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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开枪事后报告制度 规范警察依法持枪

2012-10-10 08:10:32  来源 : cps警装网


  本网综合整理:近日,网传河南温县(焦作市)一名小偷在逃跑时被县公安局副书记4枪击毙。对此,温县警方在通报中称,犯罪嫌疑人在逃离途中挤撞追捕警车,并且持砖袭警,在鸣枪警告两次无效之后,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李世轩开枪将其击伤,犯罪嫌疑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这是继盘锦枪击事件后,又一起备受关注和质疑的警察开枪事件。回顾整个开枪事件,大家关心的是警察滥用武力的担忧,毕竟人命关天,不是小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开枪,仅针对法定的15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比如,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也就是说,警察运用武器,仅适用于已经严重威胁到公民安全、社会安全的暴力犯罪,且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即使在前述紧急情行下,警察也需要先警告后动用武器。


  如果温县警方认为开枪属正当执法,是理直气壮的事,就应该坦然接受公众监督,主动披露信息,不要等到网民散布半真半假的信息,闹得沸反盈天后,才出来回应。可遗憾的是类似的案件发生后警方都没有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做出通报,盘锦枪击案如此,击毙悍匪周克华更是如此。正因为重要信息的公布延迟,导致类似枪击案的种种传言甚嚣尘上,让警方的工作因此处于被动。


  其实,警察持枪执法,事关公民生命安全,各国立法对此都十分慎重,往往规定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如我国公安部门针对不同警情规定了分级使用武力的标准。即便如此,由于开枪事件往往事发突然,警察的心理素质、反应能力参差不齐,对开枪行为的必要性、合法性的判断,往往必须经过事后的调查才能判明。


  因此,严格的事后报告和调查程序,是监督警察开枪行为的重要方面。在香港,不仅对警察的开枪行为要求事后报告和接受调查,对拔枪、举枪行为也同样有要求。除此之外,警方还建有完善的信息通报、媒体沟通机制及对开枪警察的心理干预机制。正是将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相结合,才努力保证警察武力不被滥用。


  我国亦规定了警察开枪的事后报告、调查制度。如应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由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但遗憾的是,在我国相关立法及警务实践中,对于开枪事件的事后处置仍然失于粗疏和草率。勘验、调查工作仍由案发地公安机关负责,导致人们对警方是否存在“偏袒”,调查结论是否客观、公正产生疑虑。至于及时公开信息、实施心理干预等,也做得不够。


  每一起警察开枪事件都牵动人心,如果警方能够及时公布案情、回应公众质疑,则又是修补警民关系、赢得信赖的契机。警方执法,公众自然拥护;警方开枪,公众也有权监督。警方应坦然接受监督,并及时公布真相,不要落在传言后面,让每一声枪响都经得起公众的质疑与时间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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