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群殴事件处置探析
2015-01-06 10:01:22 作者 : 映君 来源 : cps警装网2011年2月12日晚21时许,重庆市××县发生一起民警在处置小规模群殴事件时遭遇群殴一方袭击受伤的案件。笔者适时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对这一袭警案件的深刻剖析,笔者提出了正确处置小规模群殴事件的基本思路。
一、案件处置始末
(一)事件起因
2011年2月12日晚20时40时许,冉×健与朋友邱×建、秦×福等人在梁山镇“徐生记酒楼”喝完酒后,叫其子冉×利驾驶一辆三菱越野车一同到梁山镇毕家巷接在 “巴渝酒楼”吃饭的父亲冉丛贵和两个弟弟冉×兵、冉×军以及朋友黄×祥等人。冉×利接到上述人员后在毕家巷叉路口工商银行门口倒车过程中,车尾与停在此处的另一车尾部发生擦挂,被擦挂车上的驾驶员王×等5人下车与对方交涉,双方发生争论并抓扯,随后发生群殴,引来围观群众数十人。
(二)接、处警经过
当晚21时许,一群众向名豪交巡平台值守的民警李×报警:在对面毕家巷路口的工商银行处有人在打架,李×接警后立即通知正在人民南路上设卡进行酒驾整治的民警陈×,陈×驾驶巡逻车和民警张×元、协警陈×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附近,民警张×元、协勤陈×平见现场发生纠纷,双方情绪非常激动,便立即下车进入现场,陈×则找地方停车。民警张×元进入现场后向当事人双方了解情况,双方不听从劝解。此时冉×军突然冲上前向王×脸上打了一拳,王×还击了冉×军一拳,站在中间的张×元用手将两人强行分开。张×元责令双方不要打架,有事到交巡平台进一步解决。冉×军欲再次出拳击打王×时,张×元用手将其抵住说:警察来了你还要打人呀!冉×军大声叫嚣:“警察我们也一样打。”随即对张×元前额猛击一拳,将张×元帽子打掉;冉×利、冉×兵、黄×祥、冉×健等人听到冉×军的叫嚣后也立即动手对张×元进行殴打。张×元迅即用警棍向为首的冉×军进行还击(打了两下)。冉×健等人见状就喊:“警察还打人呀”! 多达5个犯罪嫌疑人立即将张×元按倒在地上进行殴打。张×元在两次被摔倒殴打过程中,脖子被冉×军等人卡住几乎窒息,头部和身体多处被拳头击打。
民警陈×将车停好后进入场,将两斗殴人员拉到一边,见场面十分混乱,无法控制局势,遂通过对讲机向县局指挥中心呼叫请求增援。陈×看见有几个人将张×元按倒在地上进行殴打,立即上前制止;此时,黄×祥转过身来朝陈×的前额猛击一拳,踢了陈×肚子一脚;冉×兵、冉×健、冉×利也转过身来殴打陈×的头部并抢走陈×手中的交通指挥棒。
协勤陈×平见陈×被殴打,为防止陈×携带的武器被抢,便立即摆脱其他人的抓扯,跑过去护住陈×,其背部等处也遭到击打。此时黄×祥跑到巡逻警车旁对警车又踢又打,并强行进入驾驶室内。
随后,增援的交巡大队大队长陶×见、中队指导员廖×川、一平台民警邬×金、二平台民警刘×华等人赶到现场。双方当事人仍不听劝解,并继续扣住张×元的脖子。民警邬×金见状遂用催泪喷射器喷射,制止了嫌疑人才对民警的伤害。随后,执勤民警将醉酒的冉×兵、冉×健、黄×祥等五人强制带到县公安局进行调查。
经县医院诊断:民警张译元颈脖处有淤痕,身上多处软组织伤,头部外伤;民警陈彬头部外伤,多处软组织伤。冉某军头部外伤,有轻微出血。
2011年2月13日,冉龙兵、冉龙健、黄×祥、冉×利(后取保候审)等四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目前,冉×军伤愈后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冉×兵、冉×健、黄×祥已被批捕。
二、案例评析
(一)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准确
民警张×元、陈×接警后在辖区内对群殴行为进行制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在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活动。冉×军、冉×兵、冉×健、黄×祥、冉×利以暴力方法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造成民警轻微伤,情节恶劣,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冉×军、冉×兵、冉×健、黄×祥、冉×利实施刑事拘留,对案件定性准确。
(二)民警现场处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职权,也是保障国家法律实施的国家强制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6)袭击人民警察的;……”
民警张×元是以警察身份在制止以暴力直接损伤他人身体的行为、在履行职责时,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方法进行反抗、拒不服从、进行阻挠和干涉,并对民警张×元实施了直接的暴力攻击。民警张×元使用警棍反击的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第三条第(1)(5)(6)款依法使用警械的规定。
同理,增援民警邬×金用催泪喷射器制止犯罪嫌疑人对民警的伤害的行为,亦正当合法。
(三)民警张×元未“打赢”实属必然
由于以下原因,导致民警张×元被群殴致伤:
1.肇事者自恃财大气粗,故意挑战警察公权力
冉×健系梁平县政协委员,黄×祥时任屏锦镇××小学校长,与冉×健三兄弟为表兄弟关系。冉×健在北京从事建筑行业,号称有上亿资产。冉×军、冉×兵仗着冉×健和黄×祥的特殊身份及财力气焰嚣张,当张×元到达现场后仍挥拳打纠纷事主王×面部;当张×元说“警察来了你还要打人”时,冉×军大声叫嚣:“警察也一样的打。”随即对张×元前额猛击一拳,将张×元帽子打掉。
其间,黄×祥扯下校长斯文的面纱,拳打脚踢民警陈×并对巡逻警车旁对警车又踢又打,还强行进入驾驶室内。
当民警邬×金用催泪喷射器制止了犯罪嫌疑人对民警的伤害行为后,冉×健叫嚣:“老子花100万把这件事摆平,非要把你们的这身皮皮剥了不可!”
冉×健富了非但不对党和政府的富民政策感恩戴德,反而忘乎所以,“端起碗吃肉,放下碗骂娘”,素质低下、蔑视法律、挑战公权力,是导致斗殴事件发生和民警张×元被群殴致伤的主要原因。
2. 想制止而未谋如何有效制止
民警张×元当时意图劝阻和制止由车辆擦挂纠纷引起的冉×军对他人的不法攻击行为,情急之下,没有更多去想如何“打赢”(有效制止)对方。
3.势单力薄,不具备警力优势
第一辆警车到达案发现场时,车上只有陈×、张×元和协警陈×平三人。下车进入现场的只有张×元和协警陈×平两人(陈×在找地方停车),且具有执法资格的的实际只有张×元一人,而斗殴双方均至少各在5人以上。一个人想徒手隔离或制止10人以上的打斗,实在是势单力薄。
4.零距离接触,无法施展手脚
由于斗殴和围观人员太多,张×元无法与斗殴人员保持距离;要想徒手隔离和制止双方斗殴,必须是零距离接触。而一旦零距离接触,便无法防备和施展手脚。
(四)重庆交巡警警务模式发挥了关键作用
重庆交巡警合一不是原有交警、巡警部门的简单合并,而是交通管理、刑事执法、治安管理三大职能的有机融合,实现交巡警队伍的功能综合、整体联动、一警多能,变原来的110接警多级移交制为交巡警一级处警制,变传统的8小时工作制为24小时全天候巡逻防范机制,从而增强有限警力的复合型功能,重庆交巡警警务模式在全国是独一无二的。
在调查中,犯罪嫌疑人均对自己的袭警行为供认不讳、追悔莫及,同时对警方的快速反应能力赶到惊奇。犯罪嫌疑人黄×祥称:“警察反应太快了,第一辆警车到达后,半分钟之内第二辆警车就来了。”
在这次群体斗殴事件处置过程中,重庆交巡警勤务体制的优越性得以充分体现,重庆交巡警的快速反应能力,超过了美国警察。正是这种对街面、路面警情的快速反应和有效管控能力,才使这次群体斗殴事件以及犯罪嫌疑人对执勤民警的攻击行为得以及时制止。
(五)路面监控录像对案件定性发挥了决定作用
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均以酒后失忆为借口,对自己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一律予以否认。由于路面监控录像对事件进行了全过程记录,在事实面前,犯罪嫌疑人才低头认罪。路面监控录像对案情分析和案件定性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也是路面监控系统还了处置民警的清白。
三、小规模群体斗殴事件处置战术
在现实执法活动中,民警赴现场处置群殴械斗时遭遇歹徒群起围攻的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探讨如何正确处置群体斗殴事件,对有效制止斗殴行为、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安机关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一)充分估势,调集优势警力赶赴现场
当群众来交巡警平台就群殴事件报警以后,平台应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当指挥中心接到群殴事件报告以后,应同时迅速调集多个平台警力到达现场,确保处置警力优势,防患于未然。
(二)评估形势,避免盲目处置
先期到达民警由于情况不明,力量薄弱,不具备处置条件,所以不要急于进入现场,应首先对现场进行观察、分析、判断现场局势,以最快的方式报告指挥中心,简要说明现场的情况(斗殴地点、斗殴人员数量、斗殴的形式,斗殴凶器,伤亡情况等),同时保持冷静。如有能力及时处理的可及时处理,否则应监视现场,等待增援警力或指挥中心的指令。
警组成员应同时进入现场,避免分散警力。当警组人员同车到达现场时,先下车警察可利用同伴停车摆位的时间评估形势,准备处警装备;待同伴停车到齐后,应共同进行简短的对策商讨,明确分工后再进入现场。
此例中,陈×、张×元和协警陈×平三人未同时进入现场,张×元和协警陈×平先于陈×51秒钟进入现场,张×元进入现场仅24秒钟,还未分清双方人员的情况就遭到攻击。在这种情况下,张×元孤立无援,只有被动挨打。
(三)建立安全防卫空间,洞察身边危险
有条件时,应划定警戒区域,将群殴人员与围观群众隔离。
处置民警要保持中立态度,洞察身边环境和危险,不让自己陷入与任何一方没有必要的对峙状态;警力不足时,与斗殴双方保持一定距离,尽量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最为关键。
现场制止任何一方都可能被视为“拉偏架”而遭受攻击。例如:民警到达现场,甲攻击乙(证明甲极具攻击性),民警拉住甲,乙因受甲攻击必然要还击甲;而此时甲被民警拉住受到了乙攻击,甲会认为民警在“拉偏架”帮助乙,从而迁怒于民警转而攻击民警。 “2.12”袭警事件的发生,正是基于这种情况。在“2.12”袭警事件中,处警民警张×元推开主动攻击另一事主的冉×军,不但遭到冉家三兄弟和黄×祥等人围殴,现场反而还有群众认为冉家一方“不占人”(意即警察“拉偏架”)。
对酒后斗殴人群,警力不足时,更应保持一定距离。人在醉酒后通常有几种情形,一是人醉心不醉,二是行动自如但神志恍惚,三是借酒发疯……最危险的是那种喝多了却没有醉倒,但对自己的行为能力无法判断的人。上述无论哪种醉酒状态的人,警察都应与其保持一定距离,因为在冥冥之中,他会有意无意将警察当着攻击对象,而且酒醒以后死不认账。就算他不攻击你,但他突然转身吐你一身酒菜,你虽感晦气还无法埋怨。“2.12”袭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就属上述状态中的人,当笔者问其为何要袭警时,均装傻态说:“我袭警了吗?酒后失忆,记不清了”。
在处置群殴事件中,警察要建立起自己的安全空间。安全空间能让警察控制现场的视野更开阔,使其手臂得以伸展,使侵犯人无法接近,并且能够对攻击行为具有足够的反应时间。
在人群密集的斗殴现场与人保持距离是困难的,但在这种情况下,更要加强戒备意识,因为处警民警不知道自己要对付的人究竟是谁。援兵未到达之前,不要让斗殴者或者说危险靠近自己,也不要主动接近他们。不具备处置条件时,远离危险、与其保持距离、采用口头控制这是最好的策略。
民警不具备强制处置条件,采用口头控制形式时,不应视为是渎职行为。
(四)立足于制止,避免打斗
先期处置人员在处置过程中应注意保持客观及克制的态度,除非正当防卫需要,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与斗殴者发生武力冲突或口角。
真实的街头群殴,一般歹徒都不会是赤手空拳,他们往往手持凶器进行侵犯。经验证明:就是具有多年武术格斗经验的高手在徒手与手持凶器的歹徒搏斗时,受伤的机率远远高于用武器进行自卫的人。所以,当群殴双方持有凶器时,警察不可站在群殴双方之间实施所谓的“隔离”;最好不要使用警棍,以避免形成对打局面;更不可上演武侠小说的“空手夺刀”。
处置已经发生的群殴事件,应立足于制止和制服,而不是想“打赢”去与其格斗。制止中宁用催泪喷射器而不用警棍。使用警棍打轻了起不了制止作用,反而激怒对方对警察实施攻击;打重了则可能导致伤残,打击致命部位还可能使人毙命。使用催泪喷射器可同时制止双方斗殴行为,既不会伤害斗殴人员,也不会留下警察袒护任何一方有失公正的口实。
在“2.12”制止群殴事件中,先期到达民警遭到攻击后正是使用警棍还击,非但未制止对方,随着“警察还打人呀”的喊声,警察反而遭受群殴;而增援民警正是及时使用了催泪喷射器,才有效制止了双方的打斗和打斗者对警方的攻击。
(五)迅速控制现场,防止事态升级
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应尽快控制现场局势,尽可能制止一切暴力行为,然后将有关肇事人员带回接受调查处理。如场面无法控制,应尽快报告指挥中心,请求继续增派警力以尽可能保持警力优势。
对对峙人群,立足于调解、劝阻和隔离,劝散围观人群和收缴打斗用的凶器;
对正在打斗的人群,喊话无效后,应立足于制止驱散,可果断使用催泪喷射器或催泪弹强行制止驱散,避免事态扩大,减少伤亡和损失。
对受伤人员应立即进行救护,或通知120急救人员赶赴现场,或送医院及时救治。
对斗殴事件应摄像拍照取证,保护现场,尽可能扣下有关肇事人员和留下目击者,以作详细调查以明确责任和落实赔偿。
(六)制定并演练预案,提高处置效率
预案可以使参与处置的民警及时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 帮助民警消除不确定性,根据事先准备好的各种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充分的处置准备并灵活妥善地加以处理,争取处置工作的主动权,使整个处置工作减少漏洞和隐患。
预案应根据群殴事件的性质、时限和任务要求, 选择适当的处置方法、手段, 拟定出最适当的处置方案。
实战训练是警察的生命工程。对预案要组织充分论证并进行分解模拟演练和综合演练,熟悉和优化预案。分解模拟演练按照一般演练与特殊训练、基础训练与应用训练、理论训练与实地训练的方法进行;为了提高处置群殴事件时的整体作战能力和临场决策指挥能力, 还要强调综合演练。综合演练就是针对各种群体性事件, 从预案的启动直至处置善后工作的完成这一整体过程进行演习和训练。
在处置群殴事件时, 由于指挥员决策、组织、指挥失误; 由于预案形同虚设, 方案考虑不周;由于信息不灵, 情况不明。仓促应战, 以无备之己, 对付有备之彼;由于协调不力, 相互间配合不好, 策应不及时, 都可能造成民警不必要的伤亡。只有制定并对预案进行了演练,才能使处置警力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应变, 提高处置效率。
作者简介
刘开吉:重庆警官职业学院警察战术系教授、二级警监、国家精品课程《警察战术》课程负责人、国家级教学团队“警察指挥与战术”团队带头人、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全国公安模范教育工作者。主要研究方向:警察指挥与战术、警用装备、实战教育训练。主持省(部)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5项,主持国家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两项;主编参编教材、书籍17部,发表论文70余篇。
邹 权:重庆市公安局警务训练处副处长,全国公安模范教育工作者,二级警督,主要研究方向:警察战术、实战技能、实战训练。
李海勇: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缉支队副支队长,三级警督,全国公安优秀教育工作者,主要研究方向:警察战术、实战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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