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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拔枪逼停酒驾 "警察配枪"引关注

2013-02-01 09:02:22  来源 : CPS警装网


       中国国际警用装备网讯:1月31日凌晨,一男子驾驶豪车在广州珠江新城遇上交警查车,企图掉头逆行逃避警方检查,现场执勤交警示意停车无效,一警察果断拔出手枪将车逼停。男子经酒精测试显示为酒后驾驶。“交警配枪执法”再一次冲击着人们的眼球,其实交警配枪并非什么新鲜事,且不说国外警察执法普遍有配枪,此前也有广州佛山交警带枪执法的报道。


  1月24日,郑州“宝马女” 遇拦停,疯狂拖行交警千余米一事后,引发全国范围关注。假设如果当时郑州交警有配枪,也如广州交警一样拔枪逼停宝马车,那么她还敢不敢顶撞交警一千多米呢?交警配枪在中国能成为热门话题,只能说明很多人对警察秉公执法缺乏信任,核心问题还在于明确规范、严格适用。


  震惊之余,不禁令人又引起执勤警察是否应该配枪的讨论。众所周知,我国对枪械的管制是十分严格的,作为暴力机关的公安部门,对警察用枪也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于是,有人认为,警察会遭到袭击,主要原因是警察没有配枪,对犯罪份子的威慑力不够,假如警察有枪在身,肯定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同样也有人认为,即使配了枪,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警察在复杂的情势下,对于是否使用枪械有很大的压力。


  要警察在最短的时间内应对暴力犯罪事件、保护群众及自己的安全,就必须提高警察的武装水平,目前我国的警察在非任务需要和日常工作中,一般不携带枪械,而有关规定也将警察使用枪械的情况严格限制在了15种以内,并且要求必须鸣枪示警,不可先发制人、不可一招制敌,这都无益于警察有效的处理暴力犯罪。


  近年来,针对警察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暴力犯罪份子使用自制枪弹、砍刀进行犯罪时,对执勤民警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威胁。2010年07月06日,广东揭阳两交警查车时遭枪击身亡;2011年1月4日,泰安市公安局民警调查案件时,遭到2名犯罪嫌疑人员开枪射击造成3死6伤;2011年1月22日,北京顺义警方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民警王某被罪犯枪击致重伤……


  相对于其他警种,作为经常在路面进行执法的交警,面对暴力抗法的压力巨大。其实,早在2008年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交警上路执勤执法时,如有必要,可带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执勤警车也可根据需要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等。因此,目前在广东、湖北等地,已有部分交通警察配备枪支。


  交警执勤时,到底该不该配枪呢?有业内专家认为,交警配枪从法律上来讲并不存在障碍,《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等法律赋予了警察持枪的权利,交警如需配枪,只需依法取得《持枪证》,并按照规定管理枪支即可使用配枪。因此,有持枪能力的交警如欲配枪并未被禁止,“交警配枪”在实际操作上完全可行。


  但要提倡“交警普遍配枪”还是应当慎重。一旦大量增加社会上枪支的持有量,将给公民生命安全带来严重的影响。首先,应当考虑“普遍配枪”是否确有必要。应当考虑“交警执法被砍”是一起孤立事件还是多发、连发的普遍事件,治安形势是否已经恶化到足以迫使交警普遍配枪的程度?是否可以采取加配警棍、防护服等其他措施代替普遍配枪?其次,交警普遍持枪后,能否保证不滥用枪支?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开枪,《刑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仍需仔细考量,不宜一并效仿。


  执法人员配枪可能会增强执法信心,威慑、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但也同样会带给市民不安全感、紧张感。警察应当重视如何回归于服务公众的传统,而不应过于迷信武力在维持秩序与治安方面的作用。在这里我们也应该提醒一下,手里有枪不是执法人员炫耀的资本,更不是执法人员把玩的玩具,配枪对执法者而言不是特权,相反意味着多一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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