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电子眼应成为生命守护神
2012-12-18 09:16:42 来源 : 上海金融报媒体报道,未来一个月,成都将为首批300辆救护车安装类似于“电子眼”的行车记录仪,记录行车途中的影像及声音,如果遇到恶意挡道的车辆,可将影像作为处罚证据。对于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交警将依法严格处罚,“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100~150元罚款、记3分。
前几天,北京市120急救中心的一名医生发微博“吐槽”,声称接送车祸重伤病人去医院的救护车,不到3公里的路程,足足走了40分钟,最终因为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伤者遗憾离世。此事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行人与车辆不给救护车让道的强烈关注,并且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措施,保障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的“道路优先权”。
要保障医院救护车的“道路优先权”,给挣扎在死亡线的生命开辟出一条“绿色通道”,一方面需要公众生命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必须有法律法规对救护车的“道路优先权”给予保障。而实际上,在这方面我们并非是无法可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也明确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让法律法规真正得到贯彻落实。绝大多数对他人生命缺乏基本尊重,车辆驾驶人之所以面对身后救护车的警报无动于衷,就是觉得自己不让路,也没人能把自己怎么着,也不用付出什么代价。对于这种恶意阻挡救护车,不给救护车让路的行为,虽然有法律规定的处罚条款,但往往因为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现在有了救护车上的“电子眼”,谁在前面挡了路,谁不给救护车让路,都将被“电子眼”一一记录在案,事后交警部门完全可以以此作为证据,让其承担责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成本和代价。如此一来,不给救护车让路,甚至是恶意阻挡救护车的行为,必将大为减少。
技术上一个小小的改进,就可能让无数患者的生命得以挽救,这样的善意,当然值得肯定。有了这一技术上的改进,再加上对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救护车上的“电子眼”,才有希望成为患者生命的“探照灯”,成为生命的“守护神”。因此,希望这样的救护车“电子眼”尽快从成都的救护车安装到全国所有的救护车上,当然更希望公众能够多些生命意识,多些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与呵护,以此才能多些对救护车的礼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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