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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执法安全理念

2012-11-30 11:11:22  作者 : 马云峰  来源 : CPS警装网


  一、执法安全理念的提出


  公安机关是一支武装性质的国家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执法力量。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公务员,处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第一线。近年我国的刑事犯罪向集团化、暴力化方向发展,涉枪、涉爆、绑架、武装贩运毒品的案件频繁发生,在案件的侦查和处置行动中,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有效控制和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伤亡人数也逐年上升,据统计人民警察已成为和平时期伤亡最大、奉献最多、付出最多的职业群体之一,以辽宁省为例2007至2009年,全省有59名民警因公牺牲,728名公安民警因公负伤、致残,另有263名公安民警在职期间英年早逝。警察的执法安全不仅仅是遭受身体上的伤害,而且还体现在心理上遭受的伤害,有些民警在执法中遭遇当事人的谩骂、侮辱、推搡甚至袭击等无理取闹,有些当事人无理上告,投诉执法警察,严重扰乱了警察的工作秩序和正常生活,也是当今困扰警察工作积极性的重要因素。以及由于个别警察自身素质较差,执法犯法,比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例如,河南“张作海案”办案人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致使当事人屈打成招,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十一年后“被害人”却突然回来啦,张作海故意杀人案得以平反,为此河南省成立了“案件评查组”对张作海进行了国家赔偿,并对当年侦办案件的民警采取了强制措施,这个案例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警察渎职犯罪的案例。在近年的警务行动中,犯罪嫌疑人持枪或持械暴力抗拒和阻碍警察执法的案件频发,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攻击和拒捕时的开枪意识也在逐渐增强,警察在行动中稍时的疏漏,都有可能被嫌疑人所利用,造成行动的被动和自身的伤亡,因此警察的执法安全越来越受到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的重视。近年开展的警察大练兵活动,以及公安部的“三基”工程建设,都是提高基层公安机关办案效率和警察基本业务素质的有力措施。


  二、当前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轻敌麻痹,自我防护意识不强。一些民警对执行勤务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估计不足。特别是在盘查活动中,警察遭受袭击的伤亡事件逐年上升,因为盘查对象身份具有不确定性,在盘查的初始阶段可能假意的配合警察想蒙混过关,一旦其意图被识破就逃跑或袭警潜逃。另外,盘查中警察与盘查对象近距离接触,也是易遭受袭击的潜在因素,盘查中盘查对象突然发动攻击警察时,由于距离过近警察往往没有时间反应,而遭受致命的袭击。所以在盘查中若不注重盘查要领和战术运用,忽略对盘查对象的控制,随时有可能遭受袭警的危险。例如,黑龙江大兴安岭04年“6.25”民警被枪杀案件中,民警朱以斌和韩松男巡逻中发现有一可疑男子,在对其进行盘查时,违背了检查包裹必须由警察负责的原则,命令嫌疑人自己将包裹打开,造成被盘查人突然从包内取出一支猎枪并打开保险,逼住两名警察,民警朱以斌在试图夺枪时,被嫌疑人近距离开枪击中光荣牺牲。“6.25”袭警案给我们许多警示:


  1.民警出警时没有向值班领导报告,以至案发后所长才知道,缺乏必要的执法程序和安全理念,出警时没配带枪支,没有对执法形势进行评估,盲目出警,以至造成嫌疑人用枪胁迫警察的被动局面。


  2. 盘查未按程序实施。盘查嫌疑人时站位不合理,未对盘查对象实施有效控制,没有将人、物进行分离,而且在盘问时让嫌疑人自己开包接受检查,给嫌疑人抽出武器袭警提供机会。


  3. 盘查战术运用不合理,民警朱以斌弯腰拣起嫌疑人外衣进行检查时,韩松男却命令犯罪嫌疑人宫剑鹏打开包裹接受检查,无人控制和警戒,诱发嫌疑人突然掏出枪逼向警察并开枪袭警。


  盘查是及具危险的一项执法活动,稍逝的疏忽都可能引发遭受伤亡的风险,所以说盘查中的控制十分重要,特别在盘查时着重对盘查对象手的控制,并重点观察其行为的异常变化,作到及早发现、先其控制、确保安全。


  其次,是临场处置能力不强。处置行动要保持高度的戒备状态,处置活动中应机智灵活,要根据案情的进展情况,做到敌变我变,以变制变,因案施策,要有处置行动预案,一旦现场情况突变时,能积极应对主动出击。但一些地区的警察在处置案件时,一味的强调就地解决,而没有考虑易地解决的策略,使矛盾激化,致使嫌疑人暴力化情绪上升,发生一些不应出现的后果。例如,某地的一起解救人质的行动中,案件发生时现场围观群众非常多,警察到达现场后没有及时的将围观群众驱散,秩序较为混乱。警方采取了多套解救方案,但效果都不理想。在僵持状态中嫌疑人提出用赎金换取人质离开时,没能得到的警方的同意,谈判出现了僵局,民警在长时间谈判无效情况下,决定开枪击毙案犯,但由于嫌疑人的情绪较为激动,先于警察将人质杀害,给人质家属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再次,是防护能力较差。有些基层民警对严重的社会治安形势没有清醒的认识,防护意识比较弱,对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估计不足。当发现异常的危险时没能及时的警告和震慑,促使嫌疑人的攻击意识逐渐增强,千方百计的寻找机会适机袭警。目前有的民警在执行任务时不佩带枪支、警械,有的民警嫌防弹衣和防弹头盔笨重而不佩带;有的警察在行动中不知道如何利用掩体,把自己暴露在嫌疑人的枪口之下;有的警察在抓捕时不注重对嫌疑人搜身,有的虽然搜身,但不注重搜身要领,搜身不细,危险物品和重要的证据没有搜出来,给案件的审理和移送起诉造成一定的困难。有些警察在抓捕嫌疑人后不注重押解中的看管,使嫌疑人有机可乘适机袭警或自杀、自残及毁灭证据。


  还有,训练工作相对滞后。目前我国警察训练工作还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训练体系,训练中的管理和考核机制不健全,训练的形式化色彩较浓,受训人员没有能全身心的投入到训练中,缺乏情境中的意境训练,训练的效果不理想。另外,对不同警种的业务能力训练针对性不强,缺乏科学合理的有效性和以适应实战要求的能力训练体系。例如:许多民警不掌握执法的程序,造成盲目状态下的出警,遇有突发事件时措手不及,缺乏积极应对策略,不重视行动中的战术配合与协同;有的对枪械的知识了解甚少,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掌握的不完备,把握不好出枪控制的时机和要领,使用武器违法或贻误战机;缺乏模拟实战场景的对抗性实弹射击训练,缺乏对民警的临战心理和意志品质的训练,有些民警由于缺乏实战的经验,在执法活动中表现为紧张、恐惧,经常出现动作失误、行动慌乱、而贻误战机。


  三、警察安全理念的确立


  所谓执法安全理念,是指人民警察在警务活动中,对执法活动能够正确评估,注重执法中的防护意识,有效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意志品质。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必须首先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有效地保护群众安全、自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执法安全是警务活动的重要保障,只有警察自身安全得到保障了,执法活动才能顺利的进行,才能有效的打击和震慑犯罪,服务群众。我们在执法中强调安全有效的制服和捕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提高执法效益,执法安全是执法效益的重要体现。欧美一些国家以及香港警队非常注重执法中的警察安全,特别是遇到危险时的戒备和防护意识较强。特别强化对警察的实战能力训练,每名警察一年中都要到警察培训学校封闭训练一次,进行执法理念和技战术培训,训练制度和考核机制十分的严格,匈牙利警察运用实战射击训练时,一年内要打完2000发子弹;香港警察在训练中也要打几百发子弹。以提高射击的精确度和警察临战心理的适应能力,在提升警察素质的同时,警察执法中的伤亡率明显降低。香港警察执法中特别强调安全的“三理念”,即距离、掩体和武力戒备。就是要求在执法中注重寻找合理的安全距离和站位,使之在与疑犯接触时便于控制、遇到疑犯攻击时能够快速反应进行躲闪,防止由于距离过近而遭受对方的突然攻击;其次要善于利用现场地形地物作为掩体,遇有紧急情况,能够快速利用掩体进行躲避保护自己,防止疑犯使用凶器或武器的攻击;在与疑犯遭遇时,当发现危险即将来临时,能够快速使用武器进行局面的控制,确保执法的主动性和安全。我们也应在警察训练中学习和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先进的执法安全理念,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和培训,强化执法安全意识,贴近实战进行对抗性训练,强调模拟实战的训练效果。例如,警察盘查中的合理站位和保持安全距离,可以抑制嫌疑人员的突然袭攻击。警察在建筑物内利用“切角”对未知区域的控制,可先期发现隐藏的疑犯而控制住危险,避免隐藏暗处嫌疑人的攻击,这些都是警察安全意识的体现。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动中,香港警察还强调用“加1”的执法理念来确保行动的安全。即在处置行动前将嫌疑人的状态和危险程度进行充分的评估,并以“加1”危险等级予以考虑,在行动人员的组成和武器装备的配置上都要优于对方,以保障行动的安全和行动的效果。


  四、提高警察执法安全的措施


  1.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警察的执法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警察执法中的言行是否规范,都将折射出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这就需要执法者要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要求所有警务人员应加强对执法过程中经常涉及到的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比如,《刑法》、《刑诉法》、《民法》、《治安处罚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理解和掌握,不仅要求人民警察在执法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置警务活动,还应在执法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一个合格的警务工作者还应在执法中,利用已掌握的法律法规对阻挠和妨碍警察执法的群众进行说服和劝解,摆明情、讲道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缓和化解矛盾,使执法活动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拥护,以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民警掌握法律法规,还有利于在工作中遭受群众不合理投诉时,运用法律赋予人民警察执法中的权力为自己进行无罪辩解。人民警察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国家法律尊严的扞卫者,做好自身的维权工作是对外争取民心、对内凝聚警心、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是树立执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的有效保障,是调动执法积极性、提高执法效能的有力支撑,在思想上实现、工作中体现“事后维权”向“事前”维权的转变;从接报警、受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体现执法工作的的严密性,做好案件的分析研判、预案制定、组织实施等程序的规范性,在确保执法行动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类侵权隐患确保公安队伍始终保持高昂的士气和旺盛的战斗力。这就需要加强对基层警察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执法能力的培养。


  2.提高执法中的安全意识。所谓安全意识,是指人民警察在警务活动中,必须首先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有效地保护自身安全、群众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同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增强安全意识是警务活动的重要保障,警察执法活动的安全,不仅影响的一个家庭、一个团队、对整个社会都会产生消极影响。我们在执法中强调安全有效的制服和捕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提高执法效益,执法安全是执法效益的重要体现。安全是成功的前提和保障,在抓捕嫌疑人前要更多的获取有关嫌疑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形势评估有针对性的展开打击。例如,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涉案情况、暴力化程度、是否有武器凶器、隐藏地点建筑物的结构、人员流动情况等都要进行充分的了解并掌握,根据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制定抓捕预案,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才能避免和减少伤亡和损失,提高执法效益。香港警察在执行勤务时强调“加1”原则, 就是警察在出警时,首先考虑警力和武器装备是否优于对方,在占有绝对优势的情况下缉捕案犯,以获得执法中的安全。我们也应在警察培训和日常勤务工作中,借鉴国外及香港等地区的一些先进的执法理念,强化执法安全意识和执法效率意识。


  3.提高自身的技战术能力。警务战术训练是警察提高战斗力和避免和减少伤亡的重要手段。训战结合,训练为实战服务通过训练夯实基础,把基层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在训练的过程中得以消化和解决,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借鉴,是我们进行实战训练的最终目的。首先,要强化警察的形体训练,要求警察在出警时要保持精神饱满,对群众满腔热忱;对犯罪嫌疑人要具有一定的威严,通过警察形体的外在表现对嫌疑人心理实施控制,已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其次,要强化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训练,警械和武器是制敌的法宝,在执行警务活动时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危险等级的不同,适时使用警械或武器。训练中还应强化盘查战术训练,盘查是警察经常性的执法活动,无论哪个警种都涉及到盘查的问题,由于警察盘查的对象具有一定的不明确性,且盘查时警察与盘查对象间的距离较近,一旦嫌疑人突然袭警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所反应。警察的抓捕训练也是战术基础训练的重中之重,训练中要注重抓捕的程序要求。要注重情报的搜集和分析,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嫌疑人的不同状态、不同的环境特点设计不同的预案。不仅要强调抓捕的成功率,同时,也要注重现场的突审和搜查固定犯罪证据。要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增设观察训练、辨认训练、化装训练、跟踪训练等专业训练来提高基层民警的业务能力水平。


  总之,警察执法安全理念的树立,还需要上级领导长期不断的加强和重视,以及广大民警的积极参与,需要观念的更新和战术意识的不断加强。要经常性的对各地新发典型案件进行总结和剖析,以借鉴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有针对性的进行演练,防患与未然。在更新观念的同时,还需在装备上得到补充和保障,特别是枪支、警械、防护装备、车辆、通讯设备及排爆工具等必要物质的保障。只有长期坚持和反复强化,并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基层民警才能重视和加强执法的安全,也只有民警的安全理念增强了,才能保障执法效益的提高。


  作者简介:


  马云峰〔1969年7月-〕男,中国刑警学院警体部副教授,教育学硕士。


  研究方向:刑事侦查、警务战术、警察防卫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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