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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开枪 须慎之又慎

2013-04-07 09:44:08  来源 :


       中国国际警用装备网讯:“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的,每宗给予派出所奖励10万元,给予开枪民警奖励5万元。”近日,深圳松岗街道办设立治安打击防范奖励办法,对辖区派出所的各项具体打击犯罪工作列出详细奖励标准。其中“击毙犯罪分子最高奖励十万元”的内容引发质疑。


  民警击毙罪犯可获5万奖励,让人不寒而栗。“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这是一种法盲式的表达。根据《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开枪甚或击毙罪犯本是警察的法定职责,再给警察发重奖,完全没有必要。


  而相关法规还规定了民警违法使用 武器、警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 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而一个小小 的街道办却以奖励为诱饵鼓励警察开枪,真是咄咄怪事。


  警察现场击毙罪犯有重奖,这事让人心里直发毛。尽管在奖励的条件中有“依法”二字,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做出了规定,但还是不能打消人们的质疑和恐惧心理。


  原因主要有三:其一,上述两部法规只赋予了警察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力,并未明确规定警察可以直接“击毙”。而“使用武器”和“击毙”是两种不同的概念,所引发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使用武器”可以警示,可以制服控制,可以击伤,也可以致死,“击毙”就是致死。另外,法规对不同情形下“使用武器”的范围也很不明确,在程序方面更是完全空白,因而警察在各种纷繁复杂的紧急情况面前,在危险性不同的各种犯罪嫌疑人面前,很难对开枪击毙程序和限制条件进行度量,很难对击毙的火候和必要性做出准确拿捏。


  其二,有统计显示,由于工作中的高压力,民警群体中有10.56%的个体存在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心理障碍,这种情况会影响警察的状态,又给警察是否能够做到依法准确“击毙”增加了一些不确定性。


  其三,在现实中,警察的一些击毙事件屡屡被质疑为小题大做没必要。比如,2007年11月13日,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尹方明在医院门前和警方发生争执,被警察开枪击中心脏,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11月26日,一个涉嫌盗窃者被围困在河南夏邑县太平乡的一处院子中,站在房顶用砖头袭击民警和群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队长因爬梯子上房顶,被砖头击中当场昏迷,民警鸣枪警示后将其击毙。我们担心,如果警察的子弹被“贴金”,多了“累赘”,可能失衡失准。


  民警开枪,须慎之又慎。更何况,一个人是不是罪犯,街道办说了不算,警察说了也不算。公民被法院认定为罪犯之前,只是犯罪嫌疑人。即便是罪犯,其合法权利也受到法律保障。不分青红皂白,拔枪就击毙,这与未审先判有何区别?即便一个 公民罪大恶极,确有必要击毙,也须满足极其严格的条件,而不能说击毙就击毙。“击毙”事关人命,一旦造成错击、滥击,后果就无法挽回。因而,我们需要做的是不断完善法律,不断修正警察子弹的法治弹道,摒弃各种干扰,而绝不是增加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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