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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遇4类情形可使用防卫器械

2012-09-07 10:24:52  作者 : 刘青霞  来源 :


  《自治区校园保安管理工作规范》出台


  保安遇4类情形


  可使用防卫器械


  今后,新疆中小学、幼儿园的保安员须以男性为主,保安员在执勤中,如遇现行违法犯罪行为,经警告无效,可使用防卫器械。


  自治区综治办、教育厅、公安厅近日联合制定出台了《自治区校园保安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校园保安性别、防卫器械使用要求等进行规范。


  昨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了解到,该《规范》适用于自治区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保安管理工作。


  该《规范》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不少于4名的标准配备专(兼)职校园保安。


  校园保安在执勤中遇下列情形之一,可使用保安橡胶棍、钢叉等防卫器械:对现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警告无效的;校园内发生个体或群体突发事件,且有过激暴力行为的;校园保安受到袭击,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危害校园安全秩序和校园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为校园保安配齐保安橡胶棍、钢叉、防刺服、防暴头盔、防割手套等防卫器械以及必要的通讯设备、救护器械等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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