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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检工作的法律问题探究

2014-05-21 10:13:12  作者 : 陈叶飞  来源 : CPS警装网


  一、安检工作及其历史沿革


  安检工作内容广泛,如消防安全检查、供水供电安全检查、食品卫生安全检查。但上述各类安全检查执行主体和对象不同,有的是行政机关外部检查,有的是企事业单位内部检查。本文探讨的安检是指为了公共安全需要,防止炸弹爆炸、防止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公安机关指导监督相关安检工作人员对进入特定场所的人员的人身及随身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对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我国安检工作起步较晚,尽管建国初期也发生过爆炸、枪击、暗杀等国民党敌特分子破坏活动,由海关代公安机关实施防爆安全检查。【1】直到1979年我国参与签署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率先在民航系统开始对登机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直到1991年第十一届亚洲运动会根据亚奥理事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才开始对运动员、观众和记者进行安检。


  二、常见安检工作特点


  目前群众经常接触的安检工作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检、民航安检以及铁路安检。现从法律规范角度探讨这三类安检工作特点。


  在我国,安检没有进行专门立法,有关安检要求散落于多部法律法规中。根据《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安全条例》,现行民航安检实行企业职工体制,属于机场、省局或航站直接领导的二级机构。【2】《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6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根据《铁路法》第48条规定,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这两种安检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检查,【3】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法律上地位不平等,这两种安检工作具有强制性,不管检查对象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安全检查。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检不同于机场民航部门和铁路部门的安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条规定,承办者应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起进入。《营业性演出条例》第23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并对进入营业性演出场所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常见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活动等等。以演唱会为例,演唱会前期的广告属于要约邀请,群众到主办方指定地点买票成为该场演唱会的观众,双方构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而演唱会的人身安全检查由承办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其安检工作不具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进行搜身检查的权力,且安检不具有强制性。这就势必造成即便在安检中发现问题,安检工作人员也不能对观众进行搜身或命令观众配合检查自掏口袋物品给检查人员检查,否则即为违法行为,观众有权追究安检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检与民航部门、铁路部门安检在安检方法、安检要求等方面存在相同点,两者主要存在以下区别:一、主体不同,前者是承办者及其组织人员,后者是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二、目的不同,前者是为确保群众性活动安全,后者是为确保国家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的安全。三、性质不同,前者属于双方互负义务,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安检具有自愿性,后者属于行政检查,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安检具有强制性。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条例”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因此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检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是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在安检工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安检工作不规范


  安检工作人员通常由承办方组织招录,并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实践中有的地方承办方从当地保安公司聘请保安人员配备,而有的地方承办方从物业管理公司聘请物业管理人员配备。由于不是专业安检工作人员,每次参加安检工作人员不固定,常常有简单培训匆忙上岗的情况存在。在安检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法律意识薄弱、安检不专业的安检人员随意打开观众包裹、翻查观众物品的现象。殊不知这些行为的违法性,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安检工作从本质上是为观众服务,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环境,不能为了安全而忽视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安检工作亟待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二)安检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根据“条例”规定,承办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对进入现场的观众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安检工作标准,以一个安检门400人/小时【4】正常通行速度计算,安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责任心不强的安检工作人员在高密度、高强度的人身安检中敷衍了事、走走过场,一些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违禁品、限带品极容易夹杂在人群队伍中被带入内场,给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造成不安全因素。由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密集、人员结构复杂、社会影响大,是当前暴力犯罪、恐怖活动以及各类寻衅滋事行为选择重要目标之一。因此安检工作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群众对安检工作的认识不足


  在安检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观众认为自己没有违法犯罪的目的动机,没有必要接受安检;有的观众则缺乏接受安检的观念,认为安检人员既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又不是政府授权的工作人员,自己花钱买享受,自己是顾客是上帝,怎么还来对我进行检查呢?只有顾客挑商家的毛病,没有商家来约束顾客的理由。由于我国安检工作起步较晚,一些商业演出市场刚刚兴起的二三线城市,人身安全检查的理念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造成了少部分观众,特别是第一次参加这样大型活动的观众不能很好地理解安检的要义,以致在安检中出现观众不理解、不配合的现象。因此需要进一步做好安检宣传工作,加强群众对安检工作的认识了解。


  四、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检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精神文化层面的需求不断提升,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显着增加。基于安全形势的需要,承担着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职责的公安机关必须切实加强社会管理,以确保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


  (一)加强安检宣传,及时履行告知


  一般该类活动具有盈利性质,承办方多为商业组织或社会团体法人。在前期广告宣传时安检工作必须提前介入,告知公众哪些是限带和禁带物品,加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在消费者购票时向消费者说明参加本次活动须知及所负义务。承办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3条规定,约定“拒不接受安检的观众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演出现场”等单方解除合同内容,并在门票背面注明,确保门票上格式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当观众不符合参加活动的要求时,承办方可以根据门票背面须知和“条例”第7条有关内容拒绝其进入相关活动场所。


  (二)严格安检纪律,规范安检程序


  《宪法》第37条明文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条例” 规定承办方需要配备必要安检设备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未规定工作人员可以搜身检查。因此在安检中应“重物轻人”,工作人员应尽量使用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能通过X光机的物品尽量通过X光机进行检查,如通过物品有疑点应尽可能让物主自行开包接受检查或现场民警依职权进行检查;通过安全门前告知被检查人把随身的物品放在托盘内,后通过安检门;如果安全门未报警即可将托盘内的物品返还物主后放行,如果安全门报警则由手检人员根据同性检查原则,使用手持金属探测仪进行非接触式检查。同时根据公序良俗和相关法律精神,坚持女性观众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坚持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习惯、尊重残疾人和身患疾病者的禁忌等方面内容。


  (三)加强安检指导,强化检查监督


  在安检过程中,安检排爆民警根据公安机关要求检查和指导大型群众活动现场防爆安检工作。遇有不配合安检工作等行为,民警可以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出示警官证后,可以对嫌疑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现场检查应有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人民警察进行。因此人身安检现场,应至少应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现场进行安检指导工作。对于强行进入场内、不配合安检等严重扰乱现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人员,民警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规定,强行带离现场并进行治安处罚。


  (四)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安检立法


  我国没有独立的人身检查制度,只在勘验中规定了对人身的检查。【5】随着社会法治进程不断推进,防爆安检工作立法必须提上日程。宪法规定,国务院授权的较大以上城市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实际中一般为副省级以上城市的人大和政府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因此针对地方政府,制定有关涉及公民人身权益的法律规范一般需要从省、直辖市、自治区层面以上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法律规范、工作标准和职业技能标准,确保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进行;同时明确安检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力,对安检中玩忽职守工作人员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充分保障防爆安检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安全检查是确保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开展的有效措施之一。公安机关作为此类活动的行政许可机关对活动的安全举行负有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公安机关的安检排爆部门必须寻求法律上的定位,才能在社会管理职能中名正言顺,才能在执法规范化的进程中占得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 朱益军.安检与排爆 [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5.


  【2】周洪清.关于我国民航安检的法律问题 [J].中国民用航空,2002:61-63.


  【3】 郜杨.关于铁路安全检查若干问题研究 [J].政法学刊,2010,27(5):117-121.


  【4】奥运防爆安检民警执勤手册[Z].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安检工作资料汇编,2008:5.


  【5】郭青.论人身检查制度 [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3:19-24.


  作者简介


  陈叶飞  常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排爆大队  民警


  2008年8月参加公安特警工作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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