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警艾滋病病毒(缉毒禁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
2013-09-19 16:50:05 来源 :
摘 要:随着艾滋病疫情 、缉毒禁毒形势的不断发展和蔓延,民警在各类警务活动中所面临的艾滋病病毒、缉毒禁毒等职业暴露的威胁也进一步加大。由于公安工作和艾滋病疫情 、缉毒禁毒的的特殊性,民警艾滋病病毒、缉毒禁毒等职业暴露防护工作的形势日趋严峻,应当引起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的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做好防护工作。
关键词:艾滋病 、缉毒、禁毒、职业暴露、一线民警、防护工作对策
民警艾滋病病毒、缉毒禁毒等职业暴露是指民警在进行巡逻、审讯、抓捕、监管等公务活动中,皮肤黏膜意外暴露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吸毒者的血液体液和含有HIV的实验室培养液,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吸毒者的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割破皮肤,或被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吸毒者的意外抓伤、咬伤等有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
早在1999年公安部组建成立了由治安管理局牵头,禁毒局、监所管理局参加的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工作协调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公安机关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2004年以来特别是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以来,我省公安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要求,认真做好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为有效控制艾滋病的发展蔓延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艾滋病疫情的发展蔓延,民警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的形势日趋严峻,应当引起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的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民警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
一、民警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的形势
(一)艾滋病疫情形势
早在95年报告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998年开始报告艾滋病病人和死亡病例。截至2008年12月30日,全国艾滋病病人和死亡病例几乎趁直线上升之势,形势十分严峻,仅山西全省(并不十分严重的地区)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3098例。其中本省籍2168例,外省籍930例;男性2032例,女性1066例。累计报告艾滋病病人1355例,累计死亡781 例。疫情分布在全省11个市的114个县(区、市)。目前,全省疫情的主要特点为:感染者人数持续增加,外省籍人员成为新发感染者的主要构成,性传播和静脉吸毒所占的比例进一步增大。此外,感染者年龄进一步低龄化。
(二)民警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潜在危险
1、民警可能意外接触艾滋病病毒的风险情况:
(1)巡警、110处警、派出所民警在依法打击吸食毒品、卖淫嫖娼、非法采供血的行动中;处理各类治安、突发事件,制止冲突、滋扰事件,维护公共秩序时;在参与各类抢险、救助行动时。
(2)交通民警处理交通事故,解决交通纠纷,查处违章,救助伤员,配合有关方面围堵逃窜的犯罪嫌疑人时。
(3)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看守所等羁押场所里的民警,在对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羁押对象进行监管的过程中。
2、民警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风险情况:
(1)公安民警对相关违法犯罪证物进行搜查、处置时,不慎被带有艾滋病病毒血液污染了的注射针头、利器、破碎器皿刺破、割伤了皮肤。
(2)公安民警原来有伤损创口的皮肤,接触到了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或体液;以及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或体液溅入、侵污到公安民警的眼睛、口鼻腔、耳道里等黏膜丰富的部位。
(3)当被打击、拘捕对象进行拒捕、反抗时,公安民警被属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的嫌疑人咬伤、抓伤、刺伤、割伤皮肤。
(4)法医、尸检工作人员在给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尸体验尸解剖时,被手术刀、锐利器物等割伤皮肤。
(5)化验室的工作人员,在对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器物进行常规化验检查时,被沾染损伤皮肤。
(三)民警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的原因
1、缺乏对突发、突变、紧急事件时应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处置技能和心理准备,而面临职业暴露的危险和未能最大程度的降低暴露后可能发生感染的概率。
2、对有关艾滋病的知识了解甚少,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危险性更是认识不足,知识缺乏、甚至根本没有预防措施和暴露发生后应采取及时处置的常识。
3、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危险性的片面认识,以为艾滋病是医疗卫生部门的事;认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传染病医院里发生的事,自己不会也不可能接触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此而防范未免小题大做,多此一举。
4、心存侥幸,麻痹大意,认为发生职业暴露事件的概率很低,不会让自己碰上。以致在工作中因怕麻烦、图省事忽略乃至养成了一些不符合程序的操作习惯。如:在检查、处置危险物品(带血针头、锋利器具等)时没有遵循规范、安全的操作程序而发生损伤。
5、认为流血负伤是公安工作中遇到韵家常便饭,不值得小题大做,以致于疏忽而未能处理、及时报告,从而增大了暴露后发生感染的可能性。
(四)民警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教育培训的现状
当前,民警在以往的学习经历包括在公安院校的学习经历中,均未接受过全面系统的艾滋病防治教育培训,特别是没有接受过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的教育培训,对于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危害、疫情现状、公安机关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职业暴露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等内容不甚了解,因而导致了一线民警在各项警务活动中,在职业暴露防护问题上处于茫然无知、毫无准备的状态,面临着潜在的职业暴露危险。早在2006年,全国就发生多起 民警在处警中发生艾滋病病毒(吸毒者)职业暴露(处警中受伤、污染)的事例,在其他省、市、县,也不同程度存在着民警职业暴露的问题。
二、民警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的对策
(一)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预防职业暴露的发生
1.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艾滋病防治知识、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普遍防护原则的普及教育和培训,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恐惧心理和歧视行为。要积极组织开展面向全省民警的艾滋病防治知识、职业暴露防护和公安禁毒等专项培训,切实提高广大民警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和能力,掌握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有效预防职业暴露的发生。
2、建章立制,规范处置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当地疾控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建章立制,做好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把艾滋病职业暴露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纳入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工作之中,作为民警岗位培训和大练兵活动的必训内容。同时,要为一线民警装备必要的防护、防暴、消毒器材和用品。
3.积极进行普遍性防护
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普遍性防护原则认为,在为病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时,无论是病人还是医务人员的血液和体液,也不论他(她)是HIV抗体阴性还是阳性,都应当作为具有潜在传染性加以防护。它不仅适用于医务工作人员,对民警预防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性和借鉴性。民警应将所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羁押收教人员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一次性手套、防护口罩、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4.安全妥善处置锐器、针具
在警务工作中,民警要规范、安全地实施巡逻、审讯、抓捕、监管等行动,妥善处置各种锐器、针具,防止刺伤或划伤。民警要提高警惕,预防和避免任何锐利器具伤害到自己;不要徒手拿取或毁坏吸毒人员用过的注射器;勿将锐利废弃物放置在能够伤害到他人或儿童可以接触到的地方。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割手套、防刺防针刺手套等。
(二)规范进行职业暴露后的处理
1、伤口紧急处理
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人员,应当立即自行采取以下局部处理措施:对于皮肤黏膜,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如被暴露的是黏膜部位,应当用大量的自来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污染部位,冲洗时间不少于15分钟。对于针刺或割伤,应当在伤口处由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同时,用肥皂液和流动水彻底冲洗15分钟;严禁局部挤压伤口。对于伤口消毒,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0.5%碘伏进行浸泡消毒,并包扎伤口。
2、登记报告
职业暴露发生后,在采取局部处理措施的同时,发生职业暴露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及单位领导或单位专(兼)职职业暴露防护管理人员报告,做好登记工作,填写“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并立即由单位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申请进行危险性评估。
3、职业暴露后的危险性评估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职业暴露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的危险性评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艾滋病职业暴露评估组成员,对发生职业暴露的当事人进行详细询问,并对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类型进行应急评估,由评估专家对职业暴露情况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初步认定职业暴露危险程度,并将初步认定结果24小时内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职业暴露人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如暴露源资料明确,应立即确定职业暴露的危险程度,并决定是否服用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用药。对暴露源资料不明确或者获得了新的暴露源资料情况,应在职业暴露发生后72小时内完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的评估。
(三)积极参与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我省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从政治高度认识公安机关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工作。
1、依法扫除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等社会丑恶现象,既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工作,也是阻断艾滋病传播渠道、防止职业暴露的根本性措施。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做到积极预防、及时发现、有效打击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要重点打击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嫖宿,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惩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背后的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要严格执法,对查获的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要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和强制戒毒。与此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深挖非法采血的地下窝点,惩治违法犯罪人员。通过上述工作,努力减少艾滋病传播的渠道,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
2、要切实加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能因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放纵不进行处理,防止“艾滋病”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护身符。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故意传播他人的,要依法严惩。对涉嫌违法犯罪活动,被羁押在监管场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视症状作不同处理。对于一般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做好管理教育工作,并在当地疾控部门的指导下,作好医学观察工作,羁押期满后方可释放。释放时要通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对该感染者进行监测。对于羁押期间已出现临床症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专家确诊为艾滋病病人的犯罪嫌疑人,可变更强制措施或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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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艾滋病包括各种病毒疫情流行 、更有缉毒/禁毒形势的不断发展和蔓延,一线民警及管理工作人员在各类警务活动中所面临的艾滋病/病毒、缉毒/禁毒等职业暴露的威胁也进一步加大。因此职业暴露防护工作的形势日趋严峻,应当引起各级公安机关民警及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做好防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