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案例分析与启示<br>----对葛洲坝集团“2.20大规模群众聚集事件”的处置分析与思考
2014-11-19 10:06:18 作者 : 韩旭 来源 : CPS警装网中国国际警用装备网讯:2012年2月20日至2月28日,宜昌市公安局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指挥下,成功且和平的处置了葛洲坝集团因内部管理不善而引起,最终引发大规模人群聚集,造成交通堵塞,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本次群体性事件历时九天,参与聚集人数在高峰期间达到近3千人(日),经过警方大量细致的工作,本次聚集事件未造成任何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等其他严重的紧急情况,聚集事件最终得到和平处理。本案例为我公安机关和平处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少有的成功范例之一。
一、案件回放
2012年2月20日上午9时40分,大型国有企业--葛洲坝集团部分离退休职工,因为对离退休工资待遇和集团区域内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收费、水电价格、生育保险等,都与所在的宜昌市城区同城不同价、价格相差较大而不满,引发近三千余名群众在位于葛洲坝交通枢纽的330转盘处立交桥上拉出横幅、拦截车辆、堵塞交通,造成经过该区域的车辆无法通行,一度造成交通瘫痪。在聚集事件发展过程中,一些“法轮功“和少数不法分子、社会无业人员掺杂其中渲染鼓动、不断起哄、挑头闹事,使事态不断恶化。
因本次事件事发有因,聚集群众诉求合理,而人群中掺杂部分“法轮功”等不法分子,事件处置难度相对较大,公安机关始终保持慎用警力原则,在有效控制现场态势的前提下,采取隐秘手段组织侦查,并调动其他警种,深入群众做好解释、劝导和法制宣传工作。在历经长达九天的工作后,直至2月28日,本次事件才得以圆满结束。
二、引发本次事件的根本原因
一是葛洲坝区域内市政基础建设和单位内部物业管理不善,造成离退休职工生产成本增加、生活环境恶化、压力过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以及集团公司发展格局的改变,葛洲坝公司总部迁往外地,主要业务和工程基地全部为驻外工程,致使公司精力外移,造成一些市政基础建设跟不上地方发展,无法满足离退休职工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同时,集团内部水电、有线、宽带等物业管理收费过高,形成了长期与宜昌市城区同城不同价的格局,引起离退休职工不满。
二是集团内部行政管理不善,基层组织建设滞后,离退休职工长期脱离基层组织管理。葛洲坝集团历经多次改制,公司业务转变频繁,其管理体制随着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变得更加注重经济效益,其性质逐渐市场化和经济化。原有管理体制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忽视对离退休职工生产生活的关心,对离退休职工参与公司管理活动没有引起该有的重视。同时,离退休职工的基层自治组织不健全,形成管理政策信息传达不畅通、对单位内部信息不知晓,有的分公司离退休职工多年未参加单位集体活动,甚至对其直接负责的管理机构尚不清楚,致使离退休职工丧失了最基本的凝聚力,导致离退休职工严重不满。
三是集团内部对国家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造成部分离退休职工福利待遇过低。由于葛洲坝集团属于大型国有企业,且职工众多(在职37000人、离退休3500人),造成离退休职工身份的成分复杂,待遇差距较大,而且单位内部长期存在分配不均等、不合理现象,对国家相关政策落实不力,侵害职工直接利益,直接导致这次事件的发生。
四是集团公司一些领导干部对聚集事件的苗头重视程度不够。葛洲坝集团离退休职工曾多次聚集到公司反映情况,但一些领导干部对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麻木不仁、听之任之,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内部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对本次群体性事件无形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严重伤害离退休职工感情,导致本次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本次事件中聚集人群的特点分析
一是人群数量及规模较大。聚集人群从第一天的大约三百余人参与,最后发展至高峰时段(第五天)的约三千人。其中,主要以公司离退休职工和围观群众组成。
二是聚集人群互动性和反复性强 。由于聚集事件发生在集团公司所在区域内,聚集事件不断形成聚集心理的交叉感染 ,并且产生心理共鸣与聚集行为的效仿。部分职工打着“要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给说法” “不给满意答复不会罢休”的旗号 ,不断博得围观群众的同情与认同 ,取得群众的围观和声援 ,使聚集规模逐渐扩大。
三是行为样式多样 ,引起局势紧急。在本次聚集事件中 ,随着少数不法分子混迹其中,聚集的人群由原来单纯的请愿上访转向破坏道路交通秩序来向政府和集团公司施压 ,突出表现为不直接找有关部门解决问题,而是采取较为激烈的拦截车辆、堵塞交通要道 、围攻执法人员、散发非法传单等方式 ,社会影响较大。
四是聚集事件发生于“敏感”时期。本次群体聚集事件发生在国家对宜昌市作为“全国文明城市”的复查期间,聚集群众选择了地方政府“最敏感”之际聚集闹事,扬言事情若得不到圆满解决 ,还要制造事端 ,以此来引起社会关注。
五是聚集人群组织性较强。从事件中所拉的“标语”、“口号”和发展规模、规律来看,这次聚集事件有主要的组织者,并有众多骨干成员。
六是规律性强。由于参与聚集人群多为离退休职工,参与聚集人群每天聚集时间相对比较有规律,人群聚集高峰从每天上午9:30分至11:30分,下午2:00至4:00期间。其余时间都按时回家接送小孩和做饭等料理家务事,人群都基本自行散去,特别是周末时间为群众聚集低峰。
四、参与本次聚集事件的人群类型分析
一是主要参与人员,他们是聚集事件的中坚成员。
这部分人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一是聚集事件的直接利害者,如涉及本人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者。二是曾经有过直接利益被侵害的经过,在这次事件中被“唤起侵害记忆”,或者被公安机关打击过没有改造成熟的、唯恐天下不乱的不法分子。三是离退休职工中较有威望的人员,这些人员有的确实因为利益攸关,有的为发泄私愤,有的是争强好胜出风头,在事件过程中充当主谋,煽风点火,四处活动,“发表演讲”等。四是某些非法组织的骨干、领导,如掺杂于人群中的法轮功组织等。
二是抱着趋众心理,事事少不了我的“墙上草”。他们与聚集事件有一定的关系,但不致为激进派,怀着“目的达到了,有我一份,目的达不到,与我无损”的态度参与其中。有的甚至是好要面子,感觉大家都一起共事那么久,别人参与我不参与,将来有损在这个群体(单位)中的形象,最后不愿为而为之。这部分人在聚集事件中见风使舵,如果警方法制宣传工作得当,比较容易分化,如果工作方法不得当,很有可能激化为事件中的主要成分。
三是凑热闹,起哄助威的的围观者。这些围观、起哄者中的部分人,是非观念极差,他们与事件无关,却比任何人都关心事件的进展,时不时发表一些不三不四、极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捕风捉影、制造谣言,引起多方的矛盾。
五、当地公安机关在本次聚集事件中的工作方法
(一)、迅速投入警力,加强现场控制,防止事态升级。
针对群众大量聚集并堵塞交通的行为,在市局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辖区交警迅速封锁涉事周边道路交通,并开通附近应急通道,疏导滞留车辆通行,缓解现场及周边交通压力;事发辖区的责任区民警及时深入聚集群众,做好法制宣传与劝导工作;市局刑警和便衣队在第一时间根据现场环境,盯住人群中不法分子、重点人员和活跃分子,疏散聚集现场的围观人员;公安特警携带防暴装备在聚集现场周边集结,备而不动,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激烈对抗行为,做好强行驱散准备;消防特勤携带装备随时做好协助应对准备;武警部队加强事发区域内重点保护单位的守卫、警戒任务,防止重点目标遭到破坏。
(二)、摸清事件性质,及时搜集情报,畅通信息渠道。
市局警力介入聚集事件后,迅速了解案件情况,及时组织分局刑侦、技侦力量化妆深入人群,坚持群众观点、政治观点与法制相结合, 了解聚集事件问题的矛盾所在,建立畅通灵敏的信息渠道,将信息触角调整到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焦点、热点上, 从而发掘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和行动性的情报信息,同时,对所掌握的情报信息进行认真分析、甄别真伪,及时报告指挥部,为保证处置工作的正确开展做好情报支撑。
(三)、加强政策宣传,强调社会规范,显示处置决心。
由于参与闹事群众情绪激动,采取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的方式扰乱交通秩序,其行为过激且不能清楚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加之一些群众被掺杂于人群中的“法轮功”和其他不法分子蒙骗、裹挟,因此,市局在武力震慑的基础上,及时运用现场宣传手段,站在维护社会规范的立场上,加强政策攻心,申明处置行动的正义性和政治基础以及警方处置决心,不断重申社会规范,提醒聚集闹事群众对某些特定社会规范的背离以及可能承担的背离后果,威之以示,诱之以利,促使聚集人群觉悟和反省,瓦解心怀鬼胎的违法犯罪人员,使闹事群众萌生怀疑、动摇心理。
(四)、抓住重点对象,展开法制谈话,实现逐个击破。
分局民警和社区民警在刑侦和技侦部门协助下,及时查出聚集人群的骨干成员、激进分子身份,于每天晚上进行上门走访,在现场法制宣传的基础上,趁势跟进,开展法制谈话,强化政策攻心,进一步提醒其行为对某些特定社会规范的背离及可能承担的背离后果,加强宣传感化。在法制威慑下,使其通过反思社会规范逐渐冷静情绪、动摇信心,推动其心理和行为趋于于我有利的变化。同时对围观群众中法律法规观念较强人员、理智较清醒人员、被蒙骗、裹挟和不明真相群众为重点对象,对这些关键人员实施持续的法制宣传与引导,以其正面行为影响和带动其他参与者。
(五)、灵活运用战术,充分利用谋略,因势利导引导。
在历时九天的事件处置过程中,市局不靠武力震慑和武力解决问题,而是在争取非武力的对抗中逐步削弱聚集闹事人群的力量和气势,以增长警方的力量和取胜条件,谋求“不战而胜”的最佳效果。同时,在警方承受巨大压力或受到犯罪行为人重大牵制而不能使用武力时,采取“以退为进”的方式,尽量避免最大危机出现的“妥协”办法,不断扩大选择达到取胜目的新途径。灵活建立“时间、空间、观念”上的“缓冲带”,推迟、减缓对抗的程度,充分利用战术谋略,避免发生不利于我公安机关的武力冲突,寻找更和平的解决办法。
(六)、善待围观群众,慎用警械武力,坚决果断处置。
在坚持进行耐心的群众工作、政策攻心和武装威慑都未能使得聚集群众心理发生预期的改变,且事态升级恶化的情况下,市局指挥部坚持善待群众,而对心胸叵测的个别不法分子果断采取武力打击,迫使聚集闹事群体对社会规范与其行为进行反思。在打击过程中,公安机关严格遵循相关社会规范,慎用警械和武力,即事态恶化升级时,迅速调集特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道措施,参与处置事件,及时控制局面。当事态得以控制后,迅速撤掉特警等处置的中坚力量,恢复责任区民警继续开展群众工作,保证了执法行动的合法性和正义性,显示出公安特警威严正义形象。
六、对类似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启示
(一)警力的介入和处置时机要把握好,要慎用武力和警械、武器。
群体性事件一般涉及面很大,必须由党委和政府出面组织调处,公安机关能不介入应尽可能地不介入,即使需要介入也必须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同时要把握好介入的时机,过早介入易激化矛盾,使矛盾复杂化,迟介入则难以控制局面。同时,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理。一般处理宜晚不宜早,过早处理,闹事群众的情绪还未冷静下来,往往会造成火上浇油,引发新的或更大的“群愤”。因此,对违法人员的处理,应在事件平息后,闹事群众已对自己的错误言行有了正确认识,或少数违法人员已被孤立起来后,再行处理。当然晚处理也不是无限期的拖延,更不是不处理,盲目拖延不处理,会造成闹完事没有事的错误表象,诱发更多新问题。
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也有在事件还未平息,甚至事件刚一发生时,就对违法闹事者绳之以法的情况,在这里把握处理早或晚的关键,是看处理有关人员时,是否会引起新的闹事情况,如果对违法人员的处置能达到杀一儆百,又不会引发新的骚乱,则可尽早实施。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着作用特殊、地位重要的特点,但在公安机关是否需要介入与何时介入的问题上要非常慎重。
(二)及时、准确的区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把握处置的尺度和手段。
群体性事件都事出有因,性质各不相同,处置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现阶段,我国占绝对比例的群体性事件是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所引发的,这类事件虽都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其目的都是想通过扩大事态引起关注,促成问题的解决,并没有政治企图。而且,许多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众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有正确的地方,如本案中,聚集闹事群众主要是因为生活确实负担过重、福利保障不到位、物业收费不合理等而引发的,群众的要求和诉求有许多合情合理的因素,只是他们采用闹事施压的做法是错误的。为此,对此类事件的处置应把握大是大非的问题,重点是要制止他们做法中的违法行为及破坏的社会秩序等,而不应与闹事者在一些细微末节上纠缠,防止出现被闹事者牵着鼻子走的尴尬局面,要把握处置的尺度和方法。
(三)处置指挥要紧密结合事件发展态势实际,措施要得当。
一般来说,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爆发、快速升温、高涨、消退的过程,当事件处于高涨时期,闹事群众情绪激动,合理要求与无理要求混杂在一起时,不能与闹事群众过于计较,即使明知其要求不合理,在无关大局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作些承诺,满足一些要求,促使群众的情绪平稳下来,待局势控制后,再明辨是非,正确处理。对那些组织闹事,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如现场处理会引起事态扩大,矛盾激化,则可用秘密方法收集证据,待到事态已完全平息后,再秋后算帐 。
(四)对待聚集人群要区别对待,把握重点。
事件处置过程中,要考虑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类型,考虑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成份。参与群体性闹事人员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涉及到自身的利益而加入;有的是受情绪感染或受集体压力被迫卷入;还有的是不明真象受谣言蛊惑而误入。对冲击党政机关、阻塞铁路、公路交通,又不听劝解,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离开现场的情况,对为首煽动分子,要强行带离现场,并驱散其他参与人员,对诉求合理,不涉及违法行为者,任然应当以耐心劝导为主。
(五)及时收集证据,注重事态发展方向。
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取证工作是一项精细活,来不得半点马虎。事件平息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对参与闹事的一般群众的批评教育和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惩治。教育群众需要证据,处罚有关人员更离不开证据,而粗浅的证据不仅不能服人,反而容易被人钻空子,故取证一定要做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全面、准确、合法地收取各种证据。重点要注意打着维护群众利益的幌子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引导和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升级。
(六)参与处置民警要注意言行举止,讲究工作方法。
在指挥处置工作中,不能以不变应万变,而应随着事件的变化随时修正处置对策。在化解矛盾做闹事群众的思想工作时,要尽可能地做到细致入微,注意语言和用词,特别是肢体语言,防止引起群众反感和激发群众情绪。要体察民情民意,将法制宣传教育同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合理的要求能解决的立即解决或者积极出面处理,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出面处理,要认真对待、说明原因,要耐心解释,消除群众不良情绪,及时缓和矛盾,正确引导,做好 解、顺、疏、散的工作。对不法的要求,要明确指出其错误所在,让群众口服心服,而非草率行事,压服群众。
作者简介:
韩 旭(1984年1月-)男,宜昌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教导队教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高级技师,主要研究方向:特警心理学,特警心理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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