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警察执法中加强人权保障的几点构想
2014-12-10 10:14:28 作者 : 华雪娇 来源 : CPS警装网1.前言
将人权保障的概念写人宪法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大突破,是中国宪政建设的重大进展,预示着执政为民这一党建思想的本质在宪法中进一步得到确认和体现,国家制度、立法思想、执法理念和价值观等也将发生重大变化。人权保障将成为国家的价值观,成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一切执法活动的最基本准则。2012年两会期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更加突出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2.我国警察执法中对人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人民公安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统一的执法机关,责任重大。人民公安在履行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过程中,拥有一系列的强制权。诸如立案侦查权、警械使用权、留置盘问权、刑事拘留权、逮捕执行权,这些权力,涉及并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涉及到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此重要、广泛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目前,中国警察所受到的指责和批评中,与人权有关的占了相当比例。中国社会正进入权利意识迅速成长期,警察执法要敏锐地把握这一形势,与时俱进,忠于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基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基本价值追求,全国公安机关多年来通过各项扎实工作,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在保障人权方面,公安机关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开展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加强教育培训,专项治理非正常死亡和违规扣押财务等问题,公安民警的执法观念、行为、方式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断提升。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完善侦查程序的同时,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规定,完善了辩护、证据、侦查监督等制度,这对公安机关的人权保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当今社会形势下,警察执法过程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已经显得尤为重要。
3、警察执法中加强对人权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法治程度如何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文明程度。一个高度的法治国家,法律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执行,没有变通的余地。公众的法律意识很强,法律已成为规范人们行为、影响人们生活、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法的尺度处理所有公民的各种案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法律,一切社会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次,尊重人权与有效执法对立,执法是对刑事犯罪开战以及人权是律师和非政府人权组织设在警方执法道路上的绊脚石等旧观念早已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疑罪从无,保护人权等法治的理念,并成为警察和执法机关的准则和基本原则。第三,不保持法治,就会发生侵权,有侵权就会有反抗,结论是不可避免的。侵犯人权非但无助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反而只能加剧其恶化。第四,执法机关尊重人权,只会加强自身的效能。这不仅是法律和道德上的必须,而且是对执法工作的实际要求。如果警察在人们心目中树立尊重、维护和保护人权的形象,公众的信任就会巩固,社会的合作就会得到促进,从而有助于和平解决冲突和不满。第五,警察密切地联系群众,就能通过主动积极的执法政策预防犯罪和侦破刑事案件,同时也能够取得新闻界、国际社会和政治权力机关的支持,同时有助警察部门形成一种不在依赖恐惧和强力而是依靠荣誉、专业精神和依法行事的执法机制。
4.西方警察保护人权的经验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通过立法来保护和支持人权领域的发展。西方国家一贯主张“天赋人权”---把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视为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是西方警察教育的核心,也是防止滥用职权的法宝。西方警察体现人权保护的相应法律依据主要是《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执法人员使用武器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联合国非法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等。
在西方国家,每个警察都接受有关人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教育及违反相关条款的惩戒教育,人手一本的“警察手册”90%以上的内容都与人权有关。教育的目的在于有效的执行,因此其在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上很下功夫。法律对使用“特权”的情形都作了非常细致的说明,可以讲是面面俱到,尽可能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比如,对武力的使用在警察手册中就分两类(致命和非致命武器)、四章、60余种情形,关押犯罪嫌疑人的表格包括剥夺自由的原因、告之必要的权利(包括沉默、食品、通知家人、律师)、关押地点的转移、暂时扣押物品清单、归还暂时扣押物品清单、释放理由、向法院移交理由等7种。对此,每个警察都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否则都会视情节而处罚。
5.我国警察执法中加强人权保障的几点构想
(1)坚持以权力保障权利,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要坚持执法为民,树立正确的权力归属观。“权力的理性就在于确保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权力的生存和运作是为了维护和保障个人权利而存在的。与权力的次生性和服务性相较,权利具有原生性和主导性。人民警察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源于人民权利之赋予,基于人民权利之保障而行使,从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以执法为民思想作为立警之念和恪行之则。二是努力寻求公安机关的“良法”之治,为人民权利的充分行使提供有效的权力保障。基于立法往往带有滞后性的特点,要大力加强、积极推进公安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法律“定纷止争”之功效。要从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人权热点、难点出发,本着急用先立、确保重点、层次推进原则,加快立、改、废步伐和配套性执法制度建设,防止立法偏差,确保人民的权力真正为人民谋利益。三是加大法制教育培训力度,为维权工作提供有力的素质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靠人来执行。为此,我们要抓好人权保障知识培训、法律条文培训、执法技能培训和警察职业精神培训。
(2)在行动中落实刑诉法修改对人权的规定,改进侦查工作模式。
法治理念要求警察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警察有义务引导公民的法和权利意识的正确定向。中国警察的人权理念,就是在执法活动中切实担负起维护宪法、刑法、刑诉法、相关行政法中有关人权方面的法定职责;就是在执法活动中具体落实诸法中的人权规定,维护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刑诉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等方面所做的修改迫切要求侦查工作进一步向精细化、专业化和规范化转变。辩护制度和拘留、逮捕后通知家属程序的完善以及当事人、辩护人对超期羁押等行为申诉权的增设,要求公安机关办案过程更加公开、开放,更多地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广泛接受各级的监督和建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和讯问过程录音制度的建立,要求公安机关把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贯穿到侦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减少对口供的过分依赖,依法全面收集证据。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和程序的修改,要求公安机关提高侦查效率,坚决杜绝超期羁押,防止不必要的羁押。
(3)注重监督的服务功能体现
当前对公安机关监督存在的难点是监督出来的问题老生常谈,事后整改不力,在监督过程中只顾“找碴”、“挑刺”,不注重维护警察合法权益,忽略了监督的最终目的。为此,应改进我们的工作。首先要畅通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渠道,认真对待公民的建议和投诉,充分保障公民的诉权,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对监督出来的问题,一定要依法、依规、依纪查处到位,绝不姑息迁就。其次要应用现代管理理论,注重人性化监督。转型期的中国警察担负着承前启后的历史使命,注定是牺牲较多个人利益的一代,注定是奉献的一代。由于我国的警务机制尚处于不断摸索和完善阶段,警察在处置问题时难免存在不规范,因此,公安机关监督部门在受理民告警案件时,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改进工作,而不仅仅是警示或惩诫;督察部门和民警的关系应是相互信任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关系。应重视在责任追究制度中说理机制的建立及其完善,要允许民警申辩,诉说困难。警务督察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应树立维权意识,发挥督察工作的服务功能,为民警排忧解难,把不断提升工作绩效作为督察与民警的共同目标。
6.结语
人权保护与警察执法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但二者的力量也能够协调起来,共同维护神圣的权利。我们应站在历史的高度来认识对待人权保护-这个时代的中国警察难以回避的问题,倡导人权保护意识、完善人权保护体制是日趋成熟的中国警察走向国际、走向成熟、走向辉煌的基准。
作者简介:
华雪娇(1985.06-)女,工学、语言学双学士,四川省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分局政治处民警;写作方向:警察公共关系、民警教育培训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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