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15”殴打他人案看警用催泪喷射器的正确使用
2014-01-02 10:13:12 作者 : 崔海龙 魏海亮 来源 : CPS警装网一、基本情况
2011年10月15日19时许,晏旭明在某县幸福旅馆旁的“猎豹”网吧门口碰到其妹晏翠萍,晏翠萍告诉晏旭明,她男朋友程洋暗地里和一名叫王婷的女孩交往,要求晏旭明教训他们。晏旭明听后,便答应晏翠萍请求,并和晏翠萍、张乐(晏翠萍的朋友)一同前往该县南陵广场寻找程洋。到达南陵广场后,三人看见程洋和王婷在广场南侧,便冲上去殴打两人。殴打过程中,晏翠萍递给晏旭明一把刀,晏旭明用该刀捅了程洋小腹一刀,并刺伤程洋左脚。附近群众见有人打架便立即报警。110指挥中心接警后,要求南陵广场附近交巡警平台派出警力前往现场进行处置。
二、处置过程
该交巡警平台接到出警指令后,立即指派民警钱某、赵某、王某,协勤姜某前去处置。四人到达现场后,民警王某、协勤姜某迅速对人群进行了疏导、控制。与此同时,民警钱某大声喊话要求晏旭明立即放下刀、停止殴打行为,但晏旭明不听,仍不管不顾地殴打程洋。见此情景,民警钱某便用随身携带的催泪喷射器在距离晏旭明0.5米的距离向其面部喷去,但没有溶液出现。民警钱某连忙摇晃催泪喷射器数下,对准晏旭明面部持续喷射长达3秒。晏旭明被喷后感觉面部不适、疼痛难忍,遂大声质问民警钱某向他喷了什么?民警赵某见此情景,大声喝道,“不要乱动”,并在民警钱某的掩护下,迅速上前对晏旭明实施控制。晏翠萍、张乐见晏旭明被制服,也停止了对王婷的殴打。民警遂将晏旭明、晏翠萍、张乐带至公安机关,将受害者程洋、王婷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三、案例评析
(一)成功经验
1.闻警而动,出警迅速。
“闻警而动,出警迅速”是战术快速反应的基本要求。“快”就能赢得战机,达到事半功倍的处置效果;“慢”则会贻误战机,给社会留下隐患。此例中,民警接到出警指令后,3分钟左右即到达现场,此时犯罪嫌疑人还滞留现场,民警出警符合战术“快”的要求。
2.疏散及时,控制有效。
案发当日为周六晚七时,广场上人群聚集。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民警王某、协勤姜某首先对周围人群进行了疏导、控制,使人群和处置现场保持了一定的距离,这不仅保证了群众的安全,也为后续处置赢得了空间;其次,处置民警对案发现场采取了弧形站位形式,有效控制了犯罪嫌疑人和事发现场,为下一步处置行动争取到了主动权。
3.分工明确,前期处置适当。
从本例的处置过程看,处置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民警钱某、赵某控制犯罪嫌疑人晏旭明;民警王某在与协勤姜某共同对现场群众进行疏散后,能够迅速转向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晏翠萍、张乐的控制。
同时,本例民警的前期处置行为也是适当的。民警钱某在大声喊话要求晏旭明“立即放下刀、停止殴打”行为无效后,能够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判断,及时使用催泪喷射器对晏旭明殴打程洋的行为进行制止。民警钱某使用制服性警械催泪喷射器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不足之处
1.距离过近,存有隐患。
警用催泪喷射器的有效喷射距离是4-6米,喷射的最佳距离应距喷射目标1-2米。距离太远,喷射的效果减弱;距离太近,喷雾会对喷射目标的眼睛造成永久伤害。民警钱某使用催泪喷射器时距离违法犯罪嫌疑人晏旭明过近,仅为0.5米。另外,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民警钱某在使用完催泪喷射器以后,并没有离开原来位置,若此时,喷射目标凭借记忆向民警所处方位实施进攻,由于双方距离过近,民警无回旋空间,易出现民警人身伤害情况。
2.喷射前没有对罐体进行摇匀。
由于运输、储存、温度等因素的影响,催泪喷射器罐体内的溶剂可能不均匀,若使用前不对罐体进行摇匀,可能会出现喷嘴堵塞、影响喷射的现象。因此,我们建议民警在喷射前(或出警前)应用力摇匀罐体,以免出现本案中催泪喷射剂在使用时没有出溶剂的情况。
3. 喷射持续时间过长。
常见的警用催泪喷射器包括CS(邻氯苯亚甲基丙二晴)和OC(一种从红辣椒中提炼成的天然辣椒素)两种。其对人的刺激作用有临界、骚扰和不可耐三种程度。在临界程度时,人体可以感到、闻到它的刺激作用;在骚扰程度时,人开始感到坐立不安;而在不可耐程度的时候,人的行动受到严重干扰,产生一定要摆脱这种环境的想法。
实战中,警用催泪喷射器的喷量是每秒131毫克,已经是不可耐浓度的40多倍。本例中,喷射持续时间长达3秒,可想喷射目标面部的难受程度。根据《条例》第四条“最小动用武力原则”以及“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的考虑,建议每次喷射时长为1秒钟或少于1秒钟。当然催泪喷射器的效果会因个体不同以及是否喷入喷射目标的眼睛、鼻孔、嘴内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喷射后民警应迅速离开原来位置,与目标保持安全距离,进行观察,以决定下一步采取何种行动。
4.言辞警告应贯穿使用催泪喷射器的整个过程之中。
按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满足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前,应进行警告。本例中,民警钱某在使用催泪喷射器前,对犯罪嫌疑人晏旭明警告道“立即放下刀、停止殴打行为”。但是按照《条例》第四条所蕴含之意,言辞警告应贯穿于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整个使用过程之中。具体说来:
(1)使用前应表明身份,告知对方,警察要做什么。如:“警察,别动,否则使用催泪喷射器。”
(2)使用中应告诉喷射目标我方命令,如:“蹲下,否则继续使用催泪喷射器”,若其服从,则不再使用催泪喷射器。
(3)使用后应安抚对方,降低其心理上的焦躁情绪,并要求其积极配合。如:“安静,不要乱动,我会帮你清洗,请配合。”
5.善后处理方法欠妥。
本例中,犯罪嫌疑人晏旭明被制服后,民警见其眼睛不停流泪,失去反抗能力,便立即用湿毛巾擦拭其眼部,但导致犯罪嫌疑人晏旭明疼痛加剧。
正的确处置方法应为将嫌疑人转移至未受污染区域,用大量清水冲洗其脸部和眼睛,避免用力揉擦嫌疑人眼部。当然,在对嫌疑人进行善后处理过程中,应迅速排除其身上的凶器、危险物品,再对其进行清洗。
(三)正确处置探讨
民警使用催泪喷射器必须在确保群众安全和警察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判明情况--保持安全距离--口头控制并提取催泪喷射器--开保险并摇晃催泪喷射器--警告--适时喷射--观察并进一步判断--保持安全距离--口头控制与询问--清洗处理--带离。
四、建议
根据笔者对一线公安民警使用警用催泪喷射器等单警装备的调查结果来看,催泪喷射器因其小巧、威力大、使用方便、副作用少等特点,已成为一线公安民警在处警过程中最为常用的警械之一。但是,由于警用催泪喷射器是新型装备的器材,很多民警对其性能、工作原理、使用依据、使用方法等方面的了解尚不够全面,在实战中对其灵活运用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基于此,笔者建议:
首先,有关部门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关于催泪喷射器等单警装备的使用规定,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单警装备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完善、细化,以打消民警使用顾虑,确保民警在处置相关案件时能按照规定果断使用单警装备。
其次,应加大公安业务培训力度,及时针对公安民警存在的问题开设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遵循“先训后用,依法使用”的原则,全面加强公安民警对催泪喷射器等单警装备的结构、性能、使用、维护、保养等知识的掌握。在训练过程中,通过情景模拟等教学手段,强调完整使用程序上的训练,确保民警对各个单警装备的熟练操作、正确使用。
最后,相关部门应出台措施鼓励各公安院校、科研单位结合警察执法实际研发新型警械或改进现有装备,例如催泪喷射器套需要改进为旋转式,利于在遇紧急情形时能快速取出。研发出的警械应既能使违法犯罪行为人暂时丧失暴力侵害的能力,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处置民警、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群众的伤亡,以满足一线民警的执法需求。
参考资料:
1. 王振华.警用催泪喷射器的实战应用[J].警察技术,2010(7)
2. 崔建军.警用催泪喷射器的使用方法[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12)
作者简介:
崔海龙 男,硕士,重庆警官职业学院警察战术系,主要研究方向为危机干预、警察执法战斗法律法规。
魏海亮 男,硕士,重庆警官职业学院警察战术系,主要从事警察指挥与战术方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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