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构人民法院司法安全体系的几点设想
2012-08-21 09:38:36 作者 : 濮振新 来源 : 光明网人民法院的司法安全,是确保立案、审判、执行、涉诉信访以及与安全相关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在正常有序的环境下展开,以及确保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就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安全形势看,司法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案件当事人或是有目的的犯罪嫌疑人因对案件裁判不满或未能达到自身目的时,仇视国家审判机关实施破坏活动的各类伤害事故频频发生,致使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造成重大伤害,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又随着国家对行政拆迁工作方式的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的拆迁工作将改由人民法院进行,法院成为了社会矛盾的交叉点和集中点,拆迁案件当事人将矛盾和不满直接指向了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现有的安全保障体系对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存在严重的缺陷,一方面是当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法官需要审理大量的案件,工作十分繁忙,主要精力投在案件的审理上,安全防范意识易被忽视,有些工作人员为节省时间或方便,让案件当事人直接引入办公区处理案件的相关事务,从而种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领导苦于经费或编制问题,动摇了投入安保力量的决心,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安全保卫力量薄弱;再次是领导忙于法院的审判及审判管理工作,对安保工作不能投入更多的精力,安全工作出现不规范或苗头性问题时管理不力。安全隐患逐步在显现,安全正日益受到挑战。对此,有关部门和上级法院已经意识到了司法安全问题,如某省高院2011年度出台了《全省法院司法安全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指导规范该省各级法院安全保障工作,但从实际执行和履行情况看,该办法体系完全,但只具有指导性意见,无实际操作性。近两年来全国部分法院相继发生了多起伤害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的严重事件,教训十分惨痛,作为一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笔者深为法院当前安全形势忧虑,认为要架构完整的安全保障体系,急待政府行政制度大力支持的同时,要完善制度建设,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对如何架构司法安全体系谈几点想法。
(一)严格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1.司法警察部门。现行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规章制度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四个规则”、“四项制度”、《强化刑事被告人“十必须十严禁”》等一系列法规对司法警察执法行为都做了详实的规定,并把安全防范作为重点加以突出。因此,进一步加深对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的基础工程。只有在实际工作中以这些规章制度为依据,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安全防范才会有保证。对于警队的各级领导来说,就是要始终把落实安全防范作为一项重要事情来抓,加强对干警的安全防范教育,做到每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讲评,并自觉带头遵守各项安全防范制度。
2.审判业务部门。当前存在的问题是:(1)措施不明了。各级法院都制定了详尽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虎头蛇尾问题,有些措施的执行甚至停留于纸上,干警对措施的有无不甚清楚。(2)执行力不强。即或领导大会小会都讲安全问题,但是听得多,执行的少,有些干警前讲后忘,安全意识淡薄,对执行制度和规定十分漠视。(3)法院重视对审判管理绩效考核,且力度越来越大,鲜见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或管理考核,说明法院还是侧重于审判或审判管理工作,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安全保障的力度。(4)管理权属存在问题。法院工作人员对法警或聘用法警在管与被管的问题上存有误区,法警或聘用法警执行规章制度严格时,法院工作人员认为不方便,轻者对法警微有言词,重者责骂法警,出现法警该管而不敢管的现象。
全体干警要加强学习,共同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自己工作环节不出任何问题,注意发现安全管理漏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齐抓共管,严密防守,从而形成安全防范良好工作局面,从源头上确保安全。
(二)细致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安全防范中所发生的问题警示我们,防范不细是导致问题发生的直接原因。如某法院发生人犯脱逃就是疏忽了关好一道门,又如某法院当事人将刀片带进法庭,导致出现严重的安全问题,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安检时把关不细所致。“细节决定成败”,从某种程度上说,对于司法警察来说意义更为深刻。这种“细”主要指:一是制定措施要细。各级警队在制定安全防范预案措施时一定要深思远谋,不可因循守旧,要把可能出现的情况都考虑进去,特别是执行重大警务任务时,要精心制定多套执行方案。二是执法过程要细。几乎没有一个犯人是不想脱逃的,只不过是没有抓住机会。这种机会决不能发生在因司法警察安全防范不到位而造成。因此,法警在执行任务中要把细致入微贯穿于整个执法过程,做到“三牢”即戒具要戴牢、犯人肘部要抓牢、视线始终要盯牢。安检和三次搜身要检查到边边角角,确保不留死角。如某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在安检时,发现外型酷似一把梳子但实为刀具的凶器,终被查缴,避免了意外事件的发生。三是遇有特殊情况时处理方法要细。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特殊或突发情况,如司法警察执法中面对患有特殊疾病或年纪比较大的当事人时,切不可对待与其他普通的当事人一样,要细心观察其动态,根据其特殊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处理方法,在情况不明、处理没把握时,应及时请示报告。
(三)明确落实安全防范责任
一是要强化安全防范人人有责的意识。安全防范工作与人民法院每个干警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仅仅依靠司法警察职能部门是不可能完成好的,需要全体人员群策群防,共同努力。就整个法院来说,必须理顺各部门安全防范方面的职责范围。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安全形势分析会、情况通报会、联席会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总结讲评安全防范工作。法警队作为职能部门应主动与业务庭的沟通,做到信息互通、对策共谋,隐患早除。二是安全防范要责任到人。实践证明,司法警察执行每项任务,只有职责明确了,才会增强责任感,才会尽心去做好工作。有的法院通过实行警长制,缩小了管理单元,强化了警长的职责,使安全工作有了很好的保证。不少法院对重点部位(如安检、立案大厅、审判区、羁押室)的安全防范工作,配备了责任心较强的专职法警,做到了定岗定人,有效地推动了安全防范工作健康发展。三是安全防范奖罚要分明。安全防范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它是司法警察工作的“保底工程”、“及格工程”。为了做到保底和及格,就必须有一套严明的奖惩措施,有了成绩可以少讲点,但工作中发现了问题,不论大小,可不能不讲。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板子就打在谁身上,绝不能讲人情,讲面子,好人主义,人为地降低工作标准。在严格奖惩方面,如实行量化管理考核,细化奖惩细则,把安全防范落实情况与干警的职级警衔晋升、评功评奖等直接挂钩,会由比较明显的收效。
(四)全面构建安全防范软硬件体系
1、重点抓好司法警察教育训练。通过严格正规、行之有效的训练来提升司法警察执法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一是打牢体能、技能等基础性科目的训练。认真贯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中院法警支队下发的年度训练计划,不折不扣地完成训练任务,做到不跳训、不漏训。通过训练,确保法警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体能素质和扎实的技能基础。二是强化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司法警察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已是迫在眉睫的任务,这种能力只有通过科学的训练才能达到,否则再完善的预案,最终也只能流于形式。训练一定要有带有实战背景,不能搞花花架子。如针对提押途中囚车被围,人犯被劫持、人犯发生自伤自残、旁听人员轰闹法庭、当事人聚集法院缠访闹访等情况,司法警察部门应组织干警进行处置演练。应着重在如何组织指挥、迅速出警和快速形成战斗力上下工夫,培养警队协同配合处置突发事件的联动作战意识,切实保障对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自如。为此,可以加大特殊科目的训练力度,如擒拿格斗、射击、警棍、盾牌等训练,通过这种训练,培训一支具有比较过硬的应急小分队,随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软件体系另一重点就是加强内外联动体系建设。目前,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权的范围与公安民警相比还比较窄,强制措施也比较单一,如一些当事人在法院无理取闹或多次缠访或进行不法行为时,受法警的执法范围权限的界定,制止和劝说往往难以凑效,这就需要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有条件的情况下,实现与公安机关的社会监控网络的互联,保持信息畅通,实现资源共享。在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遇到困难和阻力时,要借助公安机关来共同完成。
2、完善警用装备建设。只有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与精良可靠的警用装备有机结合,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安全防范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应付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工作效率和安全系数。近年来,部分法院领导十分重视司法警察硬件建设,单位投入了相当多的经费,规范了“四专两室”建设,统一更换了比较先进的安检设施,给囚车配备了GPS定位仪等等,这些为司法警察防范工作筑起了一道安全屏障。但随着安全形势的复杂多变,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越发需要司法警察队伍树立科技强警的理念。具体地说,就是要把一些先进警用装备大胆运用到日常工作中来提升保障的安全系数,如比较先进的电子脚扣、外射网枪、切割机、防爆毯、防弹背心等装备,就能对犯罪分子起到了很大威慑作用,充分展示了法警的威严又保证了安全。在安检方面,可以加装酒精测试仪,对那些酒后企图进院旁听或欲来法院闹事的人员拒之门外。在院内外安装了红外探头摄像,审判区所有的门都使用电子门禁,重点要害部位装有红外线报警器,这些先进装备和设施为安全防范做好了硬件支撑。
(五)完善安全防范人员配备
各级法院负责门卫执勤的人员有的是法警,有的是聘用的保安,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年龄偏大,安保力量薄弱、整体水平参差不齐。此外,各级法院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警察编制数量不足的问题,警力不足和各业务部门用警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现有警力维持正常的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都难以保障,让司法警察部门再抽调警力去从事民商事开庭保障、外出查封、保全、冻结、扣押、法庭驻警、机关安全保卫、安全检查等等大量的勤务保障工作,势必会造成刑事审判保障警力减少,不能按规定比例配备警力,有可能会造成顾此失彼,酿成更大的人犯安全等重大隐患。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法院要在队伍建设上动脑筋,在现有司法警察编制配备一时难以到位的情况下,通过公安部门招聘一定数量的保安作为司法警察的辅助力量,逐步形成以法警为主导、保安为补充的安保力量。通过安保队伍的整合,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可以成立安保机构专司人民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安保机构归口司法警察部门管理、教育和训练。法警队可以通过必要的培训不断提高安保人员的素质。另外,安保人员待遇也需要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目前的安保人员工作不仅存在相当的人身危险性,而且需要担负夜间值班等工作,相当辛苦,因此提高安保人员待遇也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总之,笔者认为要将司法安全保障作为当前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法院审执结大量案件以及诉讼费的收取固然重要,但法院工作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比上述工作更重要,面对当前司法经费和编制紧张局面,统一认识,一定要把司法安全作为首要工作来抓,彻下决心解决根本问题。就比2011年国务院为确保铁路旅客运输安全,对京沪高铁运营时速由每小时300公里下调至每小时250公里一样,生命权才是硬道理。因此随着司法安全防范工作的越来越艰巨,唯有不断探索和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安全防范工作新思路,提高司法警察的安全防范工作水平和能力,为法院构建起司法安全防范的铜墙铁壁,保证审判中心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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