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群体性械斗事件的处置<br>——对宜昌市解放路步行街8、31群体性械斗事件处置的思考
2015-03-18 09:55:40 作者 : 韩旭 来源 : CPS警装网群体性械斗事件的解读
群体性械斗事件,是指群体之间因经济利益纠纷或民族、宗教、宗族矛盾以及其他矛盾引发的持械或使用杀伤性武器,聚众进行暴力争斗的事件。
群体性械斗事件按诱因可分为:为维护和争夺经济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械斗事件,因民族、宗教、宗族之间在信仰、习俗、利益和权力等方面发生冲突而引发的群体性械斗事件,社会恶势力为争霸一方而引起的群体性械斗事件等。其案件主要特征表现为诱因复杂,矛盾尖锐;目无法纪,行为激烈;盲目冲动,危害严重;积怨难解,反复性强。因此,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具有处置任务紧急,准备仓促;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对抗激烈,处置难度大;容易反复,后期周期长的特点。
案例回放
2011年8月31日下午三点半左右,解放路步行街一商铺与物业管理方因物业管理费征收问题发生矛盾,双方纠集四十余名社会无业人员携带砍刀、钢管、木棍等凶器在商铺内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导致附近大量群众围观,造成械斗双方二十余名人员受伤,秩序一度混乱。
云集交警中队巡逻交警发现案情后,在向上级汇报相关情况的同时,迅速利用对讲机请求支援。五分钟后,在附近巡逻值班交警、特警、派出所民警、协警等共二十余警察陆续到达事发现场,多警种协助配合,有效的制止了此次大规模群体性械斗事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对处置群体性械斗事件处置的几点思考
通过参与对本案件处置,及处置过程而总结出的特点,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械斗事件过程中,应当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
一、快速到位,重兵震慑。
为了尽快制止械斗,减少损失和影响,公安民警在接到报案后,要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发地点,迫使械斗双方脱离接触,控制事态发展,这是完成处置突发性械斗事件任务的前提。先期到达事发地点的公安民警((无论何警种),要根据事件的态势,迅速确定警力部署,并采取相应的处置行动。当几个警种(增援单位)从不同方向,向事发地点开进不能同时到达时,要采取“先到先处置,随到随投入”的方法,力争尽早控制事态,争取处置行动的主动权。
为形成重兵震慑之势,要尽量一次性调集足够的警力于事发地点。对于大型群体械斗行为,可以通过现场武装演练、武装巡逻等形式,展示警方实力,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和决心,形成强大的震慑态势,使械斗双方的组织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产生畏惧心理,瓦解械斗人群意志,从而达到迅速控制局面,制止械斗升级的目的,为后期工作展开创造条件。
二、劝导为主,慎用武力。
械斗群体一般不与政府直接对抗,因此,公安民警在制止械斗时,应坚持劝导为主的原则,积极进行宣传、规劝,对械斗人群晓之以理,诫之以法,以引导械斗人群情绪和行动。开展劝导工作,要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讲明事实真相,使大多数群众对械斗的危害和参与械斗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对政府所采取的措施能够正确理解,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能够给予配合。
在处置中应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策略,尽量实现“冷处理”,提高处置效益,并力求不用或者少用物理。当需要使用武力时,要掌握慎用武力的原则,要根据械斗的规模、手段、程度,以防止和制止械斗为限度,确定采取处置行动的“度”。既不能“出手”过早、过当,也不能“出手”过迟、过软。慎用武力的基本方法一是出兵不动武。力求以政治攻势和武力威慑,分化瓦解械斗群体;二是动武不伤人。在需要采取武力措施时,要把使用警械、武器的种类、数量、范围和程度控制在最低限度。尽量不要伤人;三是伤人不致命。确实需要动用武器和防暴器材时,要严格掌握武力打击的限度,严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执行。
三、掌握政策,公正对待。
处置群体性械斗事件时,民警不仅要熟知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而且要掌握解决械斗双方的根本矛盾和制止械斗而制定的相关政策,正确领会上级决策意图,共同接受指挥中心的指挥,严格按照政策、指令行动。在处置过程中,当遇到重大情况变化和将采取重要处置行动时,现场处置民警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指令行动。防止因为掌握政策出现偏差而导致处置不公,使矛盾激化。
同时,群体性械斗事件属于治安事件范畴,一般应使用行政手段解决,加之械斗原因涉及十分复杂的政策性问题,一时难以区分谁对谁错。因此,在处置行动中,对械斗双方要公正对待,不带偏见,不偏袒任何一方,切实做到平等、公正,依法处置,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特别是当我公安民警实施制止械斗双方的打、砸、抢、烧、杀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制止正在进行的持械殴斗行为和收缴凶器、拆除障碍、抓捕嫌疑犯罪等重要行动时,民警在处置的手段、方式、时机、强度、范围等具体问题上,更要坚持尺度一直,防止处置失当,授人以柄,激化矛盾。在械斗双方的力量对比、行动方式和手段发生变化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准确地判断情况,正确地采取措施。处置中,对执意采取攻击性行动和威胁较大的一方,要重点加强控制与防范,以事态得到有效地控制。
四、协同作战,密切配合。
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就是在处置群体性械斗时,现场参与处置的辖区民警、刑警、特警、协警等多种力量必须组合为一个整体,实施统一指挥,形成优势互补,在行动中,按照职责分工,各自展开工作,协调行动,密切配合。要善于发挥当地辖区派出所民警熟悉情况的“向导”、“宣传”作用,刑警熟悉现场械斗事态发展、寻找骨干成员的作用,以及特警依法处置、依法搜缴凶器、惩治犯罪的专政、尖刀作用。为此,对各种处置力量要科学编组,形成整体合力,保证在每次大的处置行动中,既要宣传政策、做好群众工作,又要有武装震慑、打击犯罪的尖刀处置力量,提高参与(警种)单位的综合处置能力。
五、依法处置,善待群众。
公安民警在处置行动中,要始终高举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法律尊严这两面“旗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正确区分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明确械斗中那些事、那些人触犯了法律,那些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那些是一般的犯罪行为,那些是涉及民事法律责任。对械斗中触犯法律,肆无忌惮进行打、砸、抢、烧、杀等暴力犯罪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涉及民事责任的一般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妥善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公安民警参与处置群体性械斗事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械斗双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事发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对于械斗的一般参与者,要耐心说服、好言相劝的方针,时他们明白械斗的危害性、违法性。对于械斗的组织策划者,要指出组织械斗的错误和解决问题的渠道,讲清政策、法律,使其思其悔改。对拒不听劝,肆意妄为,继续进行械斗的械斗者,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给予适度打击。通过一系列的处置措施,迫使其放弃对抗,接受调解、处理,达到化解矛盾,恢复正常持续之目的。做械斗群众的工作时,要坚持正面引导,积极进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教育。要注意把握分寸,留有余地,不随意回答双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防止授人以柄。对于械斗人员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侮辱谩骂,要冷静沉着,不急不躁,防止感情用事。同时,要大力借助“开门评警”等活动,让民警接受群众监督,以坚定的政治和法律信念,严明的作风纪律,展示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消除群众对警察的误解,增进警政、警民感情,争取械斗地方群众对公安机关的理解和支持。总之,始终要以维护团结和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出发,妥善处置。
作者简介:
韩旭,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高级技师。宜昌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教导大队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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