对象,以发挥受训干警自身的主动性、开发受训干警自身的潜力、促使受训干警实现自我发展为目的开展教学活动。首先,在培训活动中,应力求通过受训干警自身发现和解决问题来达到对知识、技术的理解和把握,从而有效地影响其行为,提高其创造力;其次,教官要对受训干警的自主活动进行必要的引导,培训内容是前人积累、后人精选的知识经验,推陈出新更不是容易的事情,完全放弃对受训干警的指导是不可取的。
以受训干警为中心建构节点式教学交往模式必须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实现由“唯师”、“唯上”、“唯书”的干警观向允许受训干警出错、鼓励受训干警质疑,充分发挥受训干警的主动性转变;二是实现由“以教官为中心,教官说了算”向“教官为受训干警服务”转变;三是实现由教官组训向受训干警组训的转变。
二、要采用以教学双方平等交流为主导的探究式教学方法
警务战术探究式教学方法,是一种教员与受训干警平等相处、共同开展培训活动、共同探索研究警察勤务实践的教学方法,其核心是教学双方交互使用教学信息探索研究问题。它的基本特征是,不受已有知识、技术的限制,教与学双方围绕新的知识点各自发挥自己的新见解、新方法。其优势在于激活思维、激发潜能、发展个性。有利于发掘受训干警“动态的集体力量”。 目前,符合警务战术探究式教学的方法主要有:示范--模仿式,这是一种通过教官的示范和受训干警有目的的练习模仿活动,使受训干警掌握技术、技巧,并使受训干警在模仿中进行应用、进行创造的培训模式,它是培养应用意识和能力所依赖的主要基础;引导--自学式,这是一种在学法和创法上,由教官引导受训干警主动学习的培训模式,是受训干警由“学会”到“会学”的关键环节和由“知”到“用”的中介;启发--探究式,这是一种通过教官创设问题情境、实践情境,以调动受训干警学习主动性为起点,充分发挥受训干警的能动作用,促使受训干警始终处于积极的思维状态掌握知识、发展智能、提高应用能力的培训模式,是培养受训干警应用意识和精神的主要方式;归纳--体会式,这是一种教学双方在对新观点、新方法和已有知识经验的收集、分析、加工的基础上,再进行体会、掌握的教学模式,是受训干警掌握应用方法,提高实践能力的关键步骤。
运用警务战术探究式教学方法应坚持多样化发展。坚持多样化发展是适应各种不同的警务战术应用性培训的需要,一种交流探究式的教学方法不可能呈现警务战术培训活动的所有因素和内容,只能依据一定的条件在应用性培训结构中发挥一定的作用。一种适合于各种警务战术培训的万能型教学方法是不存在的,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打破常规,不断探索,运用一切有利于潜能开发、个性发展的探究式教学方法。教员只有掌握足够数量的探究式教学方法并不断提高有效运用这些方法的能力,才能在培训实践中,根据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和受训干警的反应,随机应变,选择出适当的应用性培训模式组合,并为受训干警创设有利于接受的气氛或情境,从而促进受训干警身心各方面的健康发展,取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三、要实施以受训干警主动意识为牵引的自主性教学评价标准
这里所说的自主性教学评价,主要是指受训干警以现实应用能力的升成为目的,对自身在培训中所达到的学习与训练效果,以及辅助自身所达到的学习与训练效果的外在条件所作的自我评价。
要实现自主性教学评价,第一,必须围绕发展应用能力,调整、完善教学目标体系,改变已往培训以掌握知识和技术为目的,为以受训干警具有现实应用意识、行为和注重实践结果为目的。
第二,在评价方式上,要受训干警自评与他评相结合,以自评为主。受训干警既是开发自身潜能的主体,又是将外部教育影响内化为实战素质的主体。因此,受训干警必须成为教学评价的主体。受训干警自评是培养受训干警自我认识和自我教育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三,使用自主性教学评价要注意方法。选择恰当的评价方法,对于准确、及时、客观地实施自我评价和公正地收集、处理评价信息,提高评价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而言,自主性教学评价应遵循以下方法:一是在培训活动开始前,教官要明确评价的目的和方法,并提出要求,引导受训干警进行自我评价;二是在教学活动中,要过程评和阶段评相结合。过程评要以受训干警自评和受训干警互评为主,以教官个别评为辅,并以非书面的形式实施。受训干警自评要依据培训目标、要求和评价指标进行,主要是通过自身学习活动的实施,判断和衡量自我现实应用的意识、行为是否符合或在多大程度上达到预定目标。受训干警互评主要通过学习、训练竞赛、评比验收、分组练习等方式,比较鉴别、评判事非,进以认识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教官个别评是教官在个别指导时,对受训干警个体进行形成性评价,目的在于调控和改进受训干警的行为方式。阶段评应以教官和队长非书面评为主,以受训干警书面评为辅。教官评具有全面性、客观性和权威性;队长评可使队长了解培训活动的需求,保持培训的一致性、连续性,促进受训干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教官积极热情的工作;受训干警书面评是受训干警自身对本阶段学习情况的鉴定,目的在于总结和提高。
第四,使用自主性教学评价要注意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以量化管理、批评、表扬、讲评代评。有人认为,量化管理、批评、表扬、讲评就是评价,这种认识有很大的片面性。培训评价是对事物的价值判断,表达方式较多,量化管理、批评、表扬、讲评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表达方式,二者有联系,更有区别。二是注重对学的评价,忽视对教的评价。有人认为,对受训干警实施评价,可调控他们的行为,促使他们自我调节、自我完善,从而达到预期的目的,对教官评则意义不大。其实,通过受训干警对教官的教学行为进行评价,可使受训干警在交流中认识自身的不足,增强平等感,有助于主动性的发挥。同时,可促使教官不断改进教学过程,促进教学效果的提高。
因此,战术教官在警务战术培训过程中,应本着“以用为本,因用论教”和“自为研索,自求解决”的原则,根据执法行动的实际情景、实际进程和受训干警的实际情况,重点解决教学交往方式、教学方法选择运用和教学评价实施等问题。
作者:闫立新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警察训练系讲师 )
主要研究方向:警务战术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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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警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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