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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警察”不是简单的机构合并

2012-09-04 09:39:14  作者 : 张涛  来源 :


  9月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正在审议的《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拟设“城管警察”,引起舆论高度关注。该《条例》规定,公安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或是派出机构协助城管执法,比如设立“城管警察”。理由是“在调研过程中普遍反映城管没有人身方面的强制权力,执法受限很大”。


  由警察来充当城管执法主体,效果应该毋庸置疑由此不仅意味着执法资格得到了保障,同时意味着执法者要直面更多外界监督,而不能每每以“临时工”之类说辞来搪塞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现有的警察人数够用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所以杨立勋委员提出,将现有巡警、城管执法队员编入城管警察队伍。如此简单的“整合”思路,不免给人留下了丰富的想象空间。


  毋庸讳言,城市管理本是一种建设文明的工作,然而某些城管的行为本身却并不文明。不难想象,在执法资格并不明确的前提下,某些城管尚且“仗势欺人”,倘若变身为正规警察,本着“从根本上打击暴力抗法”的目的,他们岂不是将更加有恃无恐?


  具体到组建“城管警察”这件事,警察当城管本身并无争议,而城管当警察则大有商榷的余地。倘若“城管警察”真的付诸实践,警察队伍势必需要扩充,在公务员逢进必考已成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城管岂能就这样轻易地突破制度底线?如果城管未经公务员考试而直接变身警察,不仅意味着将要大批增加财政供养人员,同时也是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种严重破坏。更为实际的问题是,如此不惜以违法为代价得到的执法者,还能不能客观准确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城管警察”绝不是两个机构的简单合并,既然是强调警察担当城管执法的主体,所有人员配备首先就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有鉴于此,扩充“城管警察”的前提应该是,遵循公务员法的规定,在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基础上面向社会考试录取,城管人员可以作为普通报考者参与其中,而不能凭借机构的名称“近亲繁殖”。只有这样,才能致力于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而不是一开始就错误地偏离了方向,给人留下批评质疑的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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