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民警武器使用中的用弹效率意识
2013-04-09 09:46:01 作者 : 李爱国 来源 : CPS精装网 中国国际警用装备网讯:2006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两名警察在香港尖沙咀人行隧道准备对一名可疑男子进行检查时,该男子突然拔出手枪向警察开枪。两名警察在头部中枪的情况下拔枪还击将犯罪嫌疑人当场击毙,3分20秒后当增援警力赶到时发现三人均中枪倒地,其中警员曾国恒牺牲。这起袭警案因具有发案突然、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香港警员和警队反应灵敏以及至今仍无明确定论等等特点,在近年的警察实战案例中独树一帜。其中香港警员曾国恒的实战表现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特别是针对该警员在临终前将留有1发子弹的配枪装入枪袋的问题,明显出现了根本相反的两种评价:一种认为是“警员长期受训养成的习惯”,另一种则认为是“平时训练与实战脱节”。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反差的认识?本人认为这主要是由评价者是否具备用弹效率意识决定的。
管理学理论认为效率是产出与投入之比。那么用弹效率就应该是指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后产生的效果与所用弹药量的比率。如果能在打击、保护方面都达到最满意效果的同时还能最少量地消耗弹药,即是达到了最大用弹效率。然而用弹效率问题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不但可以从本文开头提到的对港警曾国恒在近距离向犯罪嫌疑人有效射击5枪(后经法医鉴定:其中1枪致命、2枪足以让犯罪嫌疑人下肢即时失去感觉及活动能力)后,留1发子弹在枪膛内的实战行为有否定性评价的情况,而且从近年才引入并逐步得到重视的彩弹对抗演练中也不难发现此类问题:即便是已有10年及以上从警经历的不少警司晋升警督警衔的受训警员,在对抗演练中一旦身处紧张状态,根本不会去考虑自己的弹药数量,只以最快打出枪弹为目的,既不判断射击效果,也不思考后续行动。有的甚至在使用64手枪过程中,明明子弹打完、已形成空枪挂机状态,仍多次暴露自己的空枪而扣压扳机,试图将枪打响……而有些实战教官在看到出现以上情况时,不但没有纠正学员错误行为的意识,还在学员子弹用完向他们索要时毫不犹豫地承担起了补充弹药的责任……这些在学术上和教学训练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是应该值得警醒的。
实际在公安部政治部1996年组织编写的《查缉战术案例集析》中,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胡春明同志就曾以案例剖析的形式,借《辽宁省1995年“11.02”捕歼持枪抢劫案犯战斗》一案对用弹效率的问题提出了警示:
“枪战中应特别注意准确射击和节约子弹。枪战是以枪支、子弹为武器进行的火力交战,有枪无弹,枪支只能当铁块使用。枪战中准确射击和节约弹药是基本的要求,忘记这一要求,则常会陷入被动挨打的境地。民警王ⅹⅹ急情之下,没有注意准确射击和节约弹药,造成被动,险些造成重大牺牲。似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发生的枪战中,带有普遍性。这一教训应充分汲取。”
一、公安民警武器使用中用弹效率意识的重要性:
(一)执法规范性的要求
在执法过程的危急情形下依法使用武器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特殊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十五类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但由于使用武器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中非常极端和严厉的强制性手段,具有直接的杀伤性,很有可能出现“致命性”后果,所以对武器的使用在法律层面上特别强调: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是以伤害或者剥夺违法犯罪人员的健康权或生命权为目的。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看,使用武器必须是适度的,而这种适度就是对用弹效率的一种要求,如果有多少弹药就用多少弹药,有多大火力就使用多大火力的话,适度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尽量增加获取案件信息渠道的要求
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即便是面对最穷凶极恶的犯罪嫌疑人,警察也必须以制止犯罪、收集证据为最大职责,而并不能以“法官”的身份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判决,即所谓“代表人民、代表党对ⅹⅹ进行就地枪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能生擒犯罪嫌疑人,那么对收集案件线索、证据,进而对案件侦破、最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公正判决都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这其中,如何有效使用武器,最大限度的提高用弹效率无疑是极端重要的。如果不考虑这些问题,盲目而莽撞地使用武器,很有可能就会使犯罪嫌疑人遭受过度打击而使警方丧失直接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获取更多案件信息的条件。
(三)降低暴力抗法危险性的要求
在公安部提出的“三项建设”工作中,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目的就是要人民群众获得更多安全感。这就要求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保持理性、平和的心态,杜绝出现以暴制暴情况发生。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虽然具有应受法律惩处、制裁的一面,但仍然也具有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一面。特别在没有经过相应程序的判决前,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不应该被漠视的。所以人民警察在对他们使用武器时就必须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尽量提高用弹效率,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有效降低犯罪嫌疑人产生以暴制暴的非理性思维,使其在面对警察的执法行为时降低极端对立情绪,使事态向低对抗、低危险方向转化。
(四)强化警察战术意识的要求
1、古代兵法有云:“不战而屈人之兵,上上策!”而在警察执法过程中,枪弹就应该是警察手中的可用之兵,如何少发、甚至引而不发,不战而屈人之兵,这应该是最高级的战术意识。
2、就我国目前的警察训练机制和水平而言,普通警察的用枪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如果再不强调用弹效率,实战中警察的盲目开枪就会很快暴露出这种能力缺陷,一方面降低自身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会因为弹药的快速消耗增加自身的危险性。
3、警察实战当中可能遭遇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除了面对的、可见、可感知的具体威胁外,不少情况下还很难排除其它威胁的可能性。这就是战术意识中的“超量估势”的原则。所以从安全角度出发必须要求民警在使用武器时尽量提高用弹效率,应该特别强调不轻易将手中的弹药耗尽以应对意外情况的发生。
(五)强化民警执法成本意识的要求
1、虽然就案件中的枪弹使用而言,直观的成本消耗微不足道,但这毕竟是一种消耗,就如同我们提倡节约用水、节约用电、保护环境一样,提高用弹效率、节约枪弹使用成本也应该是对公安民警综合素质的一种考查,正所谓“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2、枪弹由于具有较强的杀伤性和破坏性,所以一旦使用很可能导致被使用客体或(和)无关客体的损害。也正是具备了这样的特点,目前基层民警中有不少同志出现了不愿佩枪、带枪、用枪的情况。因为要准确判断所面临的情况、恰当把握开枪的时机、完全控制枪击的效果是非常困难的。而不论以上三个环节中在哪方面出现问题,都将可能导致不可估量的损失,急剧增加执法成本。而从这个角度说,越少开枪,枪击效果越容易把握,执法成本越容易得到控制。所以提高武器使用中的用弹效率是有效降低执法成本的非常重要的措施之一。
二、当前公安民警中缺乏用弹效率意识的原因分析:
1、对用弹效率意识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从目前来看,警察射击训练教材中缺少用弹效率相关内容的要求、警务实战战术技能教官忽视训练中暴露出的用弹效率问题、基层民警射击训练与实战脱节淡化了用弹效率问题的危害等,使得用弹效率意识问题在警察射击训练的整个过程中都没有被重视,使本就不规范、不充分的警察枪械训练隐含了重要的缺陷。
2、枪械管理制度、训练制度中缺乏用弹效率的要求。当前民警携枪执行任务后虽也有对用弹情况的报告要求,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是否有违法用枪的问题上,但对用弹效果、用弹效率的问题却重视不够。而在实战射击训练中没有建立让受训警员写出每发子弹的发射原因、目的、效果等报告的制度。
3、受枪械训练的条件、时间、方式的限制,用弹效率意识和其它用枪意识一样无法得到正常激发。国内普通民警的枪械训练水平确实还处在极低的水平,甚至实战中还曾出现民警打一枪拉一次套筒拉掉一发子弹使六发子弹的弹夹只打出三枪的情况发生,由此可以看出要提高用弹效率意识确实还需要有很多工作要做。
4、单调、僵化的枪械训练方式、考核方法带来的危害。长期以来的精度射击训练和考核都在要求受训人员必须将子弹打完才统计成绩,即便是有些地方出现了移动靶、隐显靶等射击条件大幅度贴近实战的射击训练和考核形式,也仍然是在所有弹药用完后来统计成绩,这就在潜意识里灌输给受训民警一个必须将子弹全部打完才可能获得好成绩、好效果的错误理念,这从一定意义上就存在着误导、甚至鼓励民警故意忽视用弹效率的问题。
5、国内严厉的枪支管控政策和大多数涉枪案件的大兵团作战处警方式使忽视用弹效率所导致的恶性后果没有得到充分暴露。
三、强化公安民警用弹效率意识的对策:
(一)、提高对强化公安民警用弹效率意识重要性的认识,从理念高度解决训练主动性问题。
如前所述,强化公安民警用弹效率意识至少具有五个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中“最小使用武力”、“尽量增加获取案件信息渠道”、“有效降低‘以暴制暴’非理性思维”等思路完全符合公安部党委“执法规范性建设、公安信息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要求,而其中体现出的对民警人身安全的关注、对民警实战意识的充实以及在执法成本上的控制等也都符合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各类民警训练机构以及全体民警如果能在全面提高公安民警武器训练、使用水平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用弹效率意识,必将为公安民警全面素质的提高产生更加积极的效果。
(二)、增加武器使用训练强度,提高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综合能力。
用弹效率意识只是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时需要提高的实战意识之一,它的提高与当前公安民警枪械训练总体水平的提高是密不可分的。这就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各类民警训练机构必须在民警枪械训练的课时、师资、经费等方面有更多、更大的投入,切实保证基层民警使用武器综合能力的可持续提高。
(三)、改进训练方式、方法,完善考核评估内容、机制,为公安民警全面素质的提高提供有利条件。
1、在基础射击及一般应用射击中,对射击成绩评定程序及标准作适当改变,将考核的目标固定在某个环数或上靶弹数上,将准确性和用弹量挂钩作为考查民警射击效果的指标。
2、在对抗演练中严格控制用弹量,要求参训民警对每发子弹的用弹原因、目的、效果作陈述报告。并将这一内容作为衡量射击战术意识的指标。
3、对抗演练中故意制造少发弹情况,考验参训民警检查、处置弹药欠缺情况的能力;演练中突然中止对抗,向参训民警就嫌犯用弹情况、自身余弹情况作提问,以考查参训民警的用弹效率意识。
4、在对抗演练中,对用弹少而任务完成圆满的参训民警给予更多的鼓励和加分等。
(四)、在枪械管理和使用制度中引入公安民警用弹效率考查指标,用制度规范行为,用制度造就良好习惯。
总之,公安民警在枪械使用中用弹效率意识的培养是一个不容忽视和可操作的问题,它对促进公安民警提升自身的实战战术意识,以及在操作层面上促进各方面能力的完善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参考资料:
(1)、王先琳.民警瞬间击毙战术的运用与案例剖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
(2)、刘开吉.香港尖沙咀枪击案辨析.警察实战训练研究,2009.1。
(2)、杨建和.公安管理学.警官教育出版社,2000.4。
(3)、公安部政治部.警察查缉战例集析.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11。
(4)、公安部政治部.实战基础训练教程(试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8。
(5)、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前卫体协.射击技能.群众出版社,2001.3。
(6)、杜洋.公安院校如何开展手枪应用射击教学训练.警察实战训练研究,2010.1。
(7)、徐重鑫、赵军.对我国警察手枪射击实战性教学训练的思考.公安教育,2007.8。
作者简介:
李爱国(1970年-)男,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局警察训练支队教务处副处长,主要从事公安民警心理行为训练、警务实战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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