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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和侦查对策

2013-12-30 10:13:12  作者 : 郭文晋  来源 : CPS警装网


  一、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 发案迟,报案滞后


  经济犯罪案件经常被正常的经济行为所掩盖,彻底暴露过程较慢,再加上其作案手段智能化,因此造成其发案时间明显晚于传统的刑事犯罪案件,不象抢劫、杀人、盗窃等案件一旦案发,大多很快就会被察觉;另一方面,经济犯罪案件报案滞后,这是由于有些被害人未意识到自己被害,有些被害人时常将经济犯罪案件和经济纠纷混淆,影响报案时机。


  (二) 犯罪现场不明显


  经济犯罪案件多以智能性的方式出现,有的作案现场并不造成犯罪对象的直接破坏,有的一时难以发现,隐蔽性较强,如信用卡诈骗案,刷卡点很多,究竟哪一个是犯罪现场不明显,即使查清某一刷卡机,这一现场又有什么勘查价值呢?还有些案件的现场较特殊,如利用电脑编辑程序犯罪,这类作案的现场又是什么呢?是电脑所在的地点还是电脑本身,因此,经济犯罪案件留下可供勘验的明显的犯罪现场很少。


  (三)证据存在基础较好


  经济犯罪案件可供收集的证据中最常见的就是书证,这与经济犯罪的特殊性有关,犯罪分子作案通常是通过相关经济活动而达到目的的,犯罪过程中通常以各种伪造的文件、印章、票据等作为犯罪工具,而且在实施犯罪后常留下各种文字材料,在侦查过程中,无论是被害人或普通群众报案,还是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一般都能获得犯罪分子作案过程中所留下的各种书证等证据材料,从而为侦查工作提供较好的基础条件。


  (四)内外勾结,共同作案


  与传统的刑事案件相比,许多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都不是轻而易举的事,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或了解相关的信息,犯罪分子要想成功作案必须先腐蚀拉拢案发单位的内部工作人员,从而借助他人之手实施犯罪,如在金融案件中,作案人顺利作案的前提就是依靠金融工作人员提供信息,指导具体操作,这类案件往往是内外勾结实施的。


  (五)作案手段隐蔽狡诈,日趋智能化、科技化


  经济犯罪是智能型的犯罪,作案手段的隐蔽性越来越突出,作案人文化知识水平较高,他们的知识结构、专门技能大都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作案人,有的作案人受过高等教育和专业训练,有作案的是大学生、硕士研究生、技术员、高级工程师等,他们在经济领域的许多方面有自己的特长,熟悉有关的知识和技巧,作案时精心策划,从选择作案对象,到对所侵占的钱财转移等都深思熟虑;有的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作案,更不容易被发觉,如利用电脑窃取密码,制作假卡、证等实施金融诈骗犯罪等,不露痕迹。


  (六)涉及现金数额增加,个案案价值大


  近年来,经济犯罪的总数逐年上升,目前仍呈现高发势头,大案要案明显增多,且案件案值不断升高,有的高达数亿元、数十亿元,损失惊人,尤其是在金融、财税、商贸系统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领域,发案地常常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一些单位或企业因此濒临倒闭,有的陷于瘫痪,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七)新型经济犯罪案件日益突出,表现形式愈来愈复杂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及证券、股票市场的建立,经济犯罪也逐步向新类型发展,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拆借资金、集资诈骗、期货诈骗、内幕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商业秘密等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大量涌现,再如金融诈骗、信用卡和信用证诈骗、期货犯罪、外汇犯罪、骗取出口退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不断更新,而且在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新类型的犯罪突出,在总数中所占比例大。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理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体制,建立内部竞争激励机制。要努力建立有利于提高侦查员侦查办案积极性和工作责任感的新机制,其核心是要强化侦查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切实改变工作失误无人负责的现状。 传统体制局长、队长靠开会议、听汇报、看材料决策,不参加调查访问和具体操作,得不到第一手材料,侦查员只进行机械地操作,不参与决策,工作无责任感,这种体制不利于调动侦查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改变目前的状况,必须优化侦查权的配置,建立探长办案责任制,将公安机关中侦查破案的精英任命为探长,允许他们挑兵选将,赋予他们侦查破案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并对案件的侦破负责。同时明确主办侦查员的责任,当侦查工作出现失误时,首先负责的是探长,然后是侦查员,侦查员也得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责任感,有利于公安机关培养一批专门攻克复杂疑难案件的破案专家,实现经济犯罪侦查活动的专业化。


  (二)加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法律通的经侦队伍,增加投入,改善装备,提高查办经济案件的能力。近年来,打击经济犯罪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随着经济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目前的警力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办案人员的不足和装备的落后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造成案件积压,严重削弱了打击力度,这与经济案件急剧上升的形势不相适应,增加专业办案人员和改善装备已成为当务之急,也是高效快速遏制经济案件频发的有效途径之一,为此要切实提高经侦民警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一方面对现有的经侦民警要系统地、分期分批地进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基本法律法规的培训;另一方面要加强金融、财税、工商行政、外贸等经济知识的教育,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和经济业务知识,不断适应现实斗争中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同时要加大装备投入,确保办案的需要。


  (三)做好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工作,正确定性,严格把握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根据2006年6月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这就是立案前的审查,因为为经济犯罪案件表面上容易与经济纠纷相混淆,立案前审查的重点是确立是否有经济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项工作主要包括:受理、接待被侵害人或其他知情人的报案和举报,根据了解到的情况、线索开展前期调查,对有关书证、进行初步调查和鉴定,对有关知情人、关系人询问了解涉案的线索情况等,这样不仅可对有关的线索去伪存真,而且可帮助甄别罪与非罪,为立案提供依据,审查只能根据已占有的材料进行初步落实,确立经济犯罪的事实存在后,公安机关才能立案,案件即进入正式侦查阶段。


  (四) 认真审计财务和核查被侵害标的流向,确定案犯的作案手段和活动范围。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在案发的资金运作过程中,多以现金方式交易,只能通过财务部门和银行结算划帐才能进行。同样,获取现金也不是简单随身提取,常需经过运输环节能达到完全占有的目的,经济犯罪案件在作案过程中受国家经济管理规范制约,使作案过程极其复杂,这也为侦查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对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重点勘验犯罪主体所属企业财务科目中的营业收人、应收帐款等,以及进出货渠道的有关单证,发现和查证犯罪事实,还有些案件应重点围绕被侵害标的流向追踪调查,既可以通过调查获取犯罪证据,揭露犯罪,又可以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及时有效地堵截被骗资金、财物,从而尽量挽回案件损失。


  (五)积极探索、研究和运用有利于侦查破案的侦查措施和手段。一是要重视电子侦查手段的运用,获取相关的电子证据,该类证据信息量大,精密度高,形象逼真,内载信息具有连续性,可以印证犯罪的某一情节或者全过程。在侦查中运用这一手段收集的证据还可以印证其它证据的真假。二是加强经侦阵地控制,如对金融、证券、保险、税收、财政等经济犯罪多发领域要在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基础上运用监控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广泛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三是要充分认识鉴定手段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司法会计、电子数据、知识产权等鉴定的运用,发挥其对认定或排除犯罪的作用。在侦查中,对知识产权、财务账目、涉案财务及相关电子数据等涉案专门性问题要尽可能地聘请有关专家予以鉴定,为侦查服务。四是有效利用经侦特情提供侦查线索,针对经济犯罪隐蔽性强、侦查难度大的特点,经侦部门要通过加强秘密力量建设来增强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活动、控制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的能力。五是要建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机制,共享信息资源,发挥整体优势、提高打击效能,如与金融、保险、证券、税务、企业等部门主动联系,从中收集有用信息。


  (六)切实加强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证据的发现率、利用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是定案之本,为此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侦查员一定要树立取证观念,及时收集犯罪证据。具体来说侦查员要按照各种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要查证的案件事实细化为若干证据种类,及时全面地收集和提取,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另外,侦查员还要下大功夫学习物证技术学、犯罪情报学、侦查学等科学知识,不断提高物证的发现率和提取率,对于人证而言,侦查员则应学会做人的工作,即要会通过调查访问获得证言,又要掌握审讯技能,获取真实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鉴别口供的真伪,提高办案效率。


  (七)加强侦查经济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一方面可互相交流信息,共享办案经验,共同提高侦查能力,如与国际刑警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从而可研究各国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现状、成功经验和教训,扩大经济犯罪情报信息来源,共同探讨侦查对策;另一方面,这种国际合作自身可有效对跨国经济犯罪案件开展侦查,提高打击跨国经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案件较为特殊,从作案、发案到侦查破案都体现出其鲜明的个性特征,相应地,经侦部门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刑事案件,如初查、财务审计等,随着侦查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经侦队伍的进一步壮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一定会再上一个新台阶,为有效打击经济犯罪服务。


  参考文献


  1.李锡铁  《侦查思维学》 济南出版社2006年


  2.杨综辉  王均平  侦查学 群众出版社  2002年


  3.王传道   侦查学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


  作者简介:


  郭文晋,女,辽宁人,1982年生,汉族。2005年6月本科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08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2月在安徽省公安厅教育训练处工作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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