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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警察训练中引入学分制的可行性

2015-03-13 10:41:29  作者 : 董向东  来源 : CPS警装网


  当下是全球知识大爆炸的年代,人们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知识充实和提升自己的人文价值和社会地位,参加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是主要的形式。二十世纪中后期,学分制由国外传入中国,在经过充分论证和试点后,学分制改革在国内高校全面展开,在校大学生教育模式借助于学分制而日趋成熟和完善。与学历教育相比较,公安民警在职培训教育(以下统称为警察训练)起步晚,底子薄,诸如学科建设、训练模式、训练制度和手段等各项软件都处于发展期。国内学界和实务界在各界广泛的支持和关怀下,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研究。其中最主要的研究方法是比较法,尤其参考借鉴美国、香港等世界上先进国家地区的警察训练,从宏观的训练原理,到中观的训练模式、课程设置,到微观的教学方法、教官培养,无一例外。应该讲,积极地学习、有条件地采纳甚至扬弃国际先进经验是事半功倍、行之有效的。但是,比较法的维度并不仅限于国外或境外,国内性质相近的学历教育是否有可借鉴之处呢?高校学分制在警察训练中是否付之阙如呢?


  一、当前警察训练中存在的问题


  警察训练是公安机关教育培训的一项专门职能,包括公安基础知识训练;专门业务知识训练;体能、技能和战术的训练等。它还涉及民警党性党纪、安全意识和集体凝聚力等职业技能的提高。因此,警察训练是一门在经纬度上都相当宽泛的学科。


  当前我国公安机关面临的斗争形势错综复杂、任务繁重艰巨。公安机关要切实承担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政治责任,必须全面提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这必然对加强和改进警察训练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向教育训练要素质、要战斗力。


  康德说过:“人类理性非常爱好建设,不止一次地把一座塔建成以后又拆掉,以便察看地基的情况如何。”于是,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警察训练的本源性、基础性问题,力求深入地探讨警察训练的原理、模式、方法等基本问题。


  纵观近年来我国警察训练情况,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员训练积极性不高。对感兴趣的课听一听,不感兴趣的课则出勤不出工。这种被动型训练,原因是学员认为训练课程和内容不切合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后果是学员上课不注意听讲,甚至旷课。学员在课堂上的表现,则会影响到教官。他们对自己所教授的课程价值产生怀疑,有的干脆不思进取,认为讲不讲一个样,讲了也白讲。这种学员影响教官,教官进而影响学员的恶性循环,导致有的警察训练部门失去了应有的学术氛围。


  二是结业考核搞形式主义。体能测试担心受伤,结业考试不搞不及格退训制。导致检验学员学习情况的最后一关,也失去了本应有的意义。后果是学员平时上课不认真听讲,课后考前不复习,知识不能得到吸收并及时巩固。


  三是教学方法、教学形式单一。传统的“满堂灌”仍旧被大多数教官所钟爱,不愿或者不敢改变。教官只顾讲自己的,学员听了多少,甚至听不听,都无关紧要。在这种情况下,学员也习以为常,偶尔被点名回答问题或者进行战术动作演示,学员会理解成教官和自己过不去的情况也就不奇怪了。


  以上,笔者根据自己的警务实战教学经验进行了总结,难免挂一漏万。其实,警察训练中的问题根源,在于广大警察学员没有树立终身教育思想,“重业务,轻教育”,缺乏训练的内在动力。马克思说:“…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我们分析了警察训练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现象背后根源性的本质,但要改变,必须付诸行动,用制度进行约束。


  二、学分制引入警察训练中的可行性


  学分制作为一种课程与教学管理制度和评价制度,它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的学习量,并以修满规定的下限学分为学生获得毕业资格的基本条件。目前,世界上包括中国、美国、日本等一批国家普遍在大学教育中,实行学分制,英国、法国等国家在部分大学实行学分制。


  (一)学分制的历史


  学分制起源于德国的选修制,但作为一种制度则首创于美国。选修制是指学生自由选择专业和课程,为发挥学生个性和潜质而建立的教学制度。美国第 3 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Jefferson)在 1779 年谈到高等教育时说:“学生有权利上他们自己喜欢上的课,安排自己喜欢的活动,听他们认为应该听的讲课。”]托马斯于当年起草了《普及知识方案》,力图改革高校课程,同时引进德国的教育理念,倡导选修制。19世纪末,以哈佛大学为啥,一批美国高校进行了传统教学制度的改革,推行选修制。选修制的建立,使学生从被动的教育接受者变成了主动的参与者,获得了自由发展自身特长与兴趣的权利。


  为了衡量学生毕业时必须完成的学习量,1871年,哈佛大学根据每门课程深浅难易程度和花费学习时间多少,折算成学分,学分制(Credit System)应运而生。它规定,学生选择课程后,只要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所规定的学分,学生只需达到规定数量的学分即可毕业。


  在我国高校,学分制的应用过程包括采用、废止、恢复采用等三个阶段。1918年北京大学在国内首先采用选修制,1978年,国内部分大学开始试行学分制。目前,学分制改革已在国内高校全面展开。我国学者也对学分制所涉及的支撑体系、完全学分制等问题进行继续研究。


  (二)学分制的特点


  纵观当今实行学分制的各国高校可以归纳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由度较大的学分制,不规定修业年限。另一种是学年学分制,学生不仅要达到规定的修习学分还要达到规定的修业年限,无提前毕业的可能。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学年学分制,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有:


  1、在规定的有较大弹性的学籍有效时间内,允许学生有一定的选学课程的自由,只要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完成必要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并选学部分选修课,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即可毕业。


  2、能够真正的实现“选我所爱,爱我所选”。学生可以根据兴趣爱好及职业需求只有选择课程,自由选择任课教师。因而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性,有利于因材施教,有效地开发学生的潜能。


  3、能够增强了教师的竞争意识,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这是和自主选课制度相对而言,学校可以把选课的人数作为评价老师教学的标准,从而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


  4、学分制有利于整合教育资源,过去一些学校开设课程重复,即使同一内容,在类似课程中反复讲,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教育资源浪费,实行学分制后,重复课程学生可以不选。


  (三)学分制引入警察训练的可行性探讨


  学分制在高校学历教育风生水起,但若引入到以职业教育为本质特点的警察训练中,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呢?甚至会成为学科发展的桎梏吗?


  我们首先来研究学历教育与警察训练的共同性。我国警察训练目前所采取的教学模式为学期制,相当于我国高校传统的学年制。即学员在一定时期内进入训练基地,根据训练部门的课程安排,学习一系列课程,参加相应的结业考核,取得结业证书并完成本期训练任务。


  我国公安机关目前的训练部门,主要是从以前的公安院校(包括警察学校)转型而来,硬件的教学设施和软件的教官,都顺承了院校资源,从这一点上看,警察训练和学历教育相比,是新瓶装旧酒。


  对于教育训练的核心“学员”而言,学历教育中的大学生各有专业,在学校中的学习,主要是为将来就业服务,因此,学历教育也带有职业教育的性质。同时,警察训练要树立“终身教育理念”,目标是使警察学员跨出高校大门,迈入公安大学堂,学历教育只是警察终身教育的一个阶段。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虽然学历教育和警察训练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比如机制运行模式、师资力量建设和学员群体差异等,但从总的方面讲,上述的三个共性,可以为学分制引入警察训练提供理论支撑。


  针对文中前面提及的警察训练中存在的问题,和我国学分制模式特点,笔者认为把高校中的学分制引入警察训练不仅不会阻碍发展,而且具有以下意义。


  1、提高学员学习积极性,从根本上杜绝学员“要我学”现状,实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警察训练目标。学员在必修公共基础课程的基础上,以所从事的专业为出发点,选择自己工作需要或者感兴趣的课程,为干好本职工作而学习,结合本人爱好特长而学习,避免了传统教学中“填压式”模式,学员在课堂上主动思考,容易与教官形成互动,有效地改善了学习效果。


  2、采用学分制,把学员的学习内容进行量化,修不到一定的学分不能参加结业考核。这种教学制度从形式上对学员的到课率进行要求,教官通过抽查、点名的形式考核学员的到课率,作为本门课程考核内容之一。可以避免学员动辄请病假、事假逃避上课的情况。


  3、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警察需要定期地参加集中训练。传统教学中,一名学员参加完新警训练,没过多久,又要到同一训练机构参加专业训练或者晋升训练(包括职务晋升和警衔晋升),经常的情况是,学员不变,授课教官不变,授课内容不变。训练资源浪费,教官和学员都没有积极性。学分制模式下,学员可以选择以前没有修过的课程,或者选择认为需要深造的课程。查漏补缺,全面提高。


  4、各地公安机关针对教官的选择和使用问题上,标准不一。很多地方由于体制、经费等原因,不能借鉴采用国外的专兼职教官聘任和使用制度。大多数训练基地的教官已经过渡为公务员,不能评定职称,开展的评教活动往往也流于形式,导致教官没有学术研究意识和竞争意识,“干多干少一个样,教好教坏一个样”。实行学分制后,训练单位可以把选课人数作为评价教官教学水平的标准,形成教学压力和良性竞争环境。


  三、警察训练中的学分制模式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警察训练中推行学分制具有可行性。为了更直观地探讨学分制的应用,笔者以为期30天的一级警司晋升三级警督的晋升训练为例,尝试探索学分制在警察训练中的应用模式。


  学分制的使用标准为:学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以上,才能参加最后的结业考核,这相当于学分制中的论文答辩环节。


  课程与学分。课程设置分为公安基础课、专业课和相关专业课程以及社会实践。其中在按照专业分班的基础上,公安基础课和社会实践为必修课,专业课和相关专业课程为选修课。学时比例参照英国警察训练的“三三制”模式,即1/3时间课堂讲授、1/3时间警务体能和实战训练、1/3时间社会实践。尤其应强化学员的查缉战术、擒拿格斗、射击等专项技能的训练力度,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对敌斗争的需要。(见下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引入一种全新的训练制度,需要进行一系列调研、论证、试点、推广的环节。笔者在这里提出的,只是在论证了其可行性基础上的一个初步构思,后面的工作繁重复杂,需要专门立项研究。


  四、学分制训练模式中教学方法的改革


  在以上的篇幅中,笔者论证了学分制引入警察训练中的可行性,接下来介绍两种先进教学方法在学分制训练模式中的应用,作为对该训练模式的方法保障。现代培训理论认为,培训方式方法既是培训教学的重要内容,也是培训效果的重要保障。根据现代成人培训理论,成人的学习是以问题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的学习,应注重个体参与,讲究方式方法的多样性。培训方式方法在现代成人培训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参与式教学法


  传统警察训练中采用的主要方法是以教官讲授为主、教材为主、课堂为主,追求“为教学而教学”的讲座式教学形式,教官唱独角戏,不要求学员的积极参与。由于目前终身教育理念还没有在民警队伍中树立,被动学习、应景学习的现象较普遍,极少数民警甚至有厌学演练情绪。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教学方法极易使学员产生惰性,懒于在课堂上动脑,教官在讲台上面讲,学员在讲台下面思绪早已飞到九霄云外。


  以上教学方法的弊端,可以在学分制的训练模式中谋求解决。引进学分制,必然要求课程设置多样化,这为小班化教学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小班化教学中,参与式教学法的应用尤其重要。


  1、参与式教学法的含义


  参与式教学法指的是那些能够使个体参与到群体活动中与其他个体合作学习的方法。它们没有固定形式,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条件即兴创造。在培训中,通常使用的方法有:小组讨论、案例分析、观看录像带、看课、评课、角色扮演、填写图表、画图、相互访谈、辩论、小讲座以及其他根据培训内容而设计的游戏和练习。


  参与式教学法的原理可以用下面一段话来表述:“一个人之能够多少行近于知道一个题目的全面,其唯一途径只是聆听各种不同意见的人们关于它的说法,并研究各种不同心性对于它的观察方式…保有一种稳定的习惯要借着与他人的意见相校证来使自己的意见得以改正和完备…”


  DianaL.JOhnson(2006)在美国一所私立大学大二学生的Java程序设计课程教学中开展了参与教学方法,活动结束后,“90%的参与者认为参与式教学活动提高他们的问题解决、分析能力,发展他们的批判思维能力,促进了他们的学习以及对课程内容的掌握”。


  2、参与式教学法与传统的讲座式教学法比较


  参与式教学法与讲座式教学法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见表2),其最大的区别在于:讲座式是教学者讲授,学习者接受式学习;而参与式是教学者组织活动,学习者发现式学习。

 



  3、参与式教学法在警察训练中的应用


  从国内目前参与式培训在公务员培训、教师培训中的运用情况来看,将其引入警察训练中是完全可行的。令我们感到鼓舞的是,在个别项目的警察培训中已经开始尝试采用参与式培训的方式。比如1999年起公安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开展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国际项目,其在全国各地公安部门举办的“儿童权益公约”培训班就采用了参与式培训的方式;2003年陕西妇女研究会对基层警察进行的“社会性别与反家庭暴力培训”等采用的都是参与式培训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针对警察工作的实际,笔者推荐的参与式教学模式有,案例分析模式;头脑风暴模式;角色扮演模式。


  限于文章篇幅,笔者在此不对具体的参与式教学法展开论述。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接受警察训练的学员,要转变观念,增强在培训中主动参与的意识,明白参与式教学“是以学习者为中心,”“ 学习是学习者自己的事情,你在帮助别人学习的同时你自己同样也在学习”。


  (二)自助学习考试系统


  针对目前警察训练中存在的结业考核的形式主义,笔者由联合国维和任务区的自主学习考试系统(Basic Security in the Field-Staff Safety, Health, and Welfare)得到启发。这是一套集学习和考试于一体的多媒体软件,学员使用自己的名字和密码登陆。登陆后学员只有学习完一个内容后,才能进行下一个内容。所有内容学完后,学员才能够进行考试,考题从系统内存的题库随机抽取。这种学习和考试形式,可以作为一门课程考核,也可以作为一期培训班的结业考核。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进行考试前,学员必须进行前面课程的学习。学习的进度可以由学员自己把握,也可以由教官限定时间,既有学习的强制性,又有时间的灵活性。


  第二,一名学员一台电脑操作,考题随机,如同有些考试中采取的AB卷,有效地防止了学员作弊。


  第三,考试结果在交卷后即时显示和储存,具有公平性和客观性。


  这种自助学习考试形式,能够使学分制在警察训练中更具有操作性。


  [②] 公安部政治部主任蔡安季2010年11月25日在全国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③] 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页。


  [④] 马克思:《关于费内巴哈的提纲》第11条。


  [⑤] 相阳、张忠华:《论我国高校学分制研究的主题内容与特征》,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⑥] 马赛、郝智秀:《学分制在哈佛大学创立和发展的历史轨迹》,载《高校探索》2009年第1期。


  [⑦] John S. Brubacher and Willis Rudy. (1976)Higher Education in Transition,A History of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1936 -1976,New York:Harper & Row Publishers, Pp.427.


  [⑧] 学分制的具体内容,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132.htm>,2012年4月16日浏览。


  [⑨] 警察训练的结业考核,应该采取灵活、科学的形式进行,不受试卷答题的应试形式限制,侧重于考察学员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程度。如果各门课程的学分取得以此为基点,甚至可以取消结业考核这个环节。学员不能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通过重修或补考该门课程取得学分。


  [⑩] 程智勇:《公安教育概论》,群众出版社1997版,第282页。


  [11]  席艳丽:《现代成人培训理论在高级警官培训教学中的应用研究》,载《继续教育》2007年第5期。


  [12]  陈向明:《参与式教师培训的实践和反思》,载《教育研究与实验》2002年第1期。


  [13]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4页。


  [14] Diana L.Johnson. Designing to Learn: Using Agile Sofeware Engineering Methods for Participatory Instructional Design[D]. Minneapolis: Capella University, 2006:112


  [15] 陈向明:《关于参与式教师培训的若干问题》,载《教育评论》2002年第6期。


  作者简介:


  董向东(1975年11月4日-)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1级侦查学博士,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警官培训中心训练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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