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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的几点想法

2012-08-16 10:29:33  作者 : 李国平 戴曾  来源 : 东方法眼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设经历了复杂的发展历程,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法院设法警、省级人民法院设法警若干人”,但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的规定,至1956年5月,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国家人事局联合下达通知,决定自1956年7月1日起将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列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1979年1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再次规定“各级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从法律上正式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证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长期以来,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着队伍的发展,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下面就关于现有的司法警察体制谈几点看法:


  一、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健全管理机构,理顺队伍管理体制。


  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根据以上规定,各级法院相继建立了总队、支队、大队,职级规格均为院党组直接领导的二级部门。但是,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没有设立司法警察局,而是把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权,放在政治部的警务部,职级规格相比院二级部门还要低半格。这导致司法警察队伍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正规、权威的管理机构,管理权限不够,管理力度偏软,“双重领导、编队管理”难以落到实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地位和作用,影响了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二、通过各种途径为司法警察队伍增加编制,扩充辅警,以顺利完成各项任务。


  长期以来,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其人员职级纳入全院范围统筹考虑。这样做,在各级人民法院职数长期紧缺的情况下,法院领导普遍向审判部门倾斜,在职级晋升方面普遍倾向审判人员。这是个长期存在的老问题,职级上不去,司法警察普遍感到没有出路,工作积极性严重挫伤。长此以往,严重影响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和发展。新招录的司法警察也积极地希望通过司法考试转成法官后提升自己在法院的地位。为解决此问题,已经有人大代表建议中央考虑到司法警察队伍准军事化队伍的特殊性质,为司法警察队伍单独核定和下拨职数。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行死刑是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卫执勤任务范围的规定》,自1995年起,全国武警部队不再承担执行死刑任务,陆续交由当地人民法院直接承担。截至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司法警察队伍已经承担了执行死刑任务。执行死刑工作需大量警力,每执行一批死刑一般用警40至70名,有时甚至需要动用上百名警力。但是,以2007年统计的数据为例,全国法院在编正式司法警察仅有27974人,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执行死刑任务的需要和其他正常职能作用的发挥。另外,由于编制不足,在提押被告人的时候司法警察人数只能勉强与被告人数相同(有的地区甚至少于被告人数)而无法做到两名司法警察提押一名被告的要求,迫于无奈,地方法院大量聘用临时工履行法警职责,带来诸多负面隐患。为解决该问题,建议司法警察队伍增加编制、扩充警力。


  在现阶段可能拿不出那么多编制的情况下,那么我们也就可以像香港学习扩充专业的高素质的辅警队伍,香港警察的工资福利在所有公务员中是最高的,不仅享有很高的工资,也享有各种的津贴和福利,如医疗和牙科服务(警察和家属都可以获得医疗服务)、休假及休假旅游(警察在4年内享受180天的全薪假)、教育津贴(最多可申请4名子女的教育津贴)、警察津贴(如生活津贴等)等,所以,请一名警察要花很多的钱,所以,香港警务处另外又聘请了3800多名辅警(相当大陆的协警)香港的辅警和大陆的协警不一样,大陆的协警大多是全职形式,但香港的辅警却是兼职形式,香港对辅警的招聘和正规警察一样严格,要求应聘辅警的人员必须要有固定职业,如公务员、工人、职员、经理、教师、大学生等,他们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到辅警队服务,工资方面按小时计算,做一个小时的辅警工作就得一个小时的工资,福利方面只需要给他们买一份人身保险就够了,这样,既可以减轻警队的压力,又可以省下很多钱。虽然并不是完全要像香港警察学习,但是香港警察的做法确实有许多地方值得学习。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执法权问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行使的执法权是有限的警察权,公安人民警察的警察权是以“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其内容涉及到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内容,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权是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的,而且仅仅涉及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因此,对于14年未作调整修改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进行修改于今年正式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笔者认为14年改动一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相较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调整修改的幅度太小,很多条款以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司法警察执法条款,例如: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警用装备、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整个条例没有规定现行的司法警察需要配备那些警用装备,设施。例如南方某城市,下辖九个基层法院,提押被告人时九个法院的司法警察所佩戴警械的方法就有九种之多,有的带四大件,有的带六大件…佩戴的方式顺序也各不相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也是人民警察,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期间携带“八大件”司法警察也应当严格按照要求配齐“八大件”。还有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主要根据法官的指令履行职责;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但只能检查携带的包,或者用金属探测仪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但具体采取的措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警察是否享有公安警察的一些强制措施不明确;对在履行职务时,可采取的强制手段范围,何种情形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或使用武器不明确,不宜操作。


  从执法的角度考虑,应当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一是要依法执法。依法执法就是要执法有据。前文已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的“八项职权”以及“四个规则”以及新增加“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命令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等一些法律法规,是司法警察执法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二是文明执法就是要牢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把一切执法活动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实际行动,特别是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十分重视尊重和保护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既严格执法,又文明执法。但是文明执法不代表一味的退缩避让回避来解决问题,公检法司本来就是国家暴力机构审判机关,是强制力量,现在全国都在搞“和谐”社会,一旦因为“和谐”导致法官该判的案件不依法来判或者轻判,这样就有损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所以笔者认为“和谐”只能适用于政府窗口单位为民办事的单位而不适用于法院,法院是国家最终审判机构,白就是白、黑就是黑,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地方。


  那么在现行的司法警察体制内如何能在既要文明执法又要严格依法执法的情况下完成任务,笔者认为:


  1、加强教育培训,增强维权能力。在转变思想观念的同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要求,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增强技能和体能。值庭、看管、押解、安检“四个规则”既是规范司法警察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有效屏障,必须在警务活动中得到认真贯彻。除此之外的一些执法活动目前尚没有相应的“规则”可依,也应当结合工作实践,加以总结提炼,形成可操作的“规范”。要通过培训,使司法警察具备警务保障的技能、相关法律知识和过硬的体能,在遇到不法侵害时能够机智果断、应对自如、正当处置,努力实现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统一、有效执法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相统一。


  2、加强法制宣传,营造执法环境。之所以发生恶意诬陷和暴力袭警、侵害司法警察执法权益问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民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侵害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数次开庭接触的被告人都是妨碍公务打伤警察的,但是这样恶劣的行为还可以取保候审,这是笔者作为一名司法警察心寒的。因此,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使每一位公民都能选择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遵守法院庭审纪律,尊重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即使有什么不同意见和看法,仍然应当通过正当的渠道和程序反映问题,切不可违法行事,既伤害别人,也伤害自己。同时,对一些严重侵害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事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并且作为反面典型加以宣传教育,以达到震慑的效果。


  3、成立维权组织,维护正当执法,转变思想观念,增强维权意识。作为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要从维护国家司法权威的高度来认识维护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重要性,当好司法警察的坚强后盾,遇到侵害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问题时,要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样保护司法警察的正当权益,特别面对一些恶意诬陷和暴力袭警行为,要想方设法对司法警察予以保护。广大司法警察自身也应当增强维权意识,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一旦自身正当权益遇到侵害后,要及时向组织和领导反映情况,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得到组织和领导的最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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