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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开枪应坦然接受大众监督

2013-03-01 09:11:53  来源 :
关键词: 警察开枪


       中国国际警用装备网讯:2月27日凌晨,深圳坪山石井社区石陂头村附近,有人在盗割电缆时被巡逻民警发现,竟驾车撞向民警;民警连开6枪,车上多处中弹。之后,嫌疑人在驾车逃出约三公里后撞上防护栏,弃车逃逸。目前警方正在追捕此人。


  警察连开6枪,据报道称“打光了子弹”,而且执法对象只不过是盗窃电缆,罪不至死,这样的执法有没有“过度使用暴力”之嫌呢?


  首先,任何罪犯都在法院审判,警方开枪乃至击毙并不是“司法判决”,只是紧急处置的手段;基于此,盗窃罪是否死罪,与警察的开枪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应该分析当时当地警察的开枪行为,是否依据相应的权限、程序。


  我国警察用枪也遵循各国的通行原则“最小动用武力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开枪,仅针对法定的15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比如,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也就是说,警察运用武器,仅适用于已经严重威胁到公民安全、社会安全的暴力犯罪,且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并且还需要履行先警告后动用武器的原则(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按坪山警方的通报,民警发现有盗窃行为,立即表明身份;之后嫌疑人驾车撞向民警,民警先鸣枪警告,但对方仍然驾车撞来,致使民警被轧伤。凶手开车撞向民警,严重威胁到执法者的人身安全,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民警向车内驾驶员位置开枪,哪怕将其击毙也符合前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是正当使用武器。


  但不能认为,公众对警方连开6枪的疑虑就是吹毛求疵。因为之前发生不少警察疑似滥用武器,致人死亡的案件,却没有向公众披露足以让人信服的证据,甚至有的成为了“葫芦案”。比如,去年9月21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征地现场,民警称被迫开枪,导致村民王树杰死亡,短短一天多之后,当地调查组就下了结论:开枪行为合法。因为结论过于仓促,引发了民意强烈反弹。去年8月14日流窜多省的悍匪周克华,被重庆两民警击毙。但至今,一些关键信息还是没有得到公布:两名警官各打了几枪?打中了哪里?也正是因为重要信息的公布延迟,一度导致种种传言甚嚣尘上。再比如,2010年1月,贵州安顺警官张磊开枪射杀了2名村民,张磊对其中一名村民腿部、头部各开一枪,明显超出制服犯罪的目的。更糟糕的是,此案至今还是没有判决,远超诉讼时限,而此案的真相更是扑朔迷离。


  权力是一种负担,佩枪也是一种权力。如果警方开枪是正当执法,就该有一个坦然接受公众监督的态度,主动披露信息。案情愈阳光,细节愈清晰,警方的处置愈能赢得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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