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综合分析与应用
2014-02-21 09:14:37 作者 : 张振南 来源 : CPS警装网一、犯罪现场痕迹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及其分类
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各种印迹或映象为犯罪痕迹,是现场留下的可证明犯罪发生的客观存在,是犯罪行为实施的时空承载体,是案件侦破的物质基础。所以,侦查部门对案件侦破的过程总体上来说是对犯罪现场所出现的痕迹物证进行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过程,即犯罪痕迹是何人、何物所遗留的问题,是对其形成原因的探究过程,是对已知的现场痕迹物证按其可能出现的规律进行排列组合,并通过调查、排查、走访群众和侦查实验来验证所设命题的真假性,得以推出和验证案件发生、发展和结果的过程。
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客观性、“关联性”决定了它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利用它可以分析作案时间、地点、工具、方法、动机、目的、人数及作案人的体貌特征等等。同时,由于它的相对稳定性,还可以用来鉴别现场意识痕迹的真伪,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
犯罪现场所存在的痕迹物证比较繁杂,其分类方法也有很多种,根据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简单的可以分为两类:
(一)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
即犯罪痕迹,是犯罪嫌疑人以实现犯罪为目的,改变原有客体状态,而在犯罪现场遗留下来的一种客观存在。在实际的侦查破案过程中,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价值非常高,一旦找到此类痕迹,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时,侦破工作将事半功倍,但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由于犯罪行为人反侦查意识和伎俩的不断提高和增强,作案手段也越来越智能化和专业化,此类痕迹一般不容易发现和提取。
(二)与犯罪行为无关的痕迹物证
指除嫌疑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某种原因,在特定时间遗留在现场的种种已改变原始状态(作案前的状态)的客观存在。其中包括两种:
1、既包括与犯罪行为无关的人,也包括根本不知道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后和期间的案发现场未注意到是否有异常情况的人留下的痕迹。
2、与犯罪行为无关、但目睹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或结果的人,以及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后和期间注意到在案发现场有异常情况的人留下的痕迹。这类痕迹若应用恰当,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所以,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此类痕迹物证的提取和应用,越接近案发时间其利用价值就越高。
犯罪现场中提供的相关痕迹物证只要能正确的利用,其在实际侦破过程中的价值是相当高的。例如,我们可以利用此类痕迹寻找目击证人,从而掌握在案发时间出现的某些异常情况。特别是与走访群众和现场访问等一些专门的侦查措施和手段获取的线索相结合时,其作用更加不可估量,将对某些特殊案件的侦破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但应注意辨别此类痕迹的种类,防止先入为主,迷信现场痕迹而造成冤案。
二、痕迹物证在现场的遗留状况
近些年来,由于相关侦破技术通过各种渠道被解密(如电视、电影等媒介),加之监狱系统中罪犯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从而造成了犯罪技能和手段在犯罪人之间交叉感染,使罪犯(包括潜在罪犯)的犯罪技能、反侦查能力相对提高,同时由于我国的刑侦技术尚处在建设发展阶段,相应的技术设备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在西北地区,一些高科技的技术装备还没有普及,某些技术设备相对滞后,对现场上的潜在痕迹物证无法提取,使得遗留在现场的犯罪痕迹物证越来越少。
但痕迹物证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可消除的,是犯罪行为事实的客观反映,它只能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不依赖于认识主体而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性。现场只有未发现或未认识到的痕迹物证,不存在没有痕迹物证的现场。痕迹物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有自己的存在形式。面对痕迹物证被破坏的现场,我们可以通过已经掌握的科学规律和修复技术对其进行修复。如:工具痕迹检验中可以用特殊方法让金属上削去的痕迹重新显现。但是有些被破坏的痕迹是无法用我们现掌握的科学技术修复的。所以,作为刑侦部门的勘验人员,在现场勘查时要有前瞻性,要严格遵守现场勘查的规则,对涉及的痕迹物证有效的保护和提取,做到周密、细致、谨慎、不留死角,对已获得的各类痕迹物证进行仔细分类、鉴定,依据痕迹物证间的关联性,从中尽可能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对各种痕迹物证所具有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有根据的、合理的推出若干条推定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然后再通过调查、走访、摸排来验证推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犯罪现场痕迹的特征及表现
犯罪现场痕迹能够组成一个严密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为其综合分析提供时空上的主要因素,为推断、推定案情的发生、发展过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犯罪现场痕迹是犯罪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意图,在一定时空中使用一定手段侵犯一定的对象(人或物),引起被侵害对象及特定的物质环境发生一系列变化的客观存在,其存在的形式必然体现的是犯罪行为人的某一种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行为时特殊的心理变化情况。因此,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变化特征决定了犯罪现场痕迹具有时空性、连续性、特定性的特点。
犯罪现场痕迹的时空性是犯罪人心理变化时空性的物质化表现。连续性是犯罪行为实施顺序造成的不同时间形成的犯罪痕迹的形态,表现为前后形成次序的特有特征。如:对一块钢化玻璃进行两次击打,放射纹线完整的为第一次击打形成,放射纹线不完整的(中断)为第二次击打形成。特定性是犯罪现场痕迹物证所表现出的犯罪行为人的性别、年龄、身高、身体状况以及职业特点等等。如:具有木匠技能的人所做案件现场的锯痕,不易出现跳锯、偏锯的现象,锯面光滑而无棱出现;具有锁匠技能的人对锁的结构十分了解,故在破门盗窃现场可以发现职业所独有的特征痕迹;农民在田间进行的暴力案件,在逃离现场时,会出现在远距离逃离的过程中不会践踏沿途的庄稼等特征。此外,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嫌疑人的职业特征。
四、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个体价值和总体价值
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个体价值是指在现场提取的犯罪痕迹以单独形态对案件侦破提供反映案情发生、发展和相关信息线索的价值。如:利用在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所留的指纹、手掌纹及其他皮肤纹的特殊痕迹,我们可以缩小范围排查具有此类指纹特征的人,节约侦破案件的时间,达到最优的“性价比”。
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总体价值是指在现场提取的所有犯罪痕迹以及各自的特征以一个有机的体系表达案情发生、经过和结果及相关信息,对案件侦破提供线索的价值。
一般来讲,总体价值是远远大于个体价值的。个体价值构成总体价值不是简单的加法,而是通过对痕迹物证相互间的时空性,特定性及连贯性进行有机的结合,是质与量之间的辩证关系,不是1+1等于2的效果,而是1+1大于2的效果。
一个单个的犯罪现场痕迹只能体现与某一犯罪相关的问题,只能通过一维或二维的形式来证明案件单个细节,而若干个犯罪现场痕迹的总体价值将通过不同的方面来体现与犯罪相关的问题,它可以通过三维或多维的形式来表现一个案件发生的过程,这些所反映的与犯罪相关的细节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证据体系,是应用全案证据材料的思维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案件事实证明体系中的证明手段及其思维模式。这种模式是法律证明的一种理性框架,即法定性,在侦查过程中表现为合理性。
五、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应用及综合分析的意义
犯罪现场痕迹物证是现场综合分析和现场重建的基础。对于在现场提取的一些常规痕迹和微量物证,应注意把握其间的紧密联系,综合应用于法庭调查的各个环节,包括识别物证、鉴别物证、同一认定及犯罪现场重建。随着我国侦查信息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案件、痕迹物证信息系统和应用平台的搭建为利用痕迹物证进行案件的串并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操作环境,更加准确的增加了并案的几率,大大提高了侦查的效率。
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复杂性、相对独立性、隐蔽性、不可单独作证的法律性(佐证性)、连贯性和痕迹之间的因果关系性,决定了要对犯罪现场痕迹物证进行综合分析。
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的综合分析实质上是对证据的组织活动。组织证据是运用全案证据材料的思维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案件事实证明体系中的证明手段及其思维模式,这种模式是法律证明的一种理性框架[1]。在整体上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综合分析的过程是应用逻辑思维,将已获得的感官材料提升到一个理性的认识过程。对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综合分析,要依据所收集的具体痕迹物证所表现的时间顺序或空间顺序依次排列组合,即从纵向或从横向排列,体现出一个立体的证据体系,同时将痕迹物证所体现的矛盾予以重视,找出不符合逻辑的原因,解决痕迹物证在时空上和逻辑上的矛盾,但要注意痕迹物证所带来的更多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信息,将其编织一个纵横交错的有机体系,使之对案件的侦破发挥更大的作用。
通过对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综合分析,我们不仅仅得到的是单个犯罪现场痕迹所蕴涵的有关单独的信息,还可以得到若干个犯罪现场痕迹共同体现的特有的动态特征和空间特征,从时间、空间、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变化过程及不同角度对犯罪现场痕迹物证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判断,以确定犯罪行为人是否为初犯、惯犯或累犯及其职业特征、个体特征,从而刻画犯罪嫌疑人。故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处单独的证据,都不能确定自身的证据效力。必须把全部证据根据他们内在的客观联系互相串联起来,组成一个完整无缺的证据体系,才能对认定案情发挥起各自的证据作用[2]。”同样,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排列组合虽然没有诉讼证据那么严格,但合理的排列组合所获得的犯罪现场痕迹物证体系,在实际侦破案件过程中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是在一些错综复杂的案件中,可以有效地提高侦破效率。如:我市在侦破“02.01 XX被害案”时,及时准确地分析死者伤口、现场血迹和物品的地理关系,发现与犯罪嫌疑人所叙述的案情不吻合,为及时展开复勘和二次讯问争取了宝贵的时间,提高了破案的速度和效率。
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价值体现于综合分析,综合分析使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价值得以显现,这也是侦查破案的基础和前提。综合分析只有以犯罪现场痕迹的时空性、特定性,连贯性为基础,才能真实反映犯罪事实,而总体价值是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综合分析的结果,它的价值在于多维地体现案件案情,并通过犯罪行为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证反映犯罪人个体的心理特征,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
总之,综合分析犯罪现场物证痕迹的意义在于对犯罪嫌疑人、现场构成要素和结构进行分析和评断,以确定案情,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以确定侦查范围、方向,对勘查工作进行总结,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等[3]。
【参考文献】
【1】陈闻高.《论证据体系》--兼于《口供中心主义之辩》-文商榷[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2】崔敏.《刑事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王大中.《犯罪现场勘查》[M]. 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简介:
张振南(1975年-),男,汉族,甘肃白银人,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治安学和安全防范本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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